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民史》(全6卷,葛剑雄主编,葛剑雄、吴松弟、曹树基著,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是近年出版的一部多卷本移民通史。全书的重点是描述移民的过程,勾勒移民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它可以使我们对中国移民史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但是也存在一系列直接影响其学术价值的问题,如研究对象不确定、研究深度不够等(2),其中最重要的是史料问题。作者对构筑移民史的许多基本史料缺乏全面的掌握和深入的理解, 重要而关键的史料收集有阙漏, 对史源未做辨析,版本使用不当等。此外,对与移民史密切相关的知识(如历史地理、政治制度等)准备不够,对移民数字的估计存在偏差。这些都使作者所着力描述的移民过程,即迁徙的时间、地区、规模等,不尽可靠。本文对此书不做全面评介,只就管见所及,对史料、史实及其他相关问题略做评析,千虑一得,以备参考。
《中国移民史》,葛剑雄主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
一、史料问题
史料是研究历史的基础。我们对历史的认识, 是通过对史料的分析得来的。因此, 对一部历史著作的认定, 首先就要判断作者所征引的史料的来源是否可信。
我们根据本书作者所标注的引文出处回查史料时,却无法找到引文。有的是“疏于检核”所致,在所难免,但许多情况并非如此。如“原在乃蛮国可汗处掌管印玺并管理钱谷事务的畏兀儿人塔塔统阿,在乃蛮国灭时成为俘虏,后随蒙军征战并迁居中原”(4/560-561)。标注其依据是《元史·塔塔统阿传》。该传记载了塔塔统阿被俘后受命教太子诸王畏兀儿字,太宗即位,又受命“司内府玉玺金帛”;却没有他“随蒙古军征战并迁居中原”的记载。再如作者注明引文出自“倪岳《屯御疏》,《明经世文编》卷69”(5/293注①),但《明经世文编》(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该卷辑录的是王越的《王威宁文集》,这条史料当然不会出自此处(该条出自倪岳《论西北备边事宜疏》,见《明经世文编》卷七七)。又如:“吐鲁番部众也有内附明境边内者。如嘉靖七年(1528),吐鲁番大头目牙木兰率众3000帐入关归附,他们被安置于湖广鄂城。”(5/454)作者注其根据是“《明世宗实录》卷89”;但复检原文, 仅有率众内附事,却无“3000帐”之数。安置之地,作者注其出处是“严从周《殊域周咨录》卷15《撒马儿罕》”;疑“严从周”乃“严从简”之误,因该书该卷确是“撒马儿罕”条。果如此,则该条嘉靖七年录有王琼疏,其中虽及哈密、吐鲁蕃夷人等事,但并无安置于湖广鄂城事(《殊域周咨录》, 中华书局点校本, 1993 , 490—491 页)。又如,作者引用“李文忠等取元上都,设开平卫及兴和等千户所”一条,注云“《明史·地理志》”(5/284注①)。《明史·地理志》共分七卷,遍检诸卷,未见此条(此条见《明史·兵志三》2236页。下引正史,均为中华书局点校本,径标页码)。又如征引清代档案,未标出档案分类及编号,如注作“朱批奏折。允禄等折,乾隆二年三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6/154注③)。甚至还有将档案汇编成的书而视作档案原文来征引者,如征引广东巡抚杨文乾奏,注其出处为“《朱批谕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6/391注③) 等(3)。
这样的问题,并不是技术性的失误,似乎说明作者并没有真正见到所引用的这些史料的出处。倘确实未曾寓目,却又不标示其来源,读者如何能相信作者引用史料的真实性?又如何能相信依据这样的史料所得出的结论?对史料收集不够,理解有误,还都只能影响与这些史料相关的具体的论断;如果作者在引用史料时存在上述问题, 其所影响者可能就是全书。
(一)史料理解有误
本书作者对史料理解错误之处颇多,其中直接影响到对移民认识的错误就不少。
关于宋代秦州的内迁边民,作者认为“在庆历八年(1048)前的数十年间,秦州……城外的居民及驻军已达几万家”(4/51)。所依据的是尹洙《河南集》卷四“秦州新筑东西城记”。但复检原文(四部丛刊初编缩印本, 商务印书馆, 1936),乃云“秦州自昔为用武地,城垒粗完,数十年戎落内属益众……民颇附城而居。韩公作镇之初年, 籍城外居民暨屯营几万家……以益城为请”。此处“几”乃“近”之意,指近万家,而非数万家。这就涉及了移民的规模。此文作于庆历二年,所以不是庆历八年前的数十年,而应是庆历二年前的数十年,这又涉及移民的时间。
再如作者认为“贞祐五年(1217),由于蒙古军开始南下,宣宗诏附近人民携带粮食迁入城内,开封城人口开始大增”(4/159)。作者引用的是《金史·宣宗纪》。检核原文,此事系于贞祐四年十月甲戌而非五年, 文曰“谕附京民尽徙其刍粮入城,官储并运之”(321页)。只言运其刍粮,未及令百姓入城居住,则据此而得出的“开封城人口开始大增”云云,似有问题。又如,作者说:“有时,还有一些蒙古平民自外地迁入河南,仅至元二十九年一次迁入益都(今山东青州市)耕田的拔都儿部畸零户便有347户。”(4/538)检《元史》,原文是“敕畸零拔都儿三百四十七户佃益都闲田”(360页)。“拔都儿”是勇士、敢死士之意,是蒙古军组成部分,并非“平民”,也不存在“拔都儿部畸零户”。这至少涉及移民的身份问题。
