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长远的社会制度安排,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有别于其他制度的特征。一般来说,现代社会保障具有普享性、互济性、福利性、公平性、强制性等特征。
①普享性。基于“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其核心价值观所体现的就是一种普享理念,享有社会保障服务是社会成员的一种权利,人人都应该从中受益。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它来自社会又服务于社会,作为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社会保障服务更是理所当然,也就是说“普享”是一种必然。同时,社会保障的普享目的,也是为了使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都能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从而最终走向共同富裕之路。因此,社会保障的普享特性,既是建立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之基础,又是国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可靠途径。
②互济性。在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要完全规避和防范这些风险是不可能的。单靠个人力量很难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按照大数法则,在一定时期内风险只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社会保障按照社会成员共担风险的原理实行互助共济,由多数社会成员分散承担少数社会成员的损失,最终达到保障全体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标。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越大,筹集起来的社会保障资金越多,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社会互济的力度就越大,向公民提供的保障也就越全面。
③福利性。社会保障的福利性表现为社会保障事业是一种社会福利事业,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社会保障领域,福利几乎是社会保障的代名词,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其一,它反映了具有传统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二,它也反映了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具体要求。福利即是凡所得大于所付出,相对于社会成员个人而言,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要小于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www.xing528.com)
④公平性。社会保障是一个分配和再分配制度,实现最大化的分配公平是其追求的目标。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上的机会均等和利益均享,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发生危机时,都能均等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而社会保障的目标和作用,最终也在于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⑤强制性。社会保障是以国家立法为依据建立的公共福利事业,在许多场合都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尤其是在社会保险项目中。其强制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强制参加,即依据法律规定属于保险计划覆盖范围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到计划中来,当事人没有任意选择的权利,也不能任意退出计划;其二是强制缴费,即凡是符合有关社会保障税法或社会保障统筹法律、法规的缴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障费(或税),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制性仍是当代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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