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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辩:柳宗元与廉政思想的伦理规范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义利之辩”这个伦理学中道德评价标准的问题具有丰富的内涵。以义制利的义利观是中国礼仪文化的伦理基础,对中国古代治国理政产生了深远影响,从而为柳宗元以义导利的廉政思想奠定了伦理道德基础。革除弊政,以减轻人民负担。为政者只有廉政、以义导利,才能多做利民之事,行利民之政,这也是中国古代伦理规范的基本要求。

义利之辩:柳宗元与廉政思想的伦理规范

“义利之辩”这个伦理学中道德评价标准的问题具有丰富的内涵。儒家将仁、礼、智、信等视为社会伦理道德的义,墨家认为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国家发展就是义。利则是能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的利益。孔子首提先义后利,“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放于利而行,多怨”。在先义后利的基础上,他也主张符合义的利、以义制利,“既庶矣,又何加焉?富之。既富矣,又何加焉?教之”。孟子极其重义,主张“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同时他也重利,“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荀子主张义利并行,“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墨家倡导义利合一,“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汉代董仲舒认为,义利并行不悖,“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提倡“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合乎义的利,乃是长远的利,公众的利;合乎道的功,乃是广大之功,天下之功。

“义利之辩”贯穿中国古代伦理关系的始终,以义制利,或重义或重利,义利并行,义、利孰轻孰重,在不同的时期,只是其重要程度不同而已,不能离开义谈利,也不能脱离利空谈义。以义制利的义利观是中国礼仪文化的伦理基础,对中国古代治国理政产生了深远影响,从而为柳宗元以义导利的廉政思想奠定了伦理道德基础。

柳宗元在永贞革新失败后,对义利关系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认为尧、舜、孔子立于天下之道在于仁义,“圣人之所以立天下,曰仁义,仁主恩,义主断。恩者亲之,断者宜之,而理道毕矣”。在义利关系上,柳宗元主张以义导利,实行仁义,为民谋利,制定惠民政策,促进民生,实现“民利”“民自利”,他在《晋问》中提出,“安其常而得所欲,服其教而便于己,百货通行而不知所自来,老幼亲戚相保而无往之者,不苦兵刑,不疾赋力。所谓民利,民自利者是也”。(www.xing528.com)

柳宗元认为为政者不仅要有爱民之心,更要有利民之举。要实现“民利”“民自利”,为政者要除害以兴利,“夫弊政之大,莫若贿赂行而征赋乱”。革除弊政,以减轻人民负担。利民就是利国,能否做到利民成为衡量官员政绩好坏的标准,“吾未尝为佞且伪,其旨在于恭宽退让,以售圣人之道及乎人”。官员受民之“值”,不能“怠其事”。“民利”与廉政相一致,凡是害民之事、与民争利之政,都应革除,贪官污吏、聚敛民财都是利民之敌,都应避免。为政者只有廉政、以义导利,才能多做利民之事,行利民之政,这也是中国古代伦理规范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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