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司法独立
一个完整的公正审判离不开合格的法官、正当的程序和司法独立三个基本因素,在前两个因素具备的情况下,司法独立的程度决定了司法公正的程度。司法独立是公正审判的前提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对于职务犯罪尤应如此。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被告人广泛的“关系网”一定程度上制约甚至干扰了司法独立。而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了服从法律之外,还要服从党委、政府等权威者的意志,最终使对职务犯罪的审判偏离公正、公平的方向。因此,对于司法审判而言,尤其是对于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各级党委、政府要摆正自己的角色和位置,不过问、不插手、不说清、不施压具体的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确保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
2.严格依法审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司法机关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严把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严格遵守审判程序,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对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分子,一律依法从严惩处,深入贯彻刑罚的严厉性;而对于涉案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则从宽处理,充分体现刑罚的宽缓性。
司法机关应更新司法理念,加强证据分析。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生在社会最底层,“法不责众”思想尚存在于民众的概念中。加之关系社会的影响,很多人认为拿钱办事或者办事给钱还是理所应当。另外,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往往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以上因素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取证难以及证据的认定难。为此,司法机关要不断更新现代司法理念,加强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甄别,牢固树立司法公正、平等、高效、独立等现代司法理念,严格审慎地进行证据裁判,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和公正司法理念,做到在具体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枉不纵。
3.严格控制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首先,应严格把握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例如对于自首,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把握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必要条件,不论职务犯罪行为人是因为纪检等部门介入归案,还是侦查机关查处归案,抑或是自行投案,对其自首的认定必须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不能人为降低认定标准。
其次,区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情节。实践中自首、立功的情形各不相同,不同情形的自首、立功往往关系到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亦涉及自首、立功的真实性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实践中,犯罪人在趋利避害心理下往往寻求对自己有利的各种因素。这其中就不乏一些为了获得从宽处罚而“被迫” 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这种情形的自首、立功,真实性下降,行为人的功利性极强,而悔罪性较弱,理应削弱其在量刑中的作用。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被告人自首、立功的同时,一定要审慎查明自首、立功的动机等情节,并结合案件其他情节决定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www.xing528.com)
最后,综合考虑,依法适用自首、立功的从轻、减轻处罚功能。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基础上,还应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退赃与否、认罪态度等其他定罪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不能简单唯自首、立功论,只要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就一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从而适用较轻的刑罚。
4.严格把握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轻刑的适用条件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刑罚上的轻缓化不利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究其缘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广泛适用上,因此,严格把握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轻刑的适用条件其根本在于严格把握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对此,首先严格依法裁判。201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详细规定职务犯罪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情形和标准,指导性强,可操作性强。尤其是对于涉及“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明确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这样的规定对于当下遏制职务犯罪缓免刑比例过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刑法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打击。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照执行,避免降档打折扣。
其次,司法操作中要严格把握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的法定条件。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自首范围的扩大,认定标准的低下,从宽幅度的过宽,加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无疑是造成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之一。因此,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是法官应树立正确的量刑指导思想,充分考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二是法官要审慎对待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数额。犯罪数额固然是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志,但其并非唯一,尚有其他情节可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犯罪的次数、犯罪对象的性质等,不能唯数额论。在具体量刑时,应当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数额的规定,充分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决定应当适用的刑罚。三是要充分考虑到案件带来的社会影响、公众的认同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更加注重从被告人拘留、逮捕、审查起诉至庭审的各个环节对全案进行审理。应从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被告人在犯罪后是否退赃、是否自首、是否如实交代本人和同伙的罪行等方面,综合评判其悔罪表现;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上判断其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进而审慎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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