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目的是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者结果,即预防犯罪,其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就特殊预防而言,实际上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预防其重新犯罪。就一般预防来讲,则为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告潜在的犯罪者,防止这部分人走上犯罪道路。然而职务犯罪如此之高的轻刑化率,并没有真正体现刑罚的目的,反而严重削弱了刑罚应有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更不利于有效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首先,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轻刑化使得大量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分子被判处较轻的刑罚,甚至因被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连人身自由都没被剥夺,缺乏和社会隔离进行教育改造的机会,惩罚性略显宽松。同时,尚有大量被适用了免刑的职务犯罪分子,不仅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而且还因为公职的保留而留存了再次犯罪的环境。这无疑会使犯罪者本人形成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得到的利益远远大于自己受到的惩罚。可以说,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轻刑化容易助长潜在的职务犯罪人的仿效心理和侥幸心理,产生“别人都在捞,不捞白不捞”和“查出来倒霉,查不出来是运气”的错误心态,从而导致法律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其次,就一般预防而言,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轻刑化无法真正威慑和警戒潜在的犯罪分子,只能给人以职务犯罪代价较小的错误认识,使一些潜在的职务犯罪分子形成一种仿效心理,不利于这部分人形成对职务犯罪受到国家刑罚惩罚的敬畏心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轻刑化不足以发挥刑罚的功能,不能遏制仍处高发期的职务犯罪,也无法实现刑罚的惩罚、教育功能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目的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刑罚适用的适当性,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轻刑化,难以体现刑罚的轻重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其对应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换言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轻刑化有违刑罚的适当性。刑罚的不适当无疑会有损刑罚的目的。(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