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才先生《评长沙走马楼吴简“吏民”问题研究及其学术乱象》(《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卷2期。下简称“李文”,所引其说,随文注出页码),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高度评价黎虎先生的学术贡献;二是批评了不少学者的研究成果;三是超出学术范围的口诛笔伐。黎虎先生的学术贡献,学术界、学术史自会有公论,区区后学,无论是褒是贬,都不重要,故暂不论。具体的学术问题,我仅就该文涉及小文的部分,作一回应。同时,也想谈一下文才先生所强调的学术规范问题。当然,更重要的,是想就学者如何进行学术评论,谈些自己的认识,请同仁批评諟正。
一、关于“吏户”问题研究的学术回应
李文涉及我的研究,主要是吏户问题,集中在两篇文章,即《吴简所见“事”义臆说》(《吴简研究》1,崇文书局,2006)和《吴简所见的“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兼论魏晋的以户为役之制》(《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4,2008;以下简称《资料》);两文均收入拙作《出土文献与汉唐典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以下简称《研究》)。
李文对吴简出土以前的“吏户”研究作了归纳,认为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1)吏的身份较普通百姓低贱;(2)吏有专门编制的户籍即吏籍;(3)吏的身份具有世袭性(见李文《摘要》)。我认为,黎虎先生的研究,基本是针对这三个问题来展开的,是“顺着说”(这是我从学术史的发展脉络,对黎氏学术研究理路的认识和概括,当然黎先生可以不同意),即据吴简指出:(1)吏的身份并不低贱、甚至有些方面还略优于普通农民;(2)吏与民籍混编(没有单独的吏籍或吏户籍)。我认为,吏的身份地位的高低、吏是否单独编制户籍,都与“吏户”是否存在没有必然关系;吏是否具有身份性乃至世袭,才是“吏户”存在与否的关键。
黎虎《魏晋南北朝“吏户”问题四献疑》(《宜春学院学报》2016年10期)特予驳斥,认为我的这一逻辑很混乱、很矛盾:
孟文之逻辑混乱,更重要的还表现在他在否定“吏户”论关于存在单独的“吏户”这一“形式”问题的同时,却又步“吏户”论之后尘,把当时存在独立于民户之外的“吏户”作为自己主张的“吏户”论的重要论据。(4页)
我认为当时已存在单独的“吏户”,但吏户的户籍与民的户籍,是混编的。如果黎先生认为很不容易理解,我可以举府兵为例。开皇十年以前,府兵有单独的籍;此后,“垦田籍帐,一与民同”,但他们的身份仍是府兵,或者说,府兵仍然是一种身份。这也正是我强调的,籍是单独编还是与民混编,都不能说明“吏户”是否已单独存在这个问题。如果仍不易理解,我还可以再举一个现实的事例。干部与农民,都是种身份,但地位有天壤之别;在某一个国有厂矿企业所在地的派出所,很可能干部与工人的户籍统排的,这能说明干部与工人没有区别吗?
黎虎先生称:“这两个问题是‘吏户’论赖以成立的两个‘必然联系’,并非拙文外加于‘吏户’论之身的。凡是坚持‘吏户’论的著述,都必须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3页)他又总结说:
“吏户”论是由上述三个基本观点组成的,即:①吏有单独的“吏籍”,被编制于“民户”之外,从而被称为“吏户”;②吏的地位很低贱,他们不是一般的百姓,类似于“兵户”;③吏是“世袭专业户”,“一经为吏,世代为吏,父死子继”。这三者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孟文如欲维护“吏户”论,应当先了解并熟悉一下“吏户”论的基本观点和主张,再行发表议论。孟文将“吏户”论强行加以割裂、抽换,只能有两种可能,一是并未完全掌握“吏户”论的基本体系和观点,二是有意将其割裂,肆意取舍,未经“吏户”论者同意或授权而擅做主张,从而为自己的“臆说”做铺垫。不论是哪一种,都不仅是对于“吏户”论者的缺少尊重,也是对广大读者的缺少尊重,于问题的探讨并无益处。(6页)
黎先生命我要得到“吏户”论者的同意或授权,才能发表臆见。非常遗憾,我做不到。学术讨论是否需得到授权或同意,暂且不论;黎先生引用的“吏户”论者,有唐长孺、高敏先生,李文第一部分对“吏户”论的疏理,除提及唐、高两位先生,还提到了韩国磐先生,这些先生均已作古,我去哪里、怎么得到他们的同意或授权呢?
黎先生可以认为我逻辑混乱,但这确实是我的逻辑。本着这样的逻辑,在讨论“吏户”是否存在这一问题时,我不讨论当时吏的地位与民相比,是高还是低;我也不讨论当时吏的户籍与民的户籍是不是编联在一起。我只想通过讨论吏是不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服役以及吏是否已具有身份性乃至世袭,来说明“吏户”是否存在。诚如黎虎先生所指出的,这一点,并不是我提出来的(6页),我也没有争夺过它的发明权;我只是把它作为一个标准、并坚持用这个标准来界定“吏户”是否存在而已。借用黎先生的术语,我是“‘吏户’存在论”,不是“‘吏户’论”。
黎先生所研究的“‘吏户’论”,目前还没有引起我的研究兴趣,恕不能遵照黎先生必须做出回答的要求,做出回答(这倒也能免去取得同意或授权的麻烦)。同时,我也认为,黎虎先生大可以继续研究吏的地位高低、吏与民籍混编这些“‘吏户’论”的内容,但从这两点来讨论“吏户”是否存在,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黎虎先生一定要坚持将这两项绑在一起,来讨论吏户存在与否,那是黎先生的学术自由,我不会、也没有权力要求黎虎先生必须放弃。
学术研究的逻辑起点不同,大可各自本着自己的逻辑,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研究,既不必强人从己,也不必要求别人作出回应。
