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了相应的恢复工作。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各行各业正式进行拨乱反正,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医疗等方面可以依法获得相关福利和补助,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由国家提供物质帮助,而残疾军人及烈士家属等的生活也在保障范围内。另外,民政部被重新设立起来,负责管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事项,劳动部门的工作也逐渐进入恢复的轨道。具体的修复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恢复职工退休、退职制度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修复了“文化大革命”中退休、退职制度执行力弱、职工队伍老化等不利情况[3]。1980年10月,“离休制度”最开始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中正式确立,自此中国的退休养老制度包含了离休制度与普通的退休制度。1981年11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针对某些部门和单位继续任用不合条件的退休、退职工人,随意提高或改变工人待遇,随意放宽退休、退职条件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措施。
2)整顿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工作
1980年3月14日,国家劳动总局等两部门发布了《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此前被破坏的企业职工劳动保险逐步由国家重新着手管理,此项工作整顿、纠正了“文化大革命”中存在的社会保险不正当的支付行为,对相关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规范,也同时为社会保险事业培养了一大批专业干部。(www.xing528.com)
3)重建社会救济工作
1978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立民政部,使得社会救济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事务恢复管理。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43条中规定了国家应建设基础设施以供劳动者休养,并增加其休假机会等;第44条明确了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应获的法定保障;第45条规定,国家与社会依法对存在年老、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状况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涵盖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医疗卫生等各种社会福利;第46条与第48条分别对公民教育权利和妇女权益做出规定,最终使得这一期间的社会救济工作,不仅在权益范围上有所扩大,而且救济的方法和手段也从单独发放救灾救济款项变为实行救灾救济同扶贫、扶优相结合。
整体而言,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是恢复被“文化大革命”所破坏了的社会保障相关制度与政策法规,但也同时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对社会保障进行补充,使得此时期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恢复与重建,为之后的改革阶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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