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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组建后工作运行中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监委组建后工作开展不规范。由于国家相关配套制度尚未正式出台,纪委监委在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的时缺少文件支撑;仍有一些单位将监察委等同于监察局,原监察局的一些工作职责,哪些该继续参与,哪些不应再参与,有时候在尺度把握上还不是太准。县区纪委只设纪检监察室,未实行执纪监督部门和审查部门分设,权力大,风险大,容易使纪检监察室的干部成为被“围猎”的对象。目前尚未搭建网上办案系统,办案流程还不够规范。

监委组建后工作运行中的优化措施

一是监委组建后工作开展不规范。由于国家相关配套制度尚未正式出台,纪委监委在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的时缺少文件支撑;仍有一些单位将监察委等同于监察局,原监察局的一些工作职责,哪些该继续参与,哪些不应再参与,有时候在尺度把握上还不是太准。县区纪委只设纪检监察室,未实行执纪监督部门和审查部门分设,权力大,风险大,容易使纪检监察室的干部成为被“围猎”的对象。二是现有的一些法规制度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亟须修改完善。执纪审查方面,操作的流程相对较为复杂。目前尚未搭建网上办案系统,办案流程还不够规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调查与普通犯罪侦查分属不同机关负责,涉嫌职务犯罪的部分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涉嫌非职务犯罪的部分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都触犯刑法且两罪存在牵连关系时,目前缺少这个方面的规定,尚未正式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协调衔接机制,实现“纪法”“法法” 协调衔接还在探索阶段。三是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与新时代新要求还有差距。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及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促进执纪与执法相统一的能力亟待提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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