李文对我研究的批评,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指出了我的一处计算的错误。所言甚是。这一点,在上引黎虎先生2016年发表的《魏晋南北朝“吏户”四献疑》中已经指出来了。我认为,对这一处指正,是黎虎先生那篇大作对吴简研究的惟一贡献(黎虎先生前后写了四篇“魏晋南北朝‘吏户’献疑”的文章;前三篇献疑,均已收入其自定论文集《先秦汉唐史论》,这篇“四献疑”未予收入)。这个计算,算对了,不能证明吏户的存在;算错了,也不能证明吏户不存在。事实是,我确实算错了。小书重版,当据黎先生的指教,加以改正。既然这处计算与吏户的存在与否没有关系,我为什么要去计算呢?这又不得不再从我的研究逻辑来谈。
这个问题的起因,是我们发现吴简中有一类“口若干事若干 算若干事若干”的简;这类简的开头,均有“凡”字,据此,我们认为这是所谓的结句简。如《长沙走马楼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
〔简1〕凡口九事七 算四事三 中訾 一 百(壹·4994)
〔简2〕凡口八事七 算五事四 訾 一 百 (壹·4950)
〔简3〕凡口五事三 算一事 訾 五 十 (壹·4947)
〔简4〕凡口二事 算二事一 訾 五 十 (壹·7813)
〔简5〕凡口三事 算一事 訾 一 百 (壹·10510)
〔简6〕凡口二事一 訾 五 十 (壹·10092)
〔简7〕凡口二事 訾 五 十 (壹·4946)
〔简8〕凡口四事三 算二事复 訾 五 十 (壹·10243)
吴简整理者推测“事”指简,若干事即指使用了若干支简;后来的研究者否定了事与简数之间的关系,认为这两个“事”都与役有关,但具体含义,各人的看法又各不相同。我认为前一句的“事”是指役,后一句的“事”是针对“算”而言;那么,前一句的“事”所指的役,是什么役、竟会如此之重呢?我认为这是吏役,是吏户所服的吏役。如果是吏户,我就要在吴简中找到吏户的户籍简。
什么才是户籍简呢?以“户人”开头的简,就是户籍简。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刊布的共约一万余枚简中,这样的简共计近390枚。以“户人”开头,与吏有关的,有标明为“真吏”的,有标明为“算一给州吏”“算一给县吏”“算一给郡吏”“算一给军吏”等;但我认为其中只有明确标明“真吏”或“吏”的户籍简,才是吏户,共计48枚。也就是说,至少48户是吏户。
通过上面的研究,我指出吴简中有吏的户籍简,说明有吏户;“口若干事若干 算若干事若干”的这类结句简,是吏户征发吏役和算钱的记录。这是我这篇小文章的结论和心得。如果不承认以“户人”开头的简是户籍简,也不承认以“户人”开头、且标明为“真吏”的简是吏的户籍简,那我的结论就不成立。我统计《长沙走马楼吴简·竹简》〔壹〕中,这类吏户占民户的比例,是为了印证《晋阳春秋》所载吴灭国时“吏”“民”“兵”的数字之所指。这个统计,我计算错了,这个努力当然也落空了。把这段统计删去,也完全无碍于我文章的结论。黎、李两位不讨论我所引用的这些简是否能说明吏户的存在,仅仅指出我统计的错误,于我的文章的立论,是无关紧要的。
二,李文第95-96页,批评了我关于吏户和吏役问题的研究。为行文方便,我逐段进行解释。
第1段:
除《臆说》外,孟先生的《吴简所见的“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兼论魏晋的以户为役之制》一文同样存在诸多逻辑混乱、观点错误和自相矛盾之处。从文章题目可知,孟先生立论的前提是孙吴吏户制的存在,并且认为“吏户制成立的前提是吏役由吏户承担,民户不必承担吏役”;但紧接着却说:“上举‘给子弟’简,也有可能是民户中的成员”;接下来又说:“‘给子弟’的含义就是指征派服吏子弟之役,也就是吏役。”其逻辑同样是:否定—肯定—否定的三段式解释模式。那么,“给子弟”到底是属于“民户”,还是属于承担吏役的“吏户”呢? 按照孟先生此文的逻辑,“给子弟”既可以是“民户”,也可以是“吏户”!这还不算结束,孟先生在该文第3 部分再次重申:
我们对子弟即吏之子弟、给子弟即被征发服吏役的认识,是以当时存在吏户制为前提的。……对此,我们需再作些辨析,特别是对吴简的一些关键史料。
……
其实,当时对力役的征发,均以“户”为单位,如:
简94:定应役民十九户(贰·1973)
简95:领应役民廿六户(贰·617)
孟先生在文中一再强调,其所有分析都“是以当时存在吏户制为前提的”,正是在这个预设前提下,孟先生认为子弟即吏子弟、给子弟,身份属于“吏户”。然而,当他列举“吴简的一些关键史料”进行论证时,却以“应役民”作为证据,如果所理解不差,则此“应役民”应该是“民户”而非“吏户”,因此,这里以“民户”证明“吏户”,显然于理不妥。
我将这段再分作3条,逐一解答。
(1)李文所称:
孟先生立论的前提是孙吴吏户制的存在,并且认为“吏户制成立的前提是吏役由吏户承担,民户不必承担吏役”;但紧接着却说:“上举‘给子弟’简,也有可能是民户中的成员。”
这两句所在的原文如下:
吏户制的成立前提,就是吏役均由吏户承担,民户不必再承担吏役。但是,上举“给子弟”简,也有可能是民户中的成员。因此,这又涉及吏役的征发。我认为“给子弟”的含义就是指征派服吏子弟之役,也就是吏役。我们所见到的简中标注的“给子弟”其实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本身具有吏或吏子弟的身份,而被征发去服吏役;另一情况是,本人的身份是民,但在吏户不足以承担吏役时,被征派从事吏役。普通百姓以“给子弟”的方式承担吏役时,具有“权宜性”或“临时性”,即并不因其被征派从事吏役而改变其身份。换言之,其身份仍是民而不是吏。所以在吏役结束时,可能就要标“除子弟”。(《吴简所见的“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资料》24,9页;《研究》,77页)
李文引用我的两句话,确实是“紧跟着”的,但这两句之后,还有好几行。“给子弟”,分两种情况,一是征发吏,一是征发民。征发民,就是李文引我的第二句话“有可能是民户中的成员”之所指。
(2)李文称:
接下来又说: “‘给子弟’的含义就是指征派服吏子弟之役,也就是吏役”。其逻辑同样是:否定—肯定—否定的三段式解释模式。那么,“给子弟”到底是属于“民户”,还是属于承担吏役的“吏户”呢? 按照孟先生此文的逻辑,“给子弟”既可以是“民户”,也可以是“吏户”!
