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过于集中在“一把手”身上,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扶贫领域违法犯罪、侵蚀民利埋下了隐患。二是村务公开不到位。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农村,犯罪主体多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1.基层权力的集中性

对于“村两委”来说,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来看,大部分农村基层组织都是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独揽村务大权,甚至于财务大权亦由其把持,会计出纳等均形同摆设。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过于集中在“一把手”身上,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扶贫领域违法犯罪、侵蚀民利埋下了隐患。

而对于乡镇站所而言,与农村、农民直接面对的国家干部,相关政策能否得以实施、农民能否得到实惠、资金是否可以下拨等,一定程度上都由他们最先把关、审核、决定。因此,相对于农村、农民而言,乡镇站所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所长、站长等,实际上属于手握大权之人。在此局面下,一些手握一定权力的乡镇站所人员违法滥权,不正当履行自己的职务,在扶贫政策履行过程中吃拿卡要,侵吞公款。

2.村务管理不健全

一是财务管理不规范。很多村都没有专门的会计和出纳,多是由主任(副主任)兼任。即使设有会计和出纳,很多也非专业,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只是按照平时家庭记账的经验记载村务账目,很难奢望他们能够按照财经制度办事。二是村务公开不到位。村内政务财务该按要求公开的不公开,或者只公布一个大体数字,不公布详细开支,特别是涉及违法改造、低保金申领等专项资金的发放,部分村干部在公开上遮遮掩掩,走过场,甚至不予公开。

3.扶贫政策的原则性(www.xing528.com)

2014—2018年,有90人因在扶贫领域实施职务犯罪而被法院判处刑罚,倘若算上一般违法和违纪没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这个数字肯定还要更高。应该说,除自身因素外,政策制定的不合理,和客观实际相脱节,也一定程度上导致犯罪的发生。如在农村低保金的申报中,上级文件不仅详细规定了低保的条件,还明确下达了各村申报的户数指标等。但对照文件规定来看,低保条件相对过高,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严重不符,村里真正符合条件的家庭寥寥无几。而文件又要求完成规定的指标数量,部分基层组织为完成硬性的指标,不惜弄虚作假,铤而走险。

4.内外监督的缺位性

一是内部监督乏力。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农村,犯罪主体多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乡镇政府部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除村党支部委员会作为下设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有上级党委和党内纪检部门监督外,村干部职务行为的监督机构只能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实际上一些地区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同虚设,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组织、不召开村民会议,甚至伪造村民会议的签名,变村民自治为村干部独裁,根本不让村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监督与管理。而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而言,很多时候并不真正考虑工作质量,只要工作完成就算任务结束,并未建立完善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就导致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完全靠个人意志办事,对规章制度置之不理。

二是外部监督缺位。大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相继施行村务公开、村账镇记等制度,但并未真正落到实处,乡镇政府无法确切掌握实际情况,其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同时社会监督不畅,农村条件差、交通不便,新闻媒体很难发现基层情况。而一旦出现不良事件,地方出于当地稳定等考虑,也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愿意曝光上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