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始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并逐步表现出城乡共进的发展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10月成立,同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国家应对革命烈士或军人的家属进行扶助,凡参加了革命战争的残疾与退伍军人,都可以被妥善安置,获得独立谋生的能力,这一纲领从法律的层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依据。这一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
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我国第一个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代表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建立,职工根据规定可以获取在生育、疾病、伤残、年老等方面的资金补贴,也对医疗与养老保险做出相关规定,使我国形成了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集工伤、生育、疾病、老年等保险为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
2)建立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意味着我国首次建立起公费医疗保险制度,此后单位工作人员的疾病保障实施方法也在同年颁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中得到确立。(www.xing528.com)
3)开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工作
在20世纪50年代期间,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还具体针对社会救济、职工福利、福利工厂、社会福利事业、优抚保障等社会保障问题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性文件。比如在社会福利方面,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中明确提出对工会在改善职工福利方面的有关规定,国家还制定政策、提供资金、建设服务设施,提供满足不同人群需求的敬老院、孤儿院和收容院等服务;在社会救济方面,主要是进行灾荒救济、城市“三无”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在社会优抚方面,1950年内务部公布的有关革命军烈优抚工作的五个条例也明确提出对革命烈士家庭、军人和家属提供生活保障和就业促进等服务。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代表我国的“五保”制度正式建立,此制度主要针对乡村孤老残幼人群。
到1956年年末,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获得较大的发展,不仅涵盖企业职工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劳保制度、农村“五保”制度,更是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优抚安置等作为重要发展方向,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规定,最终初步建立了国家为主导、城乡社会共同担责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一时期极大地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新生政权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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