关于元代色目人的迁移,作者列出“因入侍而迁移”一类,其中所举一例是,回纥伯什巴里(即别失八里)人康懿公中统中来华朝见,由于有学问得到世祖器重,“即命通籍禁门,恒侍左右,诵说经典……”(4/549)作者注明其资料出处是《雪楼集》。此书影印元刻本作“别失拔里”,不烦作者校改(“伯什巴里”乃清人妄改,作者显用四库本)。简单的几句,疏误之处颇多:(1)“回纥”之说,不见原文,显然作者以为“回纥”即畏兀儿(4)。唐代回纥是元代畏兀儿的先民,但元代所说的“回纥”不是用来指称畏兀儿,而是“回纥即回回”。元代所说的“畏吾儿”一般是特指高昌回鹘,而“回纥”亦即“回回”是对今中亚和西亚地区信奉伊斯兰教诸国各族人的泛称,二者地域、民族均有很大差异。本书作者将其误视为一,势必会导致其所论移民的地域和民族问题出现重大失误。与此相关的是本书“畏兀儿人”一节中所举之例有“千夫长阿剌瓦而思”(4/560)。按,《元史》卷一二三《阿剌瓦而思传》说他是“回鹘八瓦耳氏”。“回鹘”即回回;此人系回回人,而不是畏兀儿人,钱大昕《元史氏族表》已指出。其子名阿剌瓦丁、赡思丁,也正是回回中通行的名字。(2)“来华朝见”之语不妥。“别石拔里”亦是中华之地。墓碑原文是“自其国来觐天光”。(3)“来华朝见”的不是康懿公,而是其孙大乘都(谥文敏)。另,康懿公是谥号,不是人名,此人名伯益赫(叙述中舍名而称谥号,从一般习惯和作者在本书中的叙述习惯来看,都欠妥)。另外还有些句读的错误,如引文作“世祖建国开平驿,致其家属,因占籍焉”(4/667)。据此,则似在驿站建国,不通,应作“建国开平,驿致其家属”。
(二)史料收集疏漏
在研究中,资料收集要尽可能完备。“竭泽而渔”可能是苛求,但相关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资料不应有疏漏。
魏晋南北朝时,有许多西域僧人内迁。作者将《高僧传》中的内迁“西域僧人”一一列出(2/503—505)。揆诸作者之意,似乎是想尽可能收集因佛教传播而进入中原的西域僧人。但是,《续高僧传》中也有不少这样的人物,作者未列。再如,关于清代八旗驻防,作者对相关史料没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以致造成了一些本可避免的失误;而对八旗制度的隔膜,更导致了作者在研究“满洲八旗的分布”中出现了一些根本性失误。
首先,作者对各地八旗驻兵的人数,主要依据的是“乾隆《八旗通志》”和《清史稿·兵志》的记载(5)。有关八旗的记载,除这两种外,最为集中的还有《八旗通志(初集)》《清会典事例》。两种《八旗通志》相较,《二集》虽然增加了乾隆朝的内容,但对此前的有些内容,反不如《初集》详实。关于八旗驻防,《初集》依据的是《会典》和“本驻防来册”;所载各地驻防兵数可确定为雍正后期至乾隆初年,不至于因时间跨度过大而不易比较。《事例》则以上谕等形式较详细地记载了各驻防地士兵的旗分、数额等演变。至于《清史稿》成书最后, 其史源大多仍能找到;所载八旗驻防情况也比《初集》《事例》简略。作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 未使用更为详尽和可靠的史书, 就注定其研究结论要出现失误。
具体而言,对所引用的上述两种史料中,未明确记载驻兵人数者,作者以一个士兵营房二间的标准进行了推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出了驻兵总数(6) 。“一般一个士兵有营房二间”是推断的基础,但作者却未指明这一基础的史料根据。其实,《初集》卷二四《营建志二·八旗驻防·衙署营房》载《上谕旗务议复》中提到了八旗官兵的住房标准,“盖给章京房屋每员八间,骁骑校每员五间,兵丁每名二间”(1/443)(7)。该书同卷记载有各地驻防军队的房间数及各级官兵的住房数,确实士兵一般每人住房两间。但此仅“一般”而言,其中又有不少变例,如古北口、独石口、罗文峪等便是一人一间。如这些地方或因属山地所致,那么,河南开封府驻防是一人三间。有此变例存在,为何保定、德州、宁夏、成都(后三地见表2—3)驻防便一定是一人二间而不会是一人一间或一人三间呢?每一驻防地的总人数都不太多,住房标准一变,则据此推测的驻防人数的出入似乎就不能忽略不计。事实上,保定、成都、宁夏的驻防士兵数与其推测不合,德州驻兵数虽与作者所推测的相符,但亦只可视作巧合。从方法上说, 这种推测是不恰当的。
另,作者所推测的保定、德州、宁夏、成都等四处驻防士兵数,在《初集》和《事例》中均有明确记载。保定府,本书推测士兵为160人左右(在行文中言及,在表2—2 中未列,不知何故)。《初集》卷二七“保定府”,顺治六年, 设兵四百零一人,雍正二年,添兵九十九人,共计五百人(1/514);参《事例》卷一一二七“畿辅驻防兵制”顺治六年、雍正二年条,12/199、12/201。同书卷二四“八旗驻防衙署营房·保定府”载,顺治六年设防时未给衙署;康熙二十八年的甲兵营房,共725间(1/446),也不符合作者一人二间的比例。德州,本书推测的驻防兵丁数为400人。《初集》卷二八:“山东德州,设兵五百名。(右《会典》)山东德州驻防:于顺治十一年三月内……四旗甲兵,共五百八十九名,弓匠二名,铁匠二名。”(1/543)《事例》卷一一二八“各省驻防兵制”载“(顺治)十一年,设驻防山东德州镶黄正黄二旗满洲蒙古领催三十四名,马甲三百六名,弓旗铁匠各二名”(12/213)。(雍正二年)“增德州驻防兵一百六十名为五百名,内分领催三十四名,马甲二百六十六名,鸟枪马甲三百名”(12/216)。