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开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进入改革与完善时期,具体的改革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实行,并明确规定合同职工退休养老进行社会统筹,大大推进了我国职工保障的社会化步伐,使我国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由退休制转化成型。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个人缴费原则并要求逐步将其他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的原则,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自此得到大幅推进[4]。进入21世纪,人口老龄化严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倡导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2009年下半年,国家开始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试点正式启动。2012年上半年,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铺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同时国务院还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与之协同进行。同时,有些地方还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进行统筹实施。2014年2月,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逐渐扩展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渠道。在此之后,我国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为随之的改革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2)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7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全国各个城市须在1999年年底前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1999年9月底,全国668个城市已经全部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5]。2003年又开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部署工作,2007年全面推进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3)开展农村扶贫工作
1986年之后,全国均开展了一系列扶贫开发项目,使得我国的扶贫呈现出组织计划性强、行动规模性大的良好局面,同时国家还另设专门的国家扶贫开发领导机构负责管理工作,贫困人群预期通过技术帮助和系统培训等方式实现脱贫致富。1994年,制定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扶贫工作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到2009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总量下降到3 597万人,贫困发生率为3.6%。
4)建立城镇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与随后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新行规定》虽然都不能算作失业保险,只能定义为失业救济,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开辟了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初始道路;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失业观念,扩展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了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机制等,推动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www.xing528.com)
5)改革医疗保险制度
1988年3月,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研讨小组起草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设想(草案)》提出建立层次与形式多样化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国家、单位和个体共同承担费用,体现出较高的社会化特征;199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金应结合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从此规定开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五大支柱之一,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助力[6];1994年4月发布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提出在城市开始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医疗保险开始取代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随后于1994年年初,镇江和九江两个中等城市开始展开试点尝试,在1996年,改革试点范围已经覆盖到了全国50多个城市;1998年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使得我国医疗保险事业成功地实现了从公费医疗到保险医疗的正式过渡[7]。在此基础上,为了深化医疗保险改革,使“人人享有医保”,国家各部委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2003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2007年启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
6)工伤、生育保险不断完善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开始于1988年,目标是建立社会化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等,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逐渐完善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5年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在2000年完成普遍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目标,到2006年年底,全国有23个省出台了生育保险地方性法规。
7)坚持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工作
在社会福利方面,1990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0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充实了残疾人福利保障内容;其次,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我国妇女和儿童的福利保障提出了要求;随后,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标志着我国老年人福利事业的起步。在社会救助方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标志着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开始展开;2005年《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推动了城市医疗救助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另外,2003年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沿用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虽经历波折,也取得了许多有效的成就。首先,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其中主要以社会保险为核心,且逐步转变为统筹互济型;其次,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包含了国有企业、单位职工人员、城镇与农村居民等;再次,社会保障基金支撑能力逐步增强,创造性地建立了“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增强社会保障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最后,曾经的单一保障层次逐步向多层次保障水平过渡,因而可以不断满足各种群体的多样性社会保障需求。在未来的发展历程中,社会保障覆盖面预期将持续扩大,保障水平将稳步提升,社会保障改革与完善的成果也将惠及更多更广的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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