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以“村两委”人员为主。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尽管“村两委”属于社会管理的底层末端,但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村两委”直接面对基层群众,是诠释党和国家政策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渠道,对于联系农民和党委政府有着先天的特殊优势。因此,“村两委”的作用明显,“村两委” 人员的行事作风直接关乎民生民利。对于扭曲惠民扶贫政策、侵吞挪用扶贫资金、趁机截留冒领损公肥私、挥霍浪费扶贫资金、优亲厚友等作为,民众无疑深恶痛绝,由此导致的后果并非只是国家扶贫资产的简单流失,更会使民众对党和政府产生怀疑,严重损害扶贫政策的信誉,玷污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甚至会产生动摇执政基础的深层次危害,负面效应不容小觑。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广受社会诟病。所以,严厉打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不仅是对该问题的有力回应,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尤其是法院对职务犯罪分子的最终判决结果更是广受民众关切,社会普遍期望侵害民生、侵蚀民利的职务犯罪分子都能得到应有惩罚。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实务显示,很大比例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分子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甚至于被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都大有人在。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仅不利于打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同时还不利于刑罚威慑作用的发挥,更为重要的是,还造成了公众对司法机关公正性的信任丧失,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与信心,强化老百姓对“官官相护”的怀疑以及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反过来制约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换句话说,职务犯罪轻刑化已经给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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