这句话,是我与侯旭东讨论“给……事”的含义时说的。原文作:
其实,“给”的本义确实就是“供”“供给”。吴简中的“给吏”“给子弟”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与“给卒伍”“给吏”一样,“给子弟”就是指他们被征派充当子弟,承担子弟之役。如果从“给事”一词的演变来看,“给子弟”的“子弟”,就是“给事”的“事”之具体化。至于吏、子弟的具体职责,则千差万别、包罗颇广。(《吴简所见的“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资料》24,12页;《研究》,79页)
“给子弟”,是征发“子弟”从役——如果文才先生读过我上引那段,即“给子弟”分两种情况,一是征发吏,一是征发民,也许就不会有“‘给子弟’到底是属于‘民户’,还是属于承担吏役的‘吏户’呢”这样的疑问了。
(3)李文称:
这还不算结束,孟先生在该文第3 部分再次重申:……(引我原文,此略)孟先生在文中一再强调,其所有分析都“是以当时存在吏户制为前提的”,正是在这个预设前提下,孟先生认为子弟即吏子弟、给子弟,身份属于“吏户”。然而,当他列举“吴简的一些关键史料”进行论证时,却以“应役民”作为证据,如果所理解不差,则此“应役民”应该是“民户”而非“吏户”,因此,这里以“民户”证明“吏户”,显然于理不妥。
这是我在与韩树峰讨论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纪为簿”和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伏处人名年纪为簿”这两块木牍时涉及的内容。我认为这些“父兄子弟”均为吏。为此,我引用了简来说明“《竹简·贰》中出现了以户为单位的统计资料”,“涉及‘吏’者,如郡吏、军吏,亦以‘户’计”;又说,“当时对力役的征发,均以‘户’为单位”,随后便举了〔简94〕〔简95〕(《吴简所见的“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资料》24,16页;《研究》,84-85页)。我论证的中心,仍然是“吏户”的存在这一问题。就役的承担问题,我在本文《结语:汉晋时期的以户服役之制》中曾以宋代厢军为例来说明这一时期的吏役:
吏之所以会与兵一样,成为民以外的又一较为庞大的群体,可能是因为一般的力役是由吏来承担了,这就像宋代的厢兵一样,普通百姓从制度上说,不再有力役的负担。这也许是《晋书·食货志》在叙述晋统一中国,实行“户调之式”时,记载民户所应承担绢绵、土地税,却没有谈及力役的原因。当然,这只是理论上或是制度上的规定,在生活中百姓仍然不能完全避免力役。(《吴简所见的“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资料》24,21页;《研究》,第89页)
宋代虽有厢兵,普通百姓并没有完全摆脱力役;孙吴时期的吏户制亦然。吏户虽然承担起了大多数力役,但普通百姓的力役也并没有完全免掉。在统计时,仍将民视作“应役民”,也就是说,在制度上,他们仍需服役。这也是许多学者指出的,当时百姓役的负担要远重于赋税的原因。我这里只是要证明当时是以“户”为单位服役,并没有要用“民户”证明“吏户”。我既没有这么想过,也没有这么做过。
第2段:
又如,言及“吏”以及普通百姓与“力役”的关系时,孟先生做出了这样的表述:
以户为单位服吏役,一方面说明吏役渐渐沉重,需要有更多的固定的人员作为保障。另一方面,一旦某家成为吏户,就意味着他们全家只需负担某类特定的义务,而可以免于承担普通百姓所应向官府承担的其他种种义务。……所以到孙吴时才设置吏户,以保证这些义务有固定的人员来承担。
吏之所以会与兵一样,成为民以外的又一较为庞大的群体,可能是因为一般的力役是由吏来承担了,这就像宋代的厢兵一样,普通百姓从制度上说,不再有力役的负担。这也许是《晋书·食货志》在叙述晋统一中国,实行“户调之式”时,记载民户所承担绢绵、土地税,却没有谈及力役的原因。当然,这只是理论上或制度上的规定,在生活中百姓仍然不能完全避免力役。……(第95页)
首先要指出的是,引文的第一段纯属臆想,因为其中所说“吏户”所承担的“某类特定的义务”,“普通百姓所应向官府承担的其他种种义务”,孟先生并没有交代清楚。孙吴设置吏户,“以保证这些义务有固定的人员来承担”,“这些义务”又是何指? 也应该予以交待。所引第二段的表述也是前后自相矛盾。前半截是说由于吏承担了力役,所以“普通百姓从制度上说,不再有力役的负担”,进而又指出这是《晋书·食货志》在叙述“户调之式”没有谈及力役的原因; 孟先生随即话锋一转,又说“这只是理论上或制度上的规定,在生活中百姓仍然不能完全避免力役”。很明显,孟先生在此处的表述不唯前后自相矛盾,而其前面所征引之“简94”“简95”,则直接证明他所说的“普通百姓从制度上说,不再有力役的负担”,完全不符合史实。既然普通百姓也同样承担国家的“力役”,那么,他们和文中所反复主张的“吏户”,又有何区别呢? 因为孟先生的逻辑是,“力役”乃是吏户的专属义务,普通百姓在制度上是没有力役负担的。
李文引用的是这两段话,均见于我文章的《结语》部分。李文认为我只是指出了吏役,但对吏役具体之所指,没有交待。这个批评是对的。我文章的中心是通过吴简中的有关“子弟”的简,来论证孙吴存在“吏户”;吏是以户为单位承担吏役。至于吏役的具体内容,我没有讨论。将来的研究中,确实应该更多地关注这个问题。李文说我第二段前后矛盾。老实说,我不太明白矛盾何在。只好勉为其难,再解释一下。
举宋代的厢军的例子,完全是一个类比。孙吴并没有吏承担役、民不承担役的制度规定。“这就像宋代的厢兵一样,普通百姓从制度上说,不再有力役的负担”,这句话后面是句号;如这句话的前面,也用句号,也许就不会有李文“前半截是说由于吏承担了力役,所以‘普通百姓从制度上说,不再有力役的负担’”的解读。换言之,“普通百姓从制度上说,不再有力役的负担”,是指宋代厢军,不是指孙吴的吏。至于孙吴的吏户,我在此句的前一句,是这样说:“吏之所以会与兵一样,成为民以外的又一较为庞大的群体,可能是因为一般的力役是由吏来承担了。”我是用了“可能是”这个词——吏户可能承担了大部分的力役,但普通百姓也并没有因此而完全免于力役。这一点,我在上面第1段第3条已有所说明,可参看。如果文才先生还不容易理解,我可以举唐代府兵制下“兵募”的例子。府兵具有身份性,一经拣点,到老年(有具体的年龄规定,这个规定前后也有变化)出军,方能解除这一身份。按规定,他们在无事时,从事农耕,因需资装自备,故不必向政府承担租庸调等普通百姓所应承担的义务;有军事行动,即被征点从军。照理说,所有的军事任务都应该由他们来承担了,但事实上,几乎每次军事行动,官府都会临时招募普通百姓参战。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似乎很着意于“人力”或丁口的控制,比如王公贵族可以直接掌握一定数量的佃客、衣食客等;给官员的待遇,也直接给予其一定数量的支配丁口,如食干。为什么政府不以税收的形式先征收税,然后再补偿给官员,而要直接配给他们人力呢?事实上,到了唐朝,像执衣、仗身等,就可以纳资代役了。比如租庸调,是以人丁为本来征收的,但汉代的土地税,无论是分成还是定额,都是直接据田地顷亩数来征收;为什么在这个时期要用这种计丁征收的方式呢?军户制,事涉战争,比较特殊;对工匠专门控制,也容易理解,毕竟他们是有特殊技能者;如果还存在吏户,那就不得不让人思考,这种“以户为役”在当时是不是一种趋势?如果是,为什么?说明什么?这与租庸调制,有没有关系、是什么关系?从人身依附关系、从自然经济等角度,就能很完满地说明这些问题吗?我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关注和研究吴简中的吏户问题的。我的重点,首先是要讨论,是否存在单独的吏户。这基本是我研究这一问题的逻辑和理路。
