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纵向上看,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可划分为高层管理机构、中层管理机构以及基层管理机构。高层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社会保障的全面立法,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实施监督,属于领导和决策层次;中层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贯彻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属于辅助和传递层次;基层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执行国家法令和上级机关的要求,属于社会保障的执行层次。在我国,高层管理机构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相关中央机关;中层管理机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等机关;基层管理机构包括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机关。
从横向上看,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按照职能性质可分为社会保障主管机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经营机构及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四个机构[2]。这四个机构各司其职,首先,社会保障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障政策的决策以及协调管理;其次,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再次,社会保障基金经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基金的投资运营;最后,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障事业的实施。
从管理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形式,一种形式是具有独立性质的独立机构,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另一种形式是具有自治性的各种协会以及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工会组织,它们都受政府的监督。(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第一种形式是由政府内的一个或是多个部门管理监管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承担社会保障业务。比如,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分类管理”和“分散管理”两个特征。所谓分类管理,是指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上是按照社会保障项目的分类进行管理的,即分为社会救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慈善基金等进行管理。所谓分散管理,是指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如社会救助基金和社会福利基金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种形式通常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监督,理事会、基金会等自治性的各种协会对社会保障的具体经办进行管理。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例如,在法国,负责颁布社会保险法规并进行一般监督的部门是社会事务部;管理养老保险的是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会;管理伤残、医疗保险的是全国医疗保险基金会;负责管理失业保险的是由劳资双方组成的就业组织理事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金均来源于政府的税收,由政府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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