虽然上述两书所载德州设驻防时的驻防兵数不同(具体的驻防兵数还需再作考订),但都与作者所推测的数字相差较大。后者马甲306 名加上34 名领催,或与作者估计数接近,但领催不同于士兵, 更重要的是领催的住房标准与士兵不同, 而作者是根据住房标准来推算的。宁夏, 本书推测的驻防兵数为2000人。《初集》卷二八:“陕西宁夏府, 设兵二千八百名。(右《会典》)”(1/533)《事例》卷一一二八:“(康熙)十五年,设驻防陕西宁夏府八旗满洲蒙古领催一百四十四名,马甲二千五十六名,步甲六百名,弓匠二十四名,铁匠四十八名。”(12/214)这与作者根据住房标准所推测的数字相差也较大。成都,本书推测的驻防兵数为2400人。《初集》卷二八:“四川成都府, 设兵二千名。(右《会典》)”(1/534)“四川驻防官兵,于康熙六十年六月,将荆州八旗出师兵丁内,挑选一千六百名,驻防成都。”(1/535)《事例》卷一一二八:“(康熙) 五十七年, 调荆州驻防兵三千名出征……六十年,于荆州驻防赴四川出征之满洲蒙古领催马甲三千名内,以一千六百名留设驻防成都府。”(12/216)与作者依据住房标准推测的驻防兵数还是不合。
表2—2中天津府、山海关、密云三地驻防兵数据《清史稿》卷一三〇《兵志一·八旗》,但复检原文,除密云外,其他两处颇有歧异。天津,《初集》卷二七(1/514—515)、《事例》卷一一二七(12/201)、《清史稿》卷一三〇(14/3864)均载天津府驻防始设于雍正三年,而非四年。山海关,本书采用《清史稿》所载,顺治初年的驻防甲兵数为700人,误。该书未载顺治时驻防兵数,这个数字是康熙时的驻兵数。《事例》卷一一二七:“(顺治二年,设驻)山海关,八旗满洲、蒙古兵四十六名。”(12/199)“(康熙)十四年,增山海关驻防兵七百五十四名为八百名。二十年,裁山海关驻防兵四百名……二十七年,调山海关驻防汉军兵三百三十四名,移扎盛京小凌河…… 三十四年……增山海关驻防兵四十名。”(12/200)《初集》卷二七: “山海关,设兵二百名(右《会典》)。山海关驻防:顺治二年设立。拨陵上壮丁披甲八旗设甲兵八百名。康熙二十年,将陵上壮士撤回,止存甲兵四百名。二十九年,又裁去三百三十四名,止存六十六名。将八旗壮丁补放九十四名,共甲兵一百六十名。三十四年, 添甲兵四十名……共拨什库二十名,甲兵一百八十名。” (1/515) 顺治初年山海关始设时的驻兵数,虽然《初集》与《事例》所载不同,但至少有所依据。
其次,对驻防于畿辅的八旗,作者“设其中52%为满洲八旗”(6/39),不知此比例数据何而来? 据《初集》卷二至卷一六记载,八旗满洲共682佐领,八旗蒙古共211佐领,尚不包括八旗满洲所属的包衣佐领八旗汉军共270佐领,其中八旗满洲所属佐领占全部佐领数的58.5%强。而据《清文献通考·兵考一·兵额》“八旗满洲兵五万九千五百三十名,八旗蒙古兵一万六千八百四十三名,八旗汉军兵二万四千五十二名”。则八旗满洲在全部八旗军队中约占59%。
第三,尽管我们可以根据八旗满洲在八旗中所占比例来推测畿辅驻防中的八旗满洲的人数,但八旗在各地驻防时,满洲、蒙古、汉军并非按总比例来分配,有些地方八旗满洲、八旗蒙古人数多,有些地方却一度只有八旗汉军;依据总的比例数来推测某地驻防中的八旗满洲人数,与事实出入会较大。《初集》《事例》所载八旗驻防情况,许多驻防地都明确标明了旗分。即以畿辅驻防而言,《初集》卷二七《畿辅驻防甲兵》中标明了顺义、良乡、固安、东安、霸州、永平、古北口,均为八旗满洲;昌平、宝坻、雄县、玉田县、天津府、热河,均为八旗满洲、八旗蒙古;三河,始为八旗满洲若干,后为八旗满洲、八旗蒙古若干;采育里,始泛言驻军为八旗,后分载八旗满洲、八旗蒙古各若干;山海关、郑家庄,详列八旗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各若干。只有冷口、喜峰口、独石口、罗文峪、千家店、保定、沧州、张家口, 驻军泛称八旗。再以《事例》所载相对照,可以确定驻防军为八旗满洲者可能会更多。除去明确记载为八旗满洲者之外,剩下的驻防兵中,再以一定比例估计八旗满洲在驻防军人中的数量,就会比全部以比例估算要准确得多,也科学、合理得多。
第四, 表2—2中将热河、围场分为二地。《事例》往往将此连称,或分开记载, 但似乎未将此视作二个驻防地。而且, “热河” 既列于畿辅驻防(表2—2),又见于直省八旗驻防(表2—3)。另外,《初集》中的畿辅驻防中尚有圆明园、郑家庄二地, 表2—2中未列,也未作交待,不知何故。
第五,第二章是“清兵入关和满洲迁移”,其第二节是“满洲八旗的分布”,其中第一小节“北京”,即北京的八旗满洲,以52%为比例,估计了其中属于八旗满洲的人数;而第二小节“直省”,据表2—3计算出了各省驻兵总数,但据此章此节的主旨, 应当是叙述直省驻防中的八旗满洲的人数,作者并未如北京,将八旗满洲从八旗中分出来。如此混同叙述,便失去了此节叙述的意义。作者叙述了满城和日后出旗为民的情况,但满城中是八旗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同住, 并非仅是八旗满洲,而出旗为民本身有一过程, 不能因此将直省驻防军人全部视作八旗满洲。
第六,表2—2 中有“驻防时间”一项。按,这其中大多是始设时间而非驻防时间,表2—3中标为“设置时间”,是。但“设置时间”只是一个时间点,而且各驻防的设置时间也有早晚之别;将不同时间点的驻防兵数的总和视作驻防总数,并据此来估算其中的八旗满洲的人数,不妥。应当以同一个时间点来估算,再将不同的时间点的驻防情况进行比较。这并非不能做到,至少《初集》《事例》记载有各地驻防人数的前后变化。因此,且不说表2—2、表2—3中的一些数字是错误的,以设置时间的驻防兵数来做这两个表,也并不能说明作者想要说明的问题。