以上大致是我对李文所涉及的我的文章的学术部分所做的说明和回应。所谓的解释和回应,无非是又把自己的文章撮要复述了一遍而已。充其量是导读,连商榷都谈不上。这样的回应,对研究的推进而言,没有任何意义。这也正是我对黎虎先生2016年文章未予回应的原因。
二、学术规范与李文存在的问题
李文的第三部分,以“学术不端行为”命名。学术不端,几乎是学术界最为严重的指控,绝非逻辑混乱、曲解材料、玩弄文字游戏、前言不搭后语、功力不逮等所可比。在谈及军吏的研究时,用语极为严厉,称:
尊重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乃是基本的学术规范,我们不得不提醒凌先生,试图撇开黎虎先生的“军吏”论而论“军吏”,已经踩到了学术规范的红线。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对于黎虎先生有关军吏问题的研究成果,凌先生为何视而不见甚至是刻意回避呢? ……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指出,凌先生虽然有意无意地回避黎先生关于军吏问题的论述,但是他在前揭注文中的表述,什么“军中之吏”“军营中的佐吏、差吏”“其底层小吏的身份应近同兵卒”云云,不过是从黎文中探得军吏的底细之后,对黎文的相关论述变换一下说法而已,其论点基本不出黎文论述和界定的范围。(97页)
这引起了我格外的关注。李文所指凌文超文是《走马楼吴简隐核州、军吏父兄子弟簿整理与研究——兼论孙吴吏、民分籍及在籍人口》,引用的是2016年在长沙召开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发现二十周年的会议论文集,但该文并未收入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中。按学界惯例,与会学者提交的论文多是初稿,仅供学术交流和学术讨论之用,故会议论文未经允许,不得引用(不少会议论文集都在醒目位置作了标识),不知文才先生取得了会议主办方或作者授权否?凌文正式发表在《中国史研究》2017年2期。该文是讨论官府对州吏、军吏及其父兄子弟如何查核、登记。全文六个部分:一引言;二木牍文书补考;三簿书的初步整理;四簿书登录方式与保质;五州军吏与编户民的关系;六结语。全文重点,是要复原考订隐核州吏、军吏父兄子弟簿,是要讨论官府如何控制州吏、军吏及其男性家属。李文称黎虎先生专门就军吏问题,发表过“密切关联而内容不尽相同的二文”(96页注①)。一篇是《说军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文史哲》2005年2期),《内容摘要》称:
“军吏”涵义在先秦时指军队中除士兵之外的各级军官,战国时期层级有所下移,指将军以下的中下级军官。汉代以校尉为将军与军吏的分界线,此外幕府中的各色吏员亦属“军吏”范畴。魏晋南北朝沿袭汉制,也以将领所辖中下级军官和军府属吏为“军吏”,不过,“军吏”与将军并非截然划分,而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由于“军吏”范围宽泛,其上下层之地位亦相去悬远。吴简中的“军吏”属于军中下层吏员。他们与其他“吏民”一样被编入基层户籍,在经济上与其他编户齐民一样都有“名田”的权利和赋徭的义务,在政治上同样都有赐爵的权利。“军吏”在吴简中的六种“吏民”中,其待遇、地位等同或略高于普通农民和“卒”,而低于“士”“复民”和“吏”。吴简中的“军吏”与刘宋时期始兴郡“大田武吏”无必然联系,后者是地方武装性质的“兵”而非“吏”。
另一篇是《汉唐时期的军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阴山学刊》2006年6期),《摘要》称:
先秦时期“军吏”指士卒之上的各级军官。秦汉时期“军吏”的层级有所下移,逐渐指“军将”以下士卒之上的中下级军官了。隋唐五代,“军吏”仍为介于“军将”和“士卒”之间的一个群体,但较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在范畴、作用、地位上发生了某些变化。
内容分为两部分:一先秦秦汉时期的“军吏”;二隋唐五代时期的“军吏”。正如李文所归纳的,黎文是“对军吏的内涵、范畴和性质从先秦至唐代的发展变化做了十分详细而深刻的揭示和分析”(96页)。勾勒的是军吏的发展线索,讨论的是军吏在吏民中的地位(这与他研究吏户的理路是一脉相承的)。
两相比较,黎文与凌文虽然都涉及军吏,但兴趣点完全不同、讨论的重点完全不同。凌文既不是在黎氏二文的研究基础之上往前推进,故不必征引;讨论的问题点又与黎氏二文没有交叉,故不必参考。李文所指责的,只是凌文的一个注释(84页注①);该注称:“军吏,顾名思义,即军中之吏。……军吏即军营中的佐吏、差吏。军吏虽以‘吏’为名,但归军营管理,其底层小吏的身份应近同兵卒。”这个注释,对凌文来说,完全可以不要;这个注释的内容,也只是个一般的知识性的交待(也许还未必准确)。参见黎文,可以显示凌文超阅读广博;未标注参见,也无所谓,根本不存在所谓踩到红线的问题。如果把一般知识性的交待,都要注出处,那文章可能就太过累赘,甚至无法撰写了。比如,李文称:
所谓真吏“均没有口算钱的记载”的说法也不符合史实,因为吴简中明确记载:“子公乘生年廿三算一真吏复。”尽管目前所见材料只此一条,但已然证明真吏也需要承担口算钱,乃是无可辩驳的史实。(101页)
其实,我在2008年发表的、被李文屡屡引用批评的《吴简所见“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已经指出了“真吏也可纳算”(《资料》24,17页;《研究》,85页):
“真吏”具有身份性,一经为真吏,至死这一身份都不会改变。换言之,这一身份是终身的。这一点,树峰先生所言极是。现据《竹简·贰》略可修正处,是真吏也可纳算,如:
〔简96〕郡吏公乘李□年卅二算一 (贰·2460)
〔简97〕郡吏区邯年卅八 邯妻大女平年廿二算一 (贰·2417)
现在看来,纳算与否不能成为区分真吏与给吏的一个因素。
李文引用的这枚吴简,简号为3346,2006年韩树峰发表的《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吴简研究》2,崇文书局,2006)已经引及,并对这位名叫“生”的真吏“负担口算钱,吏役又被复除”的情况感到奇怪(39页)。《史学月刊》2009年5期发表的黎虎《说真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文章起首引用了三十余枚吴简,第三枚就是这支简,但未作解说(1页)。这样一条重要的可以说明韩树峰“真吏纳算”误说的材料,为什么没有引起黎虎先生的重视呢?上举小文《吴简所见的“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也引用过这枚简(《资料》24,18页;《研究》,86页),但我据以说明真吏需纳算的,并不是这枚简。——李文对黎虎先生“真吏”研究的贡献所作的归纳是:
