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哪里贫困扶哪里,哪个环节薄弱就支持到哪里。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扶贫力度,推进实施精准扶贫十大工程,包括干部驻村帮扶、职业教育培训、扶贫小额信贷、易地扶贫搬迁、电商扶贫、旅游扶贫、光伏扶贫、构树扶贫、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龙头企业带动。而就柳州市而言,扶贫领域主要涉及低保、灶改、寨改、茅草树皮房改造、危房改造、农村人饮工程、整村推进、龙头企业带动等多个领域。呈现出越是重点扶贫领域、受众越广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就越高发易发的态势。
从图2可以看出,柳州市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危房改造领域,有33件44人,占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48.53%、人数的48.89%。其次是农村低保领域,共有9件13人,占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3.24%、人数的14.44%。农村人饮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是随着水利系统犯罪的爆发而暴露出来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据了解,广西检察机关在2015年1月—9月的“小专项”活动中,共查办农村人饮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3件77人。农村人饮工程也就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旨在使农村居民,尤其是贫困地区居民能够及时、方便、安全的获得经济上负担得起的足量、洁净生活饮用水。人饮工程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的基本生存环境,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是一项利民惠民工程。而一部分人却将黑手伸向此处,令人扼腕。
图2 2013—2017年柳州市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重点领域分类统计
2.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区域性特点显著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集中在相对落后的地区,呈现出区域性特点:当地经济越落后,贫困人口越多,国家的扶贫政策和扶贫资金就会越倾斜,对应的职务犯罪也就越多。这个逻辑其实相对比较容易理解,同为柳州市管辖的城中区和三江侗族自治县相比,城中区处于城市的中心,没有近郊农村区域,不属于贫困地区,国家无需对城中区“扶贫”,这样城中区就不会出现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相反,三江侗族自治县属于贫困县,有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难免就会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出现。
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均是国务院划定的14个连片特困地区之内的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序列。柳州市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主要集中在该三县的区域性特点。据统计,2013—2017年,柳州市法院审理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几乎都发生在6个县,共有66件88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97.06%、总人数的97.78%。其中以三江侗族自治县为最多,有21件26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0.88%、总人数的28.89%;其次是融水苗族自治县,有14件21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0.59%、总人数的23.33%;而融安县则有8件12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11.76%、总人数的13.33%。(见图3)该三县总共有43件59人涉案,分别占案件总数的63.24%、总人数的65.55%。
图3 2013—2017年柳州市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发生地域分类统计
注:内圈为案件数,外圈为涉案被告人数
而从其他地区来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同样呈现出区域性特点。有论者统计,广西、云南、贵州、新疆、西藏等5个省字(自治区)的落后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中,扶贫领域腐败案件占50.7%。综合以上数据来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分布情况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呈反比,社会经济越发达,贫困人口越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也就越少。反之,社会经济越不发达,贫困人口就越多,国家投入的扶贫资金也就越多,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相应也会增多。
3.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多表现为贪污贿赂犯罪
2013年以来,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主要表现为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6种罪名。其中以受贿罪为最多,有31件40人;其次是贪污罪,有27件39人;而玩忽职守罪有4件5人,行贿罪有3件3人,挪用公款罪是2件2人,滥用职权罪则1件1人(见图4)。贪污贿赂犯罪合计61件84人,分别占总结案件数的89.71%、总人数的93.33%,表明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仍然是贪污贿赂犯罪。而就贿赂犯罪而言,共计有36件46人,分别占总结案数的52.94%、总人数的51.11%,均占半数以上,足以表明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中明显的权钱交易的腐败特征。
图4 2013—2017年柳州市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类型分布图
另外,扶贫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和渎职犯罪交织,形成犯罪链条。调研显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已经由最初的集中在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发放环节,逐步向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审批,扶贫资金使用等环节扩展。相关人员既贪污受贿,又渎职滥权。从判决结果上来看,2013—2017年柳州市法院审理的90名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分子中,尽管只有4人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被数罪并罚。但调研发现,79名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几乎都不同程度地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只是因为渎职所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
4.主体较为集中,基层干部居多
2013年至2017年,柳州市审理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案主体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为主,有56人,占总数的62.22%,其中包括村委会主任、副主任30人,村支部书记、副书记21人,村计生专干2人,村委会委员2人,屯长1人。除此之外,政府有关担负扶贫工作的职能部门人员在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中也占据了极大的比例。据统计,扶贫办、水利系统、林业系统、国土系统等共有27人涉案,占总人数的30%。(见图5)(www.xing528.com)