(三)未探究史源, 或未细审文意
作者引《新唐书》卷七二下《宰相世系表》为据,认为赵奢的后人迁至咸阳是在秦灭赵时(2/62)。但《后汉书·马援传》载:“马援字文渊,扶风茂陵人也。其先赵奢为赵将,号曰马服君,子孙因为氏。武帝时,以吏二千石自邯郸徙焉。”李贤引《东观记》曰:“徙茂陵成里。”(827页)记载战国末的史事,《东观汉纪》和《后汉书》无疑要比《新唐书》更为可靠,不知作者何以舍前用后? 如果认为晚出史料比前期史料更可靠,则需做必要的考辨,不宜如此不辨史源而贸然使用。
在研究唐代移民时, 作者列有许多移民表,书中的许多结论都是根据这些表得出的。但这些表的错误却不少,常将一人视作二人、二人视作一人等,这无疑会直接影响据此而得出的移民状况。如表2—1“突厥移民实例”中有两个“阿史那怀道”和两个“白元光”。第一个“阿史那怀道”(3/35,第6人),作者所根据的是《旧唐书·突厥传下》,迁入地为长安。检原文,作“阿史那步真者……其子斛瑟罗……寻卒。子怀道,神龙年累授右屯卫大将军、光禄卿,转太仆卿兼池都护十姓可汗”(5189-5190页)。第二个“阿史那怀道”(3/36,第9人),作者所根据的是阿史那怀道长女的墓志,迁入地是洛阳。检原文,作“夫人姓阿史那氏, 继往绝可汗步真之曾孙……斛瑟罗之孙,十姓可汗、右威卫大将军怀道之长女也”(《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上/1223)。全文未及迁来洛阳事, 不知作者何以认定其迁入地乃洛阳。两相比较,可知资料来源虽不同,但这两个阿史那怀道同为一人则无疑。至于表中的两个“白元光”,更是费解。两处所据史料完全相同,显然是同一个人,但表中所列内容却不尽相同。又如表3—3“西域移民实例”:“金刚智”(3/103,倒第4人)与“大宏教和尚”(3/106,倒第3人),本是同一个人;“不空金刚”(3/107,第7人)与“大辩正和尚”(3/106,倒第4人)也是同一个人。权德舆《唐大兴善寺故大宏教大辩正三藏和尚影堂碣铭并序》(《全唐文》卷五〇六, 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称:“大宏教和尚,本号金刚智……传法于大辩正和尚。和尚法号不空。”(5153页)《宋高僧传》卷一《唐京兆大兴善寺不空传》称:“释不空……华言不空金刚……年十五, 师事金刚智三藏。”在同一条材料中,交待得非常清楚,不知作者何以会误一为二。
作者谈到金代汪古人在中原当兵或任官的例证,其中有“锡里济苏于金末任凤翔兵马判官。见《四库全书总目·石田集》”(4/557注⑤)。讲元代史事,不能将四库馆臣的概述作为史料依据。“锡里济苏”是四库馆臣对马祖常之祖“锡里(礼)吉思”的妄改。《元史·马祖常传》:“有锡里吉思者,于祖常为高祖,金季为凤翔兵马判官,以节死赠恒州刺史,子孙因其官,以马为氏。曾祖月合乃……”(3411页)马祖常在为其曾祖月合乃所撰《礼部尚书马公神道碑》(《国朝文类》卷六七,四部丛刊初编缩印本;参《石田先生文集》卷一三,中州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91)中称:“公讳月合乃……父讳锡礼吉思。当金迁浚都, 尚书省辟为译字掾曹,试开封判官,改凤翔兵马判官。死节,赠镇国上将军、恒州刺史。官名有马,因以立氏。”这才是史源所在。不能征引马氏文集为据,至少应征引《元史》为据,绝不能以《四库提要》为据。
其他因未细观全文,断章取义,结果导致张冠李戴者也不少,如将儿子的罪过或功绩算到了父亲身上,或将祖父的事安到了孙子身上,或将辈份完全弄乱(8),或所得结论与所据史料不相吻合等(9)。
(四)对史料的流传和版本情况不甚了了, 对古籍整理的成果也注意不够
作者在叙述清代圈地过程,言及八旗圈地的数额时,云:
王庆余《石渠余记》卷4记:“各旗官兵分拨庄田以顷计者十四万九百有奇。”王庆云在《熙政纪要》卷4《纪圈地》中说,八旗前后圈地共占耕地面积达16.68万顷。(6/50)
《石渠余纪》(北京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85)以不大的篇幅记载了清代的重要典制,因所根据的是上谕奏折,而不只是转录《清实录》等官书而已,因此成为治清史的入门书。龙璋在光绪十六年刊刻《石渠余纪》时,作跋云:“右《石渠余纪》,闽县王文勤所撰,原名《熙朝纪政》,稿定后改今名……此书于国朝掌故政事之大者,备举无遗,诚精且博。学者耻不知,今读此已得过半矣。”作者却将一书视作二书,且书名、作者也有不确处。
最为典型的是,作者在叙述辽金元时期移民时,大量使用了《四库全书》本。《四库全书》本对辽、金、元时期的非汉族的人名、地名等擅自进行了大量改动。研究这一段历史,尽可能不要使用《四库全书》本;如果要使用,也要与其他版本或其他相关史料相比对,否则,有时就会不知所云,乃至出错。作者对《元文类》《秋涧集》《雪楼集》《至正集》《石田集》等一批重要而基本的史料, 都使用了《四库》本, 似乎是在尽量使用《四库》本,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太多的不应有的误会和错误。如作者引有“富珠哩翀《王公神道碑》”(4/556注⑦),所谓“富珠哩翀”,是四库馆臣对“孛术鲁翀”的窜改,《元史》有传,篡改后不知所云。又如:“蒙古人塔本默色任卫辉路(治汲县,今河南卫辉市)监郡,遂家汲县”(4/532)。据作者所注,出处是“王恽《秋涧集》卷51《李公神道碑》”。“塔本默色”本作“塔必迷失”,亦四库馆臣妄改;此事并非出自《李公神道碑》, 而是出自《大元国故卫辉路监郡塔必公神道碑铭并序》(《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五一, 四部丛刊初编缩印本)。