从黎虎先生的上述论证可以清楚地看到,“真吏”既然是指真除实授的官员和吏员,其为“正式的官”或“正式的吏”乃理所当然,不言而喻。(102页)
这枚简中的“真吏复”何指?是指免了他原本被“真除实授”的官或吏吗?如果是这样,他被免之后,就是民;民纳算,不正是理所当然吗?这如何能用来证明真吏需纳算呢?李文此处并不是要深入讨论真吏是否需纳算,只是言及此事,恰巧引用了这枚简以纠正韩说;不引小文,我完全没有意见(李文78页注①提及他在台湾《汉学研究》2005年第1期(即23卷1期,2005年6月)发表的《孙吴封爵制度研究——以封侯为中心》,使用过吴简。覆核,果然。他引用的吴简涉及“还民”,在139页注27称:“关于‘还民限米’的解释,孟彦弘不同意王素等人的意见,以所论与本文无关,故此不述,请详参孟彦弘〈释“还民”〉,《历史研究》1994.1:170-171。”这个注,跟凌文被指责的那个注一样,纯属鸡肋(所引期号亦误,应是2001年4期),完全可以不要。文才先生将该文收入其《魏晋南北朝隋唐政治与文化论稿》时,将小文径删,甚是)。(www.xing528.com)
黎虎先生对待已有成果的态度,也有欠妥处。《说真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史学月刊》2009年5期)称:
“真吏”问题迄未引起学术界的注意,不见有关论著涉及这个问题。
然后,出注①称:
拙稿草成后、投寄编辑部前唯见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版)谈及此,认为“‘真吏’并非国家正式官员,而是国家吏役的正式承担者”云云。(51页)
文末,附有编辑部的收稿日期,是2008-02-19。黎先生既然是“草成后、投寄前”看到了韩文,正文不作修改,仍然称“不见有关论著涉及这个问题”,就有些不大合适;此文近收入其《先秦汉唐史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这句叙述学术史的话改成了:
“真吏”问题从未引起学术界的注意,从吴简披露“真吏”的资料至今亦已五年,尚不见有关论著涉及这个问题。(下册564页)
原刊文中的那个注释,也删去了。这样对待学术史,有失客观、公允。李文称“尊重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乃是基本的学术规范”(97页),甚是。
事实上,凌文超这篇文章涉及黎虎先生研究成果的,不是李文说“踩到了学术规范的红线”的上述这两篇文章,而是黎虎先生另外一篇文章,即《吏户献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在这里,黎、凌二人的研究交叉,就是关于孙吴户口总数是否包括了吏数。黎虎先生认为“吏”数为全国总户口数之内的吏员人数,凌文超先生认为吏员人数并未全部包含在全国户口总数之内。凌文在相关地方注明了黎虎先生的《吏户献疑》及相关意见(83页注①、第85页注⑧)。这一点,李文也不否认,称:
当然,凌先生的文章也并非完全没有征引黎先生的文章,如他也曾引用黎先生《“吏户”献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一文,但那是作为批判对象而加以征引的。(97页)
征引,就必须同意被征引者的学术观点?这实在是个非学术的要求。总之,在征引前人成果方面,应有所区分。不必、也不能将相关不相关、关系深关系浅,一股脑都摆在注释里;注释,不能也不是为了取代论著目录索引。
李文对吴简研究者的批评中,把不重视、不征引黎虎先生的论著作为重点之一。自己的研究如果是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之上来展开,在学术逻辑上也确实存在着依存关系,那当然应该且必须征引;如果像上举凌文超之文,研究侧重点不同,认识亦不相同 (1),即无征引的必要(如果征引,也只能是从商榷的角度来征引)。在评判学术贡献、学术影响时,也必须要放到学术史的发展中来审视。李文称:
黎先生对“真吏”问题所作的全面、系统、深入的阐释,实为学术界首次真正破解“真吏”之谜的科学论断。
还有一种情况必须厘清,那就是韩树峰先生的一些猜测之词与黎虎先生的科学结论之间的相似性的问题,以免鱼目混珠,以假乱真。(第102页)
据该文的参考文献,黎虎《说“真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发表于《史学月刊》2009年5期;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发表于《吴简研究》2(崇文书局,2006年9月)。黎虎先生的研究成果即使确实是最科学、最全面、最系统、最深入,后来居上,也是学术发展中的正常现象;韩树峰三年前发表的文章,怎么能对黎先生三年后发表的文章“鱼目混珠,以假乱真”呢?文才先生是担心学界同仁没有判断文章优劣好坏的能力?我认为这个担心是多余的。
我也顺便谈一下李文学术不规范的地方。李文在文章一开头就专门出注,谈到了自己曾对吴简的研究:
笔者的《孙吴封爵制度研究——以封侯为中心》(参见《汉学研究》2005年第1期)一文也使用过走马楼吴简资料,后因研究方向调整,没有继续从事吴简及相关问题研究。(第78页注①)
该文第一部分,循学术研究惯例,将《研究现状》作为第一节,历数相关研究成果,在“迄今专论孙吴封爵制度的研究果只有陈明光《孙吴封爵制度商探》一文”之后,举出了最新的成果:
最新有关孙吴爵制研究成果,为沈刚《孙吴蜀汉封爵问题探讨》一文,主要探讨了孙吴封侯的时间、对象、侯国分布、封侯食邑与奉邑制的关系等问题,由于篇幅短小,故许多论述都有待于深化。(《汉学研究》23卷1期,132页)
但转年,此文收入其《魏晋南北朝隋唐政治与文化论稿》(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时,在相应的学术史的交待中,沈刚这篇去年还是“最新有关孙吴爵制研究成果”,已全然不见了踪影(5-6页)。
《宜春学院学报》2016年10期,黎虎《魏晋南北朝“吏户”问题四献疑》对我的两篇文章多有批评。有些内容和意见,李文基本是重复了黎虎先生的文章。黎文:
