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当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岗位以及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时,国家或社会通过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社会保险资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帮助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生育、工伤、失业、死亡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而造成损失时,能够得到物质帮助以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5]。
社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个人消费品。个人缴费数额由国家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政策和有关规定决定,即依据当前国家的经济状况以及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支付缴费额数。在几乎所有国家,社会保险支出的规模占社会保障的比重最大,社会保险占据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地位。
1)社会保险制度的特征
社会保险制度除去社会保障制度普遍具有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独有特点:
(1)预防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体现了社会保险的预防性特征,当投保人因发生规定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国家可以使用由多方筹资责任分担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使每个投保人能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起到防患未然、有备无患的作用。而其他的社会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无论国家还是保障对象都往往难以事先掌握,因此侧重事中的处理和事后的善后,预防性特征较弱。
(2)补偿性
补偿性是指劳动者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造成损失时才有权凭借社会保险获得作为保障对象的物质帮助,但保障水平仅限于收入损失水平。虽然社会保险的缴纳数额平常与工资挂钩,但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不等于工资,其目的是补偿保障对象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因此,收入损失的补偿标准是依照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划定的。
(3)储蓄性
社会保险机构依法收取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同时,也有来自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资金,并按立法规定开展累积,然后依据社会保险政策开展分配。社会保险资金无论是在初始征集的过程中还是后续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拥有储蓄性,以保障政策措施的顺利推行。只有累积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拥有充足的保险资金,政府才能有足够的资源保障陷入困境的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帮助其回归基本的正常生活。
(4)责任分担
社会保险制度是以劳动和资本分类为根基的制度安排。雇主和工人分担这笔费用。费用责任是这一制度的本质特征,但不是排斥其他资金来源。实际上,社会保险基金除了来自由劳动者、企业单位或雇主缴纳的保险费用外,政府也通过财政补贴,以及使用保险基金进行投资取得的相应的收益等为其提供资金来源,多样化的资金筹集渠道既体现了责任分担的原则,也为资金来源的可靠性提供了保障。
(5)互助共济
互助共济体现在社会保险费用的统一收支、建立统一账户上,即将参保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当遭遇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且受到收入损失时,通过按规定使用基金中的资金来帮助其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最终实现风险分担、互助共济的目的。比如,失业保险便是在所有加入失业保险的工人中分担失业人员。工伤保险是指所有加入工伤保险的职工共同分担工伤事故(包括工作岗位职业病对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医疗保险由加入医疗保险的全部职工共同分当。职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也反映了当代工人与代际工人的关系,即互助和协助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险拥有典型的互助共济特点。当然,完全累积型的保障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被明显弱化。(www.xing528.com)
2)社会保险的内容
社会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是劳动者暂时或永久失去收入的风险,表现为劳动者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潜在的各种丧失收入的风险,包括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风险等。[6]因此,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内容也与这些风险相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满足法律规定的退休要求,因年老而退出社会劳动后,能够拥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进而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项目。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居于低水平条件下,养老保险往往依照选择性原则局限在部分劳动者范围内;唯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才会逐步扩大到全部劳动者。在各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项目,因为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中享有保险。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情况下,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在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时,为其提供法律保护。保险筹算,既包括医疗费用的给付,也包括享受的各种医疗服务。在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医疗保险是继养老保险后又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过,疾患津贴的发放也不是无限期的,超过规定期限则不能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是转由社会救助系统来承担。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在法定范围内遭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为其提供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筹算。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比,工伤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赔付。一般来说,工伤保险的支付完全由雇主承担。政府在工伤保险方面居于特殊地位,在特殊情况下,应当给予补贴,劳动者个人不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在确定工伤责任时,每一种责任都有其自己的特征。我国普遍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工伤责任在何方,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都享受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对象是经济活动的劳动者,但获得保险待遇的,往往不限于劳动者本人,还包括他们的亲属。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国家通过立法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向他们提供物质援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是不可避免的。因而,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不仅有益于劳动力的再生产,而且可以使企业和国家拥有可靠、合格的劳动力。失业保险也有益于社会稳定。
(5)生育保险
对因生产而暂时丧失收入的女职工,在法定范围内提供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社会保险。女性劳动者在妊娠、分娩和护理婴孩期间,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因此会面临暂时丧失劳动收入的风险。而生育保险的实施为女性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以保证女性劳动者在孕期和产期内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实行生育保险也是保护劳动妇女经济活动的一种解决办法。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恢复和保护女职工的劳动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孕妇的生育权。一般来说,孕妇的生育过程需要较长的周期,包括孕期、分娩期、婴孩喂养期,因此生产前后都要实行生育保险,开展保险治疗。首先应包括临盆前后一定时间的带薪休假,有时候还应包括生产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的多少、产假的长短、补助费的数目,各国不尽相同。需要指出的是,发达国家的生育保险已经上升为一项普遍性的国民福利,即不限于社会劳动的女士,而是覆盖所有生产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亦为生育津贴所替代。
上述项目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险项目不尽一致,如希腊甚至将灾害保险也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在其他发展中国家,部分社会保险已衍变为国家福利(如生产保险转为生产津贴)或取消差别化,变成社会保险和全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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