1)自由保险模式——美国
有学者称其为多元化社会保障模式或自由保险型。其特点为社会保障的实施分别由联邦政府、州及地方政府和团体及私人组织来承担;社会保障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为补充的保障网络;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主要以立法为依据,实施强制性保险,尽管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很广,但是保障的程度很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以雇主和雇员缴费为主,国家主要承担的是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责任,例如主要为伤残、年老和医疗保险提供津贴;除了社会保障部分,公民还通过私人或补充保险来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
2)福利国家模式——瑞典
有学者称其为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其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为公民提供了从“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社会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儿童服务、教育保障、住房保障、残疾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补助金、工伤补贴、失业保险、老年人保障等;社会保障水平高,而且强调均等化,即全体公民,不论收入高低、身体残疾与否、年龄大小,都会均等地享有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国家和企业来承担,依靠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来维持这种高福利支出的财政需要。
3)投保资助模式——德国(www.xing528.com)
作为世界上最早进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德国的社会保障模式被称为“投保资助型”模式,这种模式强调了公民参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并且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享有申请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在社会保障管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通过完善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使劳资关系融洽和睦;社会保险、社会赡养、社会救助和社会补贴是德国主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医疗保险被誉为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四大支柱。
4)个人积累模式——新加坡
新加坡的保障模式是以公积金制度为核心的个人积累模式,法律规定只要是参加工作获得工资或薪金收入的人都必须参加该制度,个人公积金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所有权归个人所有,退休之后按月发放。国家只是充当监督者的角色由官方性质的公积金局负责管理。这种模式强调个人的自我保障,缺乏互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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