对古籍研究的成果,作者重视不够。如关于明初移江南民十四万至凤阳一事,作者认为《明史》卷一三三《俞通源传》、卷一二七《李善长传》所言十四万为富民是错误的,并引朱元璋《御制文集》为据(5/45—46)。但黄云眉先生在《明史考证》(中华书局)中已用同样的材料做了考辨(分见4 /1147—1148和2/602)。作者虽然又用《胡仲子文集》和《苏平仲文集》以证实,但所用基本、关键的材料一样,结论也相同;在此基础上,即使补充新史料,也应将前人的工作列出。
荆襄流民刘千斤部下再次于成化间起事,政府派项忠督战。项氏先招后剿,“发兵搜捕山谷, 尽徙出之,发还乡者百十四万,编戍者万余人。”对《丛书集成初编》本《鸿猷录》的这一“百十四万”的记载,作者引用项忠的《报捷疏》和《抚流民疏》,证明“合计荆襄流民的总数当为百五十余万'”(5/381—382)。《鸿猷录》有点校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此处正有校记,说:“百四十万原作‘百十四万’,据家刻本、李校本、刘校本改。《明史·项忠传》谓招抚流民复业者九十三万余人,招谕解散自归者五十余万人,与‘百四十万’之数合。”(260页)可以说, 此条的关键处,点校者已经指出, 而且还提供了版本上的依据。
对点校本虽不必迷信, 但在使用时最好能略加留意,做些比勘。至少,对前人已做过的工作,不必再费时费力进行重复劳动;即使补充一些史料,也应将前人已做出的成果列出。
二、历史地理方面的错误
地理是人类活动的空间基础, 移民更是与地理密不可分,离开地理就无法研究移民。所以, 研究移民史,首先要求研究者具有相当的历史地理素养。
作者在叙述唐代“西域胡人的内迁”时, 根据“表3—3西域移民实例”(3/102—109),列举了到东土传教的教徒,其中讲到来自“睹货速利”和来自“于阗”“于遁”等国的佛教高僧时(3/83),特别注明“睹货速利”是“在今印度境”,“于阗”乃“在今新疆和田一带”,而“于遁”则“在今帕米尔高原以北”。但我们知道,“睹货”即“睹货罗”(Tukhara),也就是吐火罗。《大唐西域记》(《大唐西域记校注》本,中华书局,1985)有睹货逻国故地,“南北千余里,东西三千余里,东厄葱岭,西接波剌斯,南大雪山,北据铁门,缚刍大河中境西流”(100页)。其地约在葱岭以西、乌浒河(Oxus,即今阿姆河) 以南一带。速利(Surika),即粟特,又作利,《大唐西域记》卷一云:“自素叶水城至羯霜那国,地名利,人亦谓焉。”也就是汉文典籍中以康国为活动中心的昭武九姓,他们的聚居范围大致在乌浒河与药杀水(Yaxartes,即今锡尔河)之间。睹货罗与速利是中亚南北相邻的两地,不是一地;其南境止于今阿富汗,而不是“在今印度境”。作者所谓“睹货速利”国,注云出自《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校注》,但该书(中华书局点校本,1988)校注者对此已注明:“睹货罗与速利在唐时一般分指两个地理区域,此处合而为一,不甚可解。疑有遗误。”(48页)而本书作者在引用时仍将这两地视作一地,令人费解。于阗(Khotan),见于各正史及《高僧传》《续高僧传》等。《大唐西域记》卷一二“从此而东, 逾岭越谷,行八百余里,至瞿萨旦那国”,作者自注说:“唐言地乳,即其俗之雅言也。俗语谓之汉那国,匈奴谓之于遁,诸胡谓之豁旦,印度谓之屈丹,旧曰于阗,讹也。”“于遁”是“于阗”的异译。二名所指实为一地,即今之和田。将睹货罗与速利合二为一,又将于阗、于遁一分为二,所注今地又有明显错误。这种疏误将直接导致移民的“迁出地”出现舛误,影响本书论述的核心问题。
对元代的“移民分布”,作者所列的地区有漠南、京畿、中州、东北、陕甘、东南、川滇、新疆(4/534—546)。但这八个地区的划分标准却不一样,有的是以今地(川滇、陕甘、新疆), 有的是以位置(漠南、东北、东南), 有的是以古地名(京畿、中州)。这不仅使人无所适从,而且也造成了不少脱漏, 比如河南行省南部、腹里中部等。另外,对这些移民分布区,作者特别加注了今地,这无疑会给不熟悉历史的读者一个更为清楚的认识,但是,其中却有不少是错误的。比如,元代京畿,作者说明“指今北京市和晋冀两省的北部,元代属中书省辖地”(4/536)。按,京畿指都城所在地及其行政官署所管辖地区;就元代而言,应指大都路所辖地区,不能包括“晋冀两省的北部”。中州,作者说“指今河南和山东两省境”(4/538)。按,古代豫州处九州之中,故称中州,即今河南,有时亦以“中州”泛指中原。元代行政设置无中州, 说中州包括河南、山东,似无根据。
对历史上的区划,作者似乎也不甚了了,如作者说:“安史之乱结束以后,易帜的安史叛将被唐朝任命为河北、山东各道的节度使”(3/5—6)。作者称“道”,可知是用古地名。但唐前期由十道而十五道,其中都没有“山东道”;如果作者所说“山东”是指关东,则其中包括河东,而安史叛将控制的地区中又不包括河东。再如,作者称“大同路(治山西今市,原称西京,又称云州)和朔州(山西今市) 由于邻近塞北草原,是元代漠北蒙古人的主要迁入地之一”(4/537)。按,元代的大同路下辖八个州,朔州是其中之一,不应将有统辖关系的地区,视作并列的两个地区。(www.xing528.com)