就以孟文给出的数据来说,吏户与民户的比例怎么能够算出是1∶15呢?我是个从小学到中学算术都不及格的人都能够算出两个数字之比是1∶7.3,与孟文所谓孙吴的“吏户与民户之比约为1∶17”相去甚远,而不是什么“两个数字之比颇为接近”。孟文之玩弄数据游戏还表现在:在将48户认定为“吏户”的同时,又给出了另一个“吏户”的数据,说道:“在这390余户中,明确标明为吏户者约48户,不明户属有103户(这其中既可能有民户,也可能有吏户);即使将这不明户属的103户全部视作吏户,则吏户共计为151户。”在孟先生手中,“吏户”既可以是48户,又可以是151户,即使是其中可能既有民户也有吏户,也可以“全部视作吏户”,所谓统计数字犹如孟先生手中的儿童玩具橡皮泥,可以任意捏塑,试问这样的数据能够让读者信任吗?令人始料不及的是这种数字游戏并未到此为止,而是逐步升级,进而说什么:“作为吏户简的结句简,‘凡口若干事若干算若干事若干’的简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中,共有约180余枚。也就是吏户应是180余户,与这批简中,明确标明为吏户的近五十枚起首简相差甚大。若将不明户属者全部视作吏户(共150余户。当然这不可能),二者颇为接近。”请注意:这里又出来180余户“吏户”这样的数字,更令人如坠五里雾中的是,一方面以肯定的口气说这里的“吏户”180余户与150余户“二者颇为接近”,另一方面又有点心虚,在括弧内加上了“当然这不可能”一句话。这里我们不必去问读者究竟相信孟文的哪一个数字,而是要问问孟先生自己是相信哪个数字的?更令人震惊的是,这种文字游戏和数字游戏最后是这样终场的,说道:“由于现在公布的材料有限,而且对这些现已公布的材料,我们又无法排除它们属于不同时期的可能性(起首简与结句简可能分属不同时期,即使同一时期也可能分属不同的户),因此,上面的统计意义不大。”在一而再再而三说什么“两个数字之比颇为接近”“二者颇为接近”,牵着读者在数字迷宫中转得不分东西南北之后,最后以“因此,上面的统计意义不大”一语谢幕。(4-5页)
李文:
先来看其中所涉及的逻辑关系问题。对于103户“不明户属”者,尽管孟先生自己也承认其中“既可能有民户,也可能有吏户”,但在计算时,却为何悉数归为“吏户”?为什么这103 户不归入“民户”,而一定要归入“吏户”呢?实际上,要明白孟先生逻辑的奥妙,并不困难,因为他需要得到自己想要的数据,办法就是只能将这103户“不明户属”者悉数归入“吏户”,才可能使“二者颇为接近”。接下来,再让我们验证一下孟先生数据的准确性。“吏户”48户,390户去掉这48户即390-48=342户,用四舍五入法计算的话,约得“民户”应该是340户而不是350户。即便如此,48∶350的结果应该约为1∶7,也就是说“民户”与“吏户”之间的比例大约为1∶7,而非孟先生所说的1∶15。孟先生为什么会算错呢?因为他在后面将孙吴灭国时的民户与吏户比计算为1∶17。为了使这“两个数字之比颇为接近”,于是他就只能将上面的比例数据计算为“1∶15”,从而与“1∶17”“颇为接近”了。尽管孟先生是从事史学研究的研究员,但如此简单的小学算术题无论如何也应该算得出来。因此,孟先生此处计算错误的原因,就不排除故意为之的可能,大概是想通过玩弄数字游戏的方式,让读者在稀里糊涂中相信他的研究结论。
对于180余枚标明“凡口若干事若干算若干事若干”的简,孟先生认为这是“作为吏户简的结句简”,因此,他自然就得出结论,“也就是吏户应是180余户”。然而,接下来,孟先生的说法又变了,说:“明确标明为吏户的近50枚起首简相差甚大。”也就是说,在180余枚的简中,只有近50枚(即48枚) 明确标明为吏户,显然,孟先生也意识到180与48的确“相差甚大”。怎么解决“相差甚大”的问题呢?孟先生便将上面的103户“不明户属”者全部看成吏户,这样就变成了151户,从而就与180户“颇为接近”了。不知为什么,孟先生又在括号中加上一句“当然这不可能”,既然明知“不可能”,为何还要算进去呢?孟先生本人到底是相信哪个数据呢?按照孟先生行文的逻辑,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在孟先生那里,吏户既可以是48户,也可以是151户,或者说48=151。
更加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孟先生在玩弄了一大堆“48=151”式的数字游戏,将读者弄得头昏脑胀、一二不分之后,突然以一句“因此,上面的统计意义不大”来结束。孟先生究竟是在进行严肃的史学研究,还是在玩弄文字游戏呢?(94-95页)
黎、李二文上述两段的区别,大概就是黎先生认为我算术太差,说“我是个从小学到中学算术都不及格的人都能够算出两个数字之比是1∶7.3”;李先生则高看我一眼,说“结果应该约为1∶7……尽管孟先生是从事史学研究的研究员,但如此简单的小学算术题无论如何也应该算得出来。因此,孟先生此处计算错误的原因,就不排除故意为之的可能,大概是想通过玩弄数字游戏的方式,让读者在稀里糊涂中相信他的研究结论”,认为我有意为之、诱骗读者。事实上,我连“从小学到中学算术都不及格”的黎虎先生都骗不了,谁还能上当受骗呢?
再如,黎文:
在将传统“吏户”论的上述两个问题与“吏户”问题进行切割之后,孟文在实际上是提出了自己的“吏户”论,说道:
我认为,判断其是否为吏户,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标准应当是它是否具有身份性,乃至世袭性。从走马楼吴简来看,这一时期的吏具有身份性(户主为吏,则该户所属人丁即为吏),这样的户,我认为就可以视作“吏户’”。户籍的编排形式只是一个形式问题,身份性才具有本质意义。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孟氏“吏户”论实际上并没有跳出传统“吏户”论窠臼,被其认为是“吏户”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标准”———所谓“是否具有身份性,乃至世袭性”云云,完全是传统“吏户”论早已一再强调过的问题,并非孟文的创新。传统“吏户”论关于这个问题的基本观点是:“吏是全家服役的,也是世袭的。”是“世袭专业户”。吏的世袭性是与吏有专门的“吏籍”相联系的,“一旦隶于‘吏籍’,就得世代为‘吏’,父死子继”。由此可见,孟氏“吏户”论实际上是传统“吏户”论的翻版,并非什么创新,不过孟氏“吏户”论试图撤掉传统“吏户”论的三根支柱中的两根而成为独脚“吏户”论,这种独脚“吏户”论未必能够比传统“吏户”论行稳致远一些。这种与吏有特殊的户籍、吏的地位十分卑贱相脱离的孟氏“吏户”论,不过是孟氏想象中空中楼阁而已。(5-6页)
李文:
在这方面,孟彦弘先生也不遑多让。前揭《臆说》一文就存在多处背离基本史实和逻辑混乱的情况,更有毫无史料依据的猜测——这倒是与其“臆说”的主题相吻合,如:
我认为,判断其是否为吏户,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标准应当是它是否具有身份性,乃至世袭性。从走马楼吴简来看,这一时期的吏具有身份性(户主为吏,则该户所属人丁即为吏),这样的户,我认为就可以视作“吏户”。户籍的编排形式只是一个形式问题,身份性才具有本质意义。
这里孟先生对于是否为“吏户”提出了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标准”,即“是否具有身份性,乃至世袭性”。首先要指出的是,孟先生所提出的这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标准”,仍是拾传统“吏户”论之牙慧,并非其原创,所不同者,孟先生只是将传统“吏户”论的3个基本观点去掉了其中的两个而仅保留这一个而已。其次,孟先生在明确提出“吏具有身份性( 户主为吏,则该户所属人丁即为吏),这样的户,我认为就可以视作‘吏户’”之后,却并未对这个观点进行任何论证,也没有举出任何史料作为证据。(99页)
