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法制先行,依法保障。经过多年的改革,地方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关行政审批的立法依据也在改革中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在走一条打破既有习惯思维和做法的行政审批新路子,因此,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向积存多年的痼疾开刀,就必须有法律制度作保障。
首先,要加快对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政府规章清理和修订,对阻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规定都及时修订或废除,真正把中央有关“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基层政府就近实施更方便更有效的审批事项,尽量交由基层政府组织实施”等规定落实到实处。一方面要及时清理和修改阻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从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看,大多数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少数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自治区法制办初步统计有4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对于一些已经不合时宜的法规条款,建议柳州市政府在认真梳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及时向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修改完善的议案。柳州市人大常委会也应当加大对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力度,适时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并向上一级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另一方面,柳州市要加强建章立制,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需要,通过制度的建设完善及时巩固柳州市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有益成果。实践说明,越是草根的、民间的,创新性越强,但是通常缺乏广泛的影响力且难以获得强有力的支持而不能实现与上层制度对接。为激发基层改革试点的创新活力,柳州市政府应当在市级层面以制度甚至地方法规的形式将创新积累的成熟经验予以固化,提升其生命力。另外,试点单位在改革实践中也要认准一条就做一条,成熟一条就规定一条,让之前的障碍实实在在地从体制机制上清除,让成果和经验在制度规则上立稳,使改革“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的改变而改变”。唯有如此,改革才能够持久和深入。(www.xing528.com)
其次,建议及时出台市级层面的改革“容错”机制。改革试点,意味着先行先试,意味着破旧立新。当改革进入深水区时,遇到的挑战和矛盾多,有些事可能原来没有做过,现在要做,在尝试、探索中,难免会失败,难免有时出错。虽然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建立了内部“容错免责”机制,但毕竟层次过低。因此,建议柳州市在行政审批制度试点改革中实施“容错免责”机制,为“真改革者”戴上护身符,鼓励党员干部大胆去试、放手去干。可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完善“容错”管理机制,同时出台《关于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实行必要的“容错机制”,创造敢于担当的大环境,进一步激发起全社会的改革锐气和冲劲,为全面深化改革注入新动力。但凡只要改革出于公心,又经历必要的程序,就应当允许改革者去尝试、去探索,使改革者们敢于担当,敢于冒风险,使“容错机制”政策能以“免责”的方式为改革者免去后顾之忧。除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外,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只要是不可抗力导致或同时满足5个条件,即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并有书证,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等,可以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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