三、移民数字的估计问题
在作者对“移民” 的定义中,有一项就是要“具有一定数量”。因此,人口移动的数量, 首先直接关系到这种移动是否属于“移民”;而移民规模的大小,又关系到我们对移民及其影响和作用的认识。中国古代的史籍中,对数字大多不甚留意, 这就增加了量化的难度, 也使我们对一些关键性的数字不得不进行估计。但是,在进行这种估计时,一定要有必要的根据。本书作者在对移民数字进行估计时,有时不仅缺乏充分的依据,而且所依据的标准还时常前后不一。如作者对明代崇明迁移到通州、海门的人口的认识:
洪武二十五年(1392 年)崇明岛上有2700户“民无田者”迁入江北。二年以后,又有500多户无田的崇明农民迁到昆山县居住。从第一条资料中记载的“江北”二字分析, 洪武二十五年的2700户崇明农民大概就是越江而居的,迁入的地点应该在通州(治今南通市)、海门境内。洪武八年以前,崇明曾是扬州的辖县,崇明人北迁江北并不存在多少行政的障碍。
……从这一年开始,假定通州与海门的人口以年平均4‰的速度自然增长,到洪武二十五年,就有人口118533人,迁入的崇明移民约占土著人口的11%,可见,对于江北的土著来说,这批崇明移民的规模不算很小。(5/32)
作者推测“迁入江北”,“大概就是越江而居”,大体不误。但是,为何这批人至江北后就只是到了通州、江门境内而不是江北的其他地方?如以没有行政障碍做解,那么在移民史上,有多少移民是在本辖区内迁移呢?只有先证明崇明民户迁入江北,就是迁到了通州、海门,而不会是江北其他地方,作者计算出的崇明移民在通州、海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才有意义。遗憾的是, 本书作者并没有证实这个前提。如果这一前提有误,据此推算出的上述比例便自然不能成立, 那么作者在此基础之上,得出的相对于土著而言的移民“规模不算很小”的结论,也就失去了着落。其次,作者并没有收集到洪武二十五年的通州、海门两地的人口数据,只是从嘉靖《淮扬志》中找到了这两个地方在洪武九年的人口数。于是作者以年平均4‰的人口自然增长率计算出,到洪武二十五年时通州、海门两地的人口总数;再以此做分母,计算出了这一年由崇明迁入的移民在这两地土著人口中所占的11%的比例。以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来计算人口总数,确实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尽管我们不能排除当地的人口增长率达不到或超过自然增长率的可能。但问题是,作者对同一时期、同一地区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却有着完全不同的估计:
从洪武九年至洪武二十六年,扬州府的人口从51 万增加至74 万,年平均增长率为22 ‰。作为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未免太高,如果假定这17 年间扬州府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0 ‰,至洪武二十六年扬州府人口仅为60 万。由此可见,洪武九年至洪武二十六年间扬州府的移民继续迁入,新增移民数量达到14万人。(5/37)
怀疑22‰的自然增长率太高,当然可以;但为何设定其为10‰?为何上举通州、海门二地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就是4‰?而且二者相差如此之大?
作者将明代辽东的谪戍犯人视作移民的一种。关于其数量,认为“根据东宁卫的情况,我们假定洪武年间辽东地区迁入的谪戍犯人约为2万,恐怕也不是一个过高的估计”(5/280)。为什么根据东宁卫一卫的情况即可概知整个辽东地区谪戍犯人的总人数呢? 除非能证明谪戍各卫的人数大致相同。同时,作者分别考证了故元将士、高丽和女直、谪戍犯人三部分的人数分别为3万、2万、1万,但随之又说“由当地的民籍百姓转为军卫战士的至少也应有2万。如此,从内地迁入的军籍人口约为5万”(5/280),根据什么说当地民籍转为军卫战士的至少应为2万? 这个“2万”缺乏根据,则迁入的人数恐怕也就失去了根据。
关于“辽东土著”,作者根据《辽东志》中更郡县为卫所时,“华人十七,高丽、土著、归附女直野人十三”的记载,在论证土著即故元士卒、故元士卒又在后三类人中占主体的基础上,得出了“土著占全体人口的20%,其他二类人口合占10%,则辽东地区的总人口就有50 万之众”的结论(5/282)。但是,即使土著主要是故元士卒,它在后三类人中也确是占主体地位, 似乎也不能因此就确凿地说,后三类人占总体的30%, 其中因第二类是“主体, 那么它就占总体的20%,非主体的第一、三类人即为10 %;除非先已证明“主体”就是占2/3(66.66%),而不可能是60%、70%、75%或别的比例。再者,上述推论的前提是《辽东志》所记的“十三”就是准确的十分之三,即30%, 而不可能是25%—35 %之间的一个比例。事实上,古书中的类似记载, 往往是个模糊的说法,大多只能起到划分“大部分”与“小部分”的作用。如果把这一估计仅用于辽东一地,那么即使与事实有些出入,影响或许还不至太大;然而作者却将此20%的比例大胆地运用到了其他地区,如山西行都司的万全地区(10)、岷州卫(11)、陕西行都司(12)。将远在东北的一个地区的假设比例,用之于社会与自然条件都有很大差异的西北;在很不可靠的假设的基础上再随意做进一步的假设,如何避免差以毫厘、失之千里呢?