图5 2013—2017年柳州市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被告人身份情况分布图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主体构成越来越复杂,既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又有乡镇干部,还有市级领导,体现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主体从职业上已经由单一向多元发展的趋势,由以前主要集中在资金发放末端的村级干部逐步向计生、环保等领域和资金审批环节上游的国家工作人员扩散。这些掌握一定实权的人,本应遵纪守法,按照有关规定全力做好扶贫工作,但却在扶贫工作中与民争利,贪污受贿。
有论者对少数民族地区扶贫腐败犯罪的涉案主体进行调查统计,发现村级干部占66.2%,乡镇干部占19.1%,剩下的14.7%则是县区干部。山东省检察院的调研显示,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主体相对固定,呈现“村两委”干部和基层干部发案率高的特点,一些地市“村两委”负责人案件占当地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半数以上,有的市县更是高达70%至80%。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显示,与其他领域相比,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乡镇站所和农村基层组织,尤以“村两委”负责人的犯罪占比最高。可见,扶贫领域中,“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占比最高是全国范围的普遍现象。扶贫工程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农村、农民。然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却成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主力军”“重灾区”,成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最主要的犯罪主体,“小官涉贪”现象明显。扶贫领域“最后一公里”监管失守扭曲了国家的扶贫政策,导致扶贫资金流失。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占据“半壁以上江山”,反映了农村基层干部“微腐败”之严重性,俨然成为较为敏感的现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第十八届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精准扶贫下的“微腐败”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谨防成为“大祸害”。
5.被告人以中青年为主,学历相对低下
90名被告人中,犯罪时年龄最小者为24岁,年龄最大者58岁,其中以40岁到50岁年龄段的为最多,有48人,占总人数的53.33%,30岁到40岁年龄段、50岁以上者,各有20人,各占22.22%。(见图6)
图6 2013—2017年柳州市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被告人年龄分布图
从被告人学历来看,绝大多数被告人仅具有中等以下文化程度,共有60人,占总人数的66.67%;而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者仅有30人,占总人数的33.33%。(见图7)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农村社会,尤其是贫困地区人员的受教育程度。
图7 2013—2017年柳州市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被告人文化程度分布图
6.犯罪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
消除贫困并非一朝一夕,扶贫工作往往也要“长期作战”。一项扶贫政策的制定、落实,往往需要数年时间,甚至更久。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也体现了犯罪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的特点。不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被告人在短则一两年、长则五年余的时间内,长期不间断地作案,侵蚀扶贫资金、收受他人贿赂。如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梁某某受贿案,其于2009年至2013年五年时间内,在协助政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在督促、检查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以加油费、材料费、辛苦费、加班费等各种名义为由,非法收受近百户危房改造农户送予的4.5万余元。
另外,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还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危害后果严重。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扩张化发展,大有呈现出“抱团式” 腐败的态势,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一串。据统计,2013—2017年柳州市法院审理的90名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被告人中,有近四成是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
7.自首认定率高,刑罚轻刑化
轻刑化泛指一种实际表现为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付和应付犯罪,以及倡导以尽可能轻的刑罚来惩罚和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具体表现为刑罚体系中惩罚总量的降低,轻刑、缓刑、假释的广泛适用等。笔者认为,此为广义上的轻刑化。更广义而言,轻刑化还体现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刑事诉讼环节。但笔者本文所指轻刑化实为狭义上的轻刑化,即将其限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免刑的适用率过高上。
其一,职务犯罪刑罚轻刑化问题一直饱受社会诟病,反映在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上,仍然有所体现。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的宽泛认定,一定程度上让职务犯罪刑罚轻缓化表现得更加“鲜明”。据统计,柳州市法院2013—2017年审理的90名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具有自首情节的有54人,占总人数的60%;具有退赃情节的有58人,占总人数的64.44%.其中42人既有自首情节,又有退赃情节,占总人数的46.67%。
其二,轻刑占比较高。90名被告人中,有74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占总人数的82.22%;被判处5年以上重刑的仅有10人,占总人数的11.11%。这也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其特定的“环境”有一定的关系,扶贫资金相对有限,监管较为严格,而扶贫对象本身就处于贫困线,根本无钱“相送”。因此,反映在结果上,犯罪数额都相对较小,刑罚也相应较轻,轻刑占比自然就多。
其三,缓免刑比例稍高。据统计,2013—2017年柳州市法院审理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共有39人被宣告缓刑,占总人数的43.33%。职务犯罪案件缓免刑适用率较高一直是职务犯罪案件备受诟病的问题。为有力打击职务犯罪,严格、审慎适用缓免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8日印发了《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缓免刑适用的范围、标准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职务犯罪缓免刑适用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43.33%的适用比例仍然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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