这样大面积的重复,有必要吗?对前一处,作者还出了一个注:“对于《臆说》玩弄数字游戏的做法,于振波先生早在2006年就已指出……本文在修订过程中,得读黎虎先生近撰《魏晋南北朝“吏户”问题四献疑》,《宜春学院学报》2016年第10期,对孟先生玩弄数字游戏的手法也有评析,笔者对此事的看法,与上述二文相同。”(95页注①)后一处,则连个注都没有;这符合学术规范吗?这是否属于学术不端呢?这能对不起自己的老师吗?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李文第三节(四)小节两次提到“公然剽窃”(100页),却未见明确的事实论述。剽窃,是非常严重的指控,文才先生应该且必须明确指出剽窃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即率意宣称“公然剽窃”,这是极不负责任的。
三、学术评论的底线
学术讨论或学术批评,一定要限定在学术的范围,用学术的眼光、学术的语言、学术的逻辑,来讨论学术问题。遗憾的是,李文有相当多的内容,讨论的既不是学术问题,使用的也不是学术语言和学术逻辑。
什么是学术语言呢?比如,我说“李文讨论的既不是学术问题,使用的也不是学术语言”,这是学术语言;如果我说“李文才先生身为扬州大学教授,居然不懂得何为学术语言、何为学术表达”,这就是非学术语言。再如,我说李文才先生没有理解甚至曲解了我的意思,李文逻辑混乱、前后矛盾,等等,这是学术语言;如果我说李文才教授学力不逮、水平太低、理解能力很差、玩弄文字游戏,这就是非学术语言。以下我们以实例说明。
我在讨论吏户存在与否的问题时,两篇文章均引及黎虎先生的意见:
最近黎虎先生撰文,根据走马楼所出吴简的材料,否定了当时吏户的存在。他的根据主要有两点,一是当时吏、民户籍是混合编制的,同为编户齐民,并不存在独立于民户之外的吏户;二是当时吏户的地位,不仅不比普通百姓低,甚至还高过普通百姓。我认为这两点与吏户存在与否都没有必然的关系。(《吴简所见“事”义臆说》,《吴简研究》2,207页;《研究》,63-64页)
以上研究,主要依据的是文献资料和石刻史料。随着长沙走马楼吴简的发现,这一问题又引起了学界的关注。黎虎先生撰写了系列文章,沿着汪征鲁的思路,进行了论证。撮其要点,我理解的黎先生的主要结论是:第一,不存在“吏户”;第二,吏的社会政治地位并不低;第三,吴简中的“吏民”是编户齐民。我认为专门户属与其地位高低、义务轻重并无必然关系。(《吴简所见的“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资料》24,13页;《研究》,81页)
无论我的认识能不能成立,但这是学术语言和学术表达,无一讥讽语。黎虎《魏晋南北朝“吏户”问题四献疑》的回应:
不愧为大手笔!以“这两点与吏户存在与否都没有必然的关系”一言以蔽之,不费吹灰之力就将拙文对于“吏户”论的种种质疑、论难拒之门外。(2页)
这就不是学术语言和学术表达,而是情绪宣泄。在指出我一处统计错误后,黎先生又说:
以如此不严肃、不负责任的态度玩弄读者,可谓空前绝后,应当纳入吴简研究领域乃至学术研究领域中的诚信缺失记录之最。(5页)
这就完全逸出了学术的范围。我在我的实名微博中对黎虎先生这篇文章的回应,也不是学术语言和学术表达。李文才先生将我在自媒体上发表的情绪性的表达,未经我同意,即全文附在他这篇学术评论文章之后(109页),即极为不妥,也极不符合学术规范。
有些指责,实在迹近无聊,真要让人“忍俊不禁”了。比如第100页统计我如何在文章中称呼师友;我也很想称黎虎先生为“虎先生”,能行吗?当然,《吴简研究》作为同仁刊物,技术处理也确有不到位之处,比如被李文指责的这种称呼(后编辑出版《出土文献与汉唐典制研究》时,我即将所有文章原有的如“先生”等敬称统予删去了)。再如,对沈刚《吴简中的诸吏》一文所引及的学者论著,李文认为:
显然,在沈先生看来,在吴简诸吏问题的研究中,上者为侯旭东、罗新,中者为韩树峰、张荣强,下者为黎虎。读者不难发现,5人中侯旭东、罗新、韩树峰、张荣强为吴简读书班成员,前两位是其中的头面人士,而黎虎则为一介野鹤孤云式的处士。其褒贬抑扬,等次排列,颇值得细加玩味。(105页)
这是学术评论吗?如果黎虎先生不愿作“野鹤孤云式的处士”,并且认为参加吴简读书班就可以摆脱“野鹤孤云式的处士”,我们非常愿意邀请黎先生参加读书班,共同研读。
有些表达,则不符合学术规范,比如第91-93页,引用韩树峰、王贵永的文章,多次称“署名为韩树峰、王贵永的(文章)”,并且在第93页特别说“如果说王贵永先生作为一位中学历史教师”云云——这完全是歧视中学教师。且不说钱穆先生当过小学老师,吕思勉先生教过中学,文才先生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北京师范大学的启功先生教过中学,文才先生现供职的扬州大学的任中敏先生也教过中学;即以目下论,我能因为我供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就歧视在扬州大学工作的文才先生吗?显然不能!
学术研究中,认识有分歧是很正常的,既不是因有私仇才要商榷,也不是要通过商榷来泄私愤。商榷也不会遮蔽被商榷文章的光芒和贡献。从前因批评一位朋友的论著,引起朋友的反感,我曾为此写过一段话:
面对批评或商榷,原作者常常会认为批评者或商榷者没有读懂乃至误解了自己的文义,而批评者或商榷者又往往从自己的认识或逻辑出发,认为自己已经理解了原作者的精义。解决这一争执最好、也是最为恰当的方法,就是请学界同仁来评骘;双方文章都已发表,已成公器,正可作为他人研究相关问题的线索。
事实上,在被李文视作“团伙”的学者之间,学术认识也不尽相同,且时有商榷。本文第三部分所举第1段第2条、第3条,就是我分别与侯旭东、韩树峰两位的商榷,可参看。
学术讨论,要遵循学术的逻辑。李文在批评杨振红先生“肯定韩树峰先生的说法而无视乃至否定黎虎先生的论述”(103页)时,说:
我们自然不能说杨女士也是团伙中人,但杨女士的上述表现却可能是对团伙行为的推波助澜,因为团伙行为的表现之一,就是对于“圈”内成员的片言只语都加以引述和点赞,而对于“圈”外学者的研究则基本视而不见,于其中的“出头鸟”则加以孤立和围剿。(104页)
这就不是学术逻辑。如果等而下之,指责作者心理,作诛心之论,如“为什么韩先生对这几个词汇情有独钟呢?因为这些词汇方便‘推论’”(93页);甚至于说“也许还有其他原因,那就是个人的私心作怪”(104页),就更要不得。
李文指责吴简研讨班为“团伙”、为“团伙行为”。这样的指责,完全不应该出现在严肃的学术文章中。如果吴简读书班是团伙,学校老师组织的读书班,是团伙吗?各种学会是团伙吗?黎虎先生和黎先生曾经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李文才先生,是团伙吗?李文将彼此援引、相互吹捧视作“‘团伙行为’之一”(100页);李文总结吴简出土后“吏户”“吏民”问题认识的三个特点,之二是“黎虎先生的系列论文提出许多创新性见解,构成了他对‘吏户’‘吏民’问题的一种新的学术体系,代表着‘吏户’‘吏民’等问题研究的新阶段”(83页)——倘用李文批评团伙的标准,这是不是也属于团伙行为呢?