关于陕西行都司的民籍人口,作者的计算方法是,先算出它所统辖的其中一个卫——凉州卫——在洪武二十五年的人口数,再以此作为平均数,乘以当时它所统辖的卫数,便得出了它所管辖的民籍人口数(5/302)。但是,将凉州卫的民籍人数视作陕西行都司各卫的平均数,已欠妥(13);在此基础上,乘以11而得出的数字(14) ,其误差就会更大。再,计算人口时,对辽东地区, 作者是以一家3口或多点的标准来计算其口数(5/282),而对陕西行都司的凉州卫民数,“以每户5人计”(5/302),对陕西行都司的土著军人,则又以每户3口计(5/ 302)。似乎是军户以3口计,民户以5 口计?这种差异缘何而定?
不论证成立前提的假设是没有意义的。对没有材料的地区, 如岷州一带的土著居民,存疑可矣;以辽东来类比,恐怕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四、学术规范方面的问题
这样一部巨著, 不列参考文献, 已给读者检核带来很大不便, 而作者在征引时,又多未注明所征引文献的作者和版本。有些文献不做标注,尚无大碍,有些则极易滋生歧误。如《续文献通考》,一为明人王圻所撰,一为清朝官修,而作者在征引时未予标明(如5/510所引)。《天下郡国利病书》,虽是一人所撰,但一为刻本,一为写本,内容有较大差别,但作者征引时也未做交待(如征引时或作“原编第八册”,5/28;或作“卷13”,5/30)。有的不标明版本,会使人疑心作者篡改史料,如引《旧唐书·吐蕃传》“造酒、碾、硙、纸、墨之匠”一事,作者将“硙”引作“蹜”,并加注说是“水磨”(3/222),未知何据。
其次是引文格式欠规范。如引《慧超往五天竺国传》时, 标作“《敦煌石室遗书·慧超往五天竺国传》”(3/93)。《敦煌石室遗书》是丛书, 《慧超往五天竺国传》是子目。这种引用丛书中子目的形式, 不仅极为罕见, 也实在不妥。
对移民史及相关成果,重视不够。如作者在叙述“西域诸族的内迁”时(2/216),未及马雍先生的《东汉后期中亚人来华考》(收入其《西域史地文物丛考》, 文物出版社,1990)。作者对“山越”所进行的考证,吕思勉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即已完成 (15)。第二卷第十章第五节第一小节“中国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发展”,讲到北魏孝文帝“改革朝仪”的两位主持者,引《魏书·刘昶传》《魏书·艺术·蒋少游传》,认为是这两个人。但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2)对此有详尽的考论,指出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王肃,而不是对南方典章文物“依稀恍忽,皆从间接得来”的刘、蒋之辈(12 页)。对陈先生的研究,当然可以有不同看法, 但不置一评, 而一仍旧史之说,似欠妥。
背景知识方面,错误也不少。当然,每个人的知识都是有限的,但对与自己研究的课题相关的知识或研究成果,就不能不注意。否则,其后果就不止是常识错误而已。
书中在多处涉及元代的科举人数,如作者说“元代会试录取名额中,规定分予蒙古人75名。其中上都6人,在全国仅次于大都(15人)” (16)。作者对这一问题如此重视,是因为他认为“会试录取名额的多寡往往与实际人口数量相联系,因此上都是全国蒙古移民最多的城市之一”(4/535)。按,元代科举分三级,乡试、会试、殿试,乡试全国取300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75人,按地区分配;会试取100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25人,不再分地区。会试既然根本不依地区来分配名额,那么作者根据这种所谓的名额分配来判断人口的迁徙情况,就完全站不住脚了。
关于明代的军户迁徙,书中说“又按明代制度,往南方戍守者为北方人,赴北方当兵者则为南方人”(5/24)。但明代地方志中,有记载明初当地军户的戍守去处者,如隆庆《临江府志》(《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 上海书店出版社, 1982)卷七“ 赋役·军匠·军役”, 记载籍贯为该地的军户,遍布直隶、山东、陕西、浙江、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福建、江西、湖广等地(46—56页);嘉靖《固始县志》(《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卷四“民物志·军匠”,记载籍贯为该地的军户,分布地有直隶、陕西、河南、浙江等地(16—29页)。临江府属江西省,属南方无疑;固始县属河南省,但近淮河,无论把它划作南方或北方,其军户同时分布于南北,则似无疑。这说明军户会到外地戍守,从迁徙角度说,他们会迁移;但迁移的方向和地区,却不是作者所认为的南北互相迁移。关于这一问题,于志嘉《试论明代卫军原籍与卫所分配的关系》(《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60 本2 分, 1989)已有令人信服的研究成果,遗憾的是,本书作者却未参及。
此外,在作者的叙述中,还有许多知识性的错误或表达不甚准确之处,如对清代东北的管理体制的交待(6/1)、对外蒙古的解释(6/3)、对康熙平定准噶尔叛乱及其后的处置的叙述(6/3—4) 等等。这既反映了作者相关历史背景知识的不足,也说明对相关研究成果不够了解。至于作者在抄录史料时,因繁简字互换出现的失误,以及本书的排印错误,委实不少,需列勘误表来解决。
没有准确史实的历史, 恐亦难称其为历史。以上只是就自己的知识范围, 指出了我们认为存在的一些问题。理解有误,或前后有失照应,或以不误为误,或措辞不当等,都在所难免。希望通识者能以高屋建瓴之势,对本书做全面中肯的评价,以救本文苛细、琐屑之失!
