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中引入必要设施原则是可行的,对互联网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垄断案件尤其必要。如果拒绝该设施的使用,将严重损害竞争。这有可能基于技术、成本或法律权利上的限制。互联网行业具有动态竞争特点,能够稳定地构成“必要设施”的互联网产品是非常有限的。目前,可能较多涉及EFD的是知识产权的垄断问题,如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强制许可。毫无疑问,尽管这是一个敏感问题,对于中国这个新兴经济大国来说却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中引入必要设施原则(EFD)是可行的,对互联网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垄断案件尤其必要。但前提条件是一定要严格适用,这种严格适用体现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1)该设施是相关市场有效竞争的必要条件。如果拒绝该设施的使用,将严重损害竞争。(2)其他使用者复制或重建该项设施是不可行或不现实的。这有可能基于技术、成本或法律权利上的限制。(3)设施的开放使用在商业上是可行的。(4)拒绝开放没有正当的商业理由。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保护品牌和商誉;出于技术安全考虑;维持使用效率;开放使用将带来成本大幅升高;以及维持技术标准一致等。
在互联网领域,考虑到法院普遍对技术问题并不擅长,强制干预某项互联网服务提供的条件、价格甚至结果,都可能适得其反,效果比不干预更差。互联网行业具有动态竞争特点,能够稳定地构成“必要设施”的互联网产品是非常有限的。目前,可能较多涉及EFD的是知识产权的垄断问题,如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强制许可。(www.xing528.com)
就EFD在国内的适用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救济方式的特殊性:能否对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产权进行强制许可?就目前国内的立法来看,对于是否可以施加强制许可令,由哪个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是知识产权局来施加,二者如何协调等,都没有定论,有待法律细则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解决。毫无疑问,尽管这是一个敏感问题,对于中国这个新兴经济大国来说却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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