指责团伙“干扰了学界对黎虎先生的新学术体系和相关研究应有的重视和正确判断”,让人啼笑皆非。李文所列举的黎虎先生研究吏户问题的文章,哪篇没有发表?文章公之于世,且CNKI上皆可下载,“团伙”是用什么方法成功加以屏蔽,不让学术界获知并研读黎先生的论著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新近印行的黎虎先生的论文集,不正在京东、当当、亚马逊公开出售吗?“团伙”又是怎么阻止读者购置、研读的呢?李文特别提到杨振红、沈刚两位屏蔽黎虎先生的成果(105页);这即使是事实,那也只是杨、沈两位把自己屏蔽了,哪里能屏蔽得了学术界呢?哪里能影响学术界对黎虎先生成果的吸收呢?
李文称:“真正从事学术研究的人都会有相似或相同的体会,那就是并不担心自己的观点受到质疑,可怕的是别人故意曲解你的观点,再反过来对你进行指责和批判。”(108页)其实,大可不必担心。现在学术界是开放的,没有人能一手遮天;学术也是发展的,这代人理解不了、甚至曲解你,那就藏之名山,等下代人。况且,已故的史学家,他们该怎么办呢?担心亦无用矣。李文结尾说:
学术研究中的“圈子”或团伙行为,则是孟(彦弘)、韩(树峰)等不良学风的助推器,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彼此之间的相互援引、吹捧,无形之中助长了这种歪风邪气的盛行。对此,整个学术界都应该提高警惕,切不可让这种依靠猜谜、揣测的“算命”式的学风,毁掉我们的学术研究!
文才先生心系学术,令人钦佩,但也实在言过其实。就算孟、韩助长歪风邪气,就算孟、韩的研究是猜谜、摧测的“算命”式的,那也没有毁掉“学术研究”啊——黎虎先生不就创建了新学术体系吗?李文才先生也说:
毋庸讳言,本文对黎虎先生的吴简‘吏民’系列研究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但笔者可以负责任地说,对于黎虎先生吴简研究的肯定和赞扬,完全是从其著述的实际出发,一切以学术规范为准绳,经得起事实的检验。(107-108页)
这还担心什么呢?文才先生对自己老师的创新学术成果有信心,对这一成果在学术界的传播和影响也要有信心;即使对学术界很失望,那也要对学术史充满信心。要相信,创新成果、特别是有创新体系的成果,一定不会因为曲解而终致湮没。
学术评论在推动学术进步、深化学术研究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少学术刊物,都单独留出相当篇幅,刊载相关评论。一般来说,撰著评论者,都是相关领域的行家里手;因自己对相关内容做过持久而精深的研究,评论往往能切中肯綮,不仅能指出所评论的论著的优点和不足,而且能高屋建瓴,为该研究领域拓展研究视野、提示研究方法、指出研究方向。这些评论,往往在一个研究领域的研究史上能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最低的标准,也需一本学术立场,保证评论文章属于学术评论,在学术范围内进行。即使用这一最低标准来衡量,文才先生的这篇评论,也实在不能说达到了合格线。
四、结语
论著发表,即为天下公器。有人批评,总比无人置理要强。就历史研究而言,我们今天研究所依据的材料,是有意无意留存下来的,有很大的偶然性。依据这些材料所得到的认识,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换句话说,用这些材料勾勒出来的历史,并非历史演进必然的、惟一的结果(参罗新《一切史料都是史学》,《文汇学人》2018年4月13日第2版)。历史认识和解释的复杂,自不必说;就是事实层面的所谓“恢复真相”,亦极不易。李文批评韩树峰推测过多,说:
大凡读过韩先生文章的人,不难发现,“可能”“似乎”“如果”“应该”“大概”“也许”“推测”等,乃是高频率出现的词汇。(93页)
又特别在注②中作了统计:
据笔者粗略统计,在《孙吴时期的“给吏”与“给户”———以走马楼吴简为中心》一文中,这些词汇出现的次数分别为:“可能”17次、“似乎”14次、“如果”18次、“应该”14次、“大概”6次、“也许”6次、“推测”9次。《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一文的情况则是:“可能”23次、“似乎”11次、“如果”7次、“应该”2次、“大概”1次、“也许”2次、“推测”3次。(93页)
如果我说,这恰恰反映了一个学者在研究中的严谨态度,文才先生一定认为我是在袒护朋友,但事实,确实是这样。韩树峰先生没有因为自己接触吴简比较早、收集的材料比较多,就自以为掌握了真理,得出了惟一正确的科学的结论。可见,作为学者,他是有分寸、知深浅,对学术研究怀有敬畏之心的。其实,黎虎先生在研究“真吏”问题时,也体现出了同样的态度,李文即给予了高度评价:
黎先生虽然也作了一些推测性分析,但是明确指出:“由于资料缺乏,尚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限于资料,未敢妄断”,我认为这正体现了黎虎先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因为在没有更多材料可资论证的情况下,确实不宜轻率做出某种肯定的判断。(106页)
多闻阙疑,自是学者应有的态度。也许,这就是前辈学者学术积累越久,掌握的材料越多,了解的可能性越多,下断语、下结论时反而会越犹疑的原因了。
学术商榷或讨论,要心平气和。争论双方的学术出发点、学术逻辑、对材料的理解都不尽相同,所以彼此要说服对方,一般来说,是不大可能的。争论,是给学术界同仁看的,是要同行来判断是非曲直的,同时这也是为学界进一步研究这一问题多提供一些思考角度和研究素材。有的说法,即为同行所采信,并被屡屡征引,有的说法,即不大被认可,于是引用者稀。有的成果在发表的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呼应者众,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这些意见又常会被淘汰;有的则正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才焕发出光彩,产生持续的影响力。这在学术发展中,都是很常见、很自然的现象,实在不必争眼下的引用率。意识到这一点,学者就要在学术商榷、争论中,尽量克制自己非学术的情绪,避免将学术讨论演化为情绪宣泄,力戒使用大批判的语言和逻辑,尽量维持学术理性和学者风范。站在第三方的立场进行学术评论,更应如此,也更容易做到。
文才先生没有深入从事过吴简研究,对相关问题没有成见,本可以秉持学术的、客观的、中立的原则,做出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有学术价值的、中肯的、平实的评论。事实却不尽如此,令人不胜遗憾。李文在批评时,使用最多的,大概就是逻辑混乱、自相矛盾等词语(我在回应中,也才清晰地意识到,逻辑确实是个大问题)。造成这一情况,也许是研究者的水平低,也许是评论者未能读懂。任何一个专题研究,都需要进行大量的学术积累,不经积累即能达到一定的水准,或者是天才,或者是妄人。我很希望文才先生能以这篇不太成功的评述文章作为步入吴简研究的初阶,登堂入室,推动吴简研究的深入。
二○一八年四月廿八日写就,六月十五日改定
原刊《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2期
编校按:本文刊发时,囿于版面,大段引文曾作压缩;杂志亦本着学术刊物的立场,删去了一些情绪性的表述。考虑到引文具列,可免读者翻检之劳,故予恢复;一些情绪性的表述,也同时作了保留,立此存照,以警示自己“知易行难”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