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新历史学派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在德国流行的一种改良主义思潮,其又被称为“讲坛社会主义”。新历史学派主张对外抵制英法等发达国家的经济自由主义,对内缓解工人运动。在此之前的19世纪30—40年代,以德国思想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为代表的旧历史学派,极力强调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李斯特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认为英国古典经济学仅是“世界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经济学,而忽略了国民有机体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他对古典学派抽象、演绎的自然主义方法不予赞同,主张运用从历史实际情况出发的具体的实证的历史主义的方法,并主张在经济政策上运用国民主义和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
19世纪70年代,新历史学派应运而生。新历史学派倡导国家通过法律进行自上而下的改良,进一步发扬了旧历史学派的思想并大力宣扬了国家的超阶级性以及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决定作用。传统经济学的观点是国家的职能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而不是干预经济。新历史学派则认为,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这两项职能,国家的职能还应该包含文化和福利的目的。国家是集体经济的最高形式,在进步的文明社会中,国家的公共职能应不断扩大和增加,凡是个人努力所不能达到的最高形式,都应由国家实现。[1]新历史学派还强调经济理论的相对性和经济学中的历史方法,主张采取渐进的社会改良主义政策来加强国家干预,其影响较广泛,特别是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经济学界有较大影响。
新历史学派的社会改良政策有两个支撑点:一是他们从伦理道德出发,认为劳资冲突不是经济利益上的对立,而是感情、教养和思想上存在差异而引起的对立。因此,在他们看来,劳资问题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不需要通过社会改革来解决,而只要对工人进行教育,改变其心理和伦理道德的观点,便可以解决。二是他们的国家观。该学派主张国家至上,国家直接干预经济活动,负起文明和福利的职责。他们认为,当时年轻的德意志帝国所面临的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就是“劳工问题”。[2]为妥善处理劳资冲突、缓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德意志帝国接纳和吸收了新历史学派提出的政策主张,并于1883年,推出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社会保险法》,随即出台和实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法律。(www.xing528.com)
新历史学派的政策主张包括:①法律法规及法令至上,这对经济发展的进程具有推动作用;②国家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开发军事实力,二是经济管理职能,即国家直接干预和控制经济生活;③德意志帝国迫在眉睫的问题是劳工问题;④伦理道德与经济问题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除了满足人类物质方面的需求,还应满足高尚的伦理道德方面的需求;⑤国家应自上而下地进行经济和社会改革,采用的措施包括通过立法实施劳资合作、工厂监督以及社会保险等。新历史学派用其独特的政策主张对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以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表示反对。
总的来说,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社会保障思想对19世纪末德国政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且成为当时德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俾斯麦政府部分采纳了新历史学派的政策主张,承袭原普鲁士王国的政策、雇主责任和保险,于1883年开始推行工人社会保险政策。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博恩曾经明确指出:“讲坛社会主义者的思想给德国的社会政策以最强有力的推动。新历史学派社会保障思想促使德国成为最早通过社会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西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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