附记:
在写作中, 得到过许多先生的帮助、指正, 谨此致谢! 另,本书印过两次,似乎后一次印本的扉页上标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重印时, 作者对前一次印本做过订正, 但版权著录完全相同。本文依据第一次印本写成后,方得见重印本;虽据重印本,将其中作者已订正者予以删落,但仍恐有遗漏,请鉴谅为盼。
原刊《历史研究》2001年3期
编校按:收入本书时,将第一节中“史料收集疏漏”中所涉及的保定、德州、宁夏、成都、天津、山海关的驻防兵数的两个颇长的注文,移置于正文中。一些简单的表示出处的注释,亦移入正文。
(1) 黎虎《魏晋南北朝“吏户”问题再献疑——“吏”与“军吏”辨析》(《史学月刊》2007年3期)明确指出,“吏户”论以军事系统的“军吏”资料作为证据所作出的论断,就很难说是符合历史实际的。黎虎《说“军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还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军吏”,狭义而言则主要指军事系统和部门的下层吏员,吴简中的“军吏”就是这样的下层吏员(104页)。根据黎虎先生的研究,吴简中的“军吏”包括军事系统的下层吏员,这类“军吏”材料严格说来,是不能用来论证“吏户”论的。但是,凌文超先生结合吴简“军吏”材料即“隐核军吏父兄子弟簿”讨论吏、民分籍等问题,与黎虎先生对“军吏”材料的认识是不同的。
(2) 以往的研究,大多将“移民”当作一个尽人皆知的概念,没有对它进行严格的界定。有鉴于此,作者在对种种说法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明确说:“我们为本书确定的移民的定义是:具有一定的数量、一定的距离、在迁入地居住了一定时间的迁移人口。”(《中国移民史》1/10,表示“卷/页”。本文 正文引用该书,径标卷/页)这就避免了将所有人口的空间移动都视作“移民”的简单化倾向。但是,作者在具体的研究中, 却未能严格遵从这一界定,如“西汉期间其他徙关中类型”中的“特殊身份的移民”,作者认为“他们的数量是很少的……不过从我们规定的移民定义看 ……实际上大多也已成为迁入关中的移民了”(2/114)。既然徙入关中的人口数量“很少”,似乎便不符合作者所规定的“具有一定数量”的“移民”定义。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或随意性,必然会影响对移民状况的认识。另外,本书对移民过程的考证虽不乏精到之处,但在总体上,仍然主要是对“过程”的描述;对移民的影响和作用,也大多停留在列举现象的阶段。
(3) 《朱批谕旨》是雍正命人将其批过的臣工奏折(雍正十年以前), 选出一部分所汇编成的书。该书以人为经, 各人又以时间为序。作者所引杨文乾奏在该书第4 册叶87 (六十册本)。依作者引文体例,并不交待每部书的藏书地点;此书亦非罕见珍本秘籍,自不必交待收藏地点, 可知作者虽用书名号,恐不知此为一书。
(4) 《中国移民史》4 /543 注④、4/563注④引《明史》卷三三一《四川土司传》言及回纥时, 作者括号注云“ 即畏兀儿”,可以说明作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5) “乾隆《八旗通志》”的提法欠妥。雍正五年(1727) 鄂尔泰等奉敕修纂《八旗通志》,乾隆四年(1739) 成书;乾隆三十七年(1772) 福隆安等奉敕修纂《八旗通志》续书, 嘉庆元年(1796) 成书, 命名为《钦定八旗通志》。为相区别,一般加“初集”“二集”字样(或将后者加“钦定”二字)。前者成书于乾隆而后者编撰于乾隆, 题“乾隆”则徒增纷乱,不知究竟是指何书。本文所引《初集》即《八旗通志(初集)》,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点校本,1986 年。
(6) 见《中国移民史》6/39,特别是“表2—2畿辅地区的八旗驻防”。“ 表2—3”注“据乾隆《八旗通志》各地营房数推测,每兵用房2间”(6/41)。
(7) 参《清(光绪) 会典事例》(下简称《事例》)卷一一二〇“八旗都统·田宅”,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 年,12/130。
(8) 支通期全家是被梁翼之子梁胤所杀, 而书中却误作梁翼所为;时间也应是永和六年以后, 而不是此前(2/217)。作者说王世充是王粲之子(2 /510), 误。嫁与王粲的是世充祖母, 其时其父王收已出生, 随其祖母入王家。其祖母与王粲生下的是世充叔父王琼, 而非王世充。元至元年间担任西夏等路行中书省郎中的是董俊的儿子董文用,书中误作董俊(4/541)。任蒙古汉军征行大元帅的是赵世延的祖父按竺尔,书中误作赵世延(4 /550)。
(9) 蔡汝楠上疏针对的是大同镇之后在山东等地的招募, 而作者误作是针对大同镇(5/298);另, 此条出自《明经世文编》卷三一五,而非卷三一四。
(10) “若带管的民籍人口如辽东地区一样为总人口的20%,则有2.5万人口。”(5/286)
(11) “岷州一带也有土著民人……由于我们不知当地土著在总人口的比例,只能根据辽东的情况作一类比,若带管民籍人口占总人口的20%,则有万余人口。”(5/299)
(12) “假定如辽东情况,陕西行都司卫所带管的民籍土著人口占总人口的20%,则民籍土著人口为5万人。”(5/302)
(13) 作者也已经意识到凉州卫比其他西部卫所的民籍人数要多。他说:“由于凉州卫离内地较近,民籍人口的数量较多,其他卫所,尤其是西部的一些卫所,民籍人口的数量可能就没有这么多。” (5/302)
(14) 作者认为当时陕西行都司共有11 个卫,但核以本书“ 表7—5 陕西行都司所属卫所的设置”(5/299),洪武二十五年以前所设卫所的总数并不是11。
(15) 吕先生的考证见其《燕石札记》“山越”条。此书最早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于1937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年印行《吕思勉读史札记》时,此条也被入,见上册576-582页。
(16) 再如作者称“元代会试录取名额中, 大都15人, 高居全国第一” (4 /536);“大都西面的河东, 南面的真定等在全国蒙古人会试录取名额中各占五名, 皆居各地前列” (4/537)。类似叙述又见4 /538—539 、4/541、4/543 等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