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是典型的一元执法体制。欧盟委员会承担主要的反垄断公共执行职能。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反垄断案件进行调查,与美国同行不同的是,欧盟委员会可以对案件作出决定,包括作出判定企业违反欧盟竞争法的决定。如果判定企业违法,或者在企业不服禁令或在案件调查中不与其配合时,欧盟委员会还有权对企业课以罚款等。
欧盟委员会的行政裁决具有执行力。但是,如果被告或者任何第三人对欧盟委员会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到欧洲初审法院以欧盟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欧洲初审法院既可审查欧盟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也可审查其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对欧洲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欧洲法院不进行事实审,只审查欧洲初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欧洲法院的二审是终裁判决。
欧盟的特有问题是欧盟执法与各成员国国内执法之间的关系。2002年通过的1/2003号条例,规定各成员国在处理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案件时应当直接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里斯本条约第101、102条),并且力促欧委会与各成员国执法机构和法院的合作,包括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等,即建立“欧盟竞争网络(European Competitioin Network)”。同时,该条例赋予欧委会在调查和和解上更大的权限。
在1/2003号条例实施的十年间(2004年5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适用欧盟竞争法的案例达到780多件,其中欧委会处理122起,而各国执法机构调查的数量达到665起,最大的改观是各国执法机构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明显提高。适用欧盟竞争法的案件中半数以上全部或部分涉及卡特尔。其中,欧委会调查的案件中只涉及滥用垄断地位的案件占到约20%,20%中又有84%都是涉及排他性滥用(exclusive abuse),盘剥性滥用(exploitive abuse)较少。[21](www.xing528.com)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一方面是为了应对美国在互联网行业上的竞争优势,一方面是出于建立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的考虑,欧委会近几年在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调查上不遗余力,表现出强烈的消除市场障碍的决心。欧委会2015年6月4日发布《竞争政策2014年度报告》[22]称,竞争政策能够帮助建立真正的数字单一市场(digital single market),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的整合需要竞争政策来保障数字领域的公平竞争;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数字内容和技术转让协定的新发展,将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则与竞争执法结合起来;知识产权对于创立数字单一市场至关重要,欧委会正在考察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是否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
欧委会在报告中指出,欧委会对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调查主要集中在消费者通信服务、社交网络服务、在线广告服务三个领域。智能手机领域的关键是标准设定程序及其兼容性。2014年,欧委会就标准必要专利做出了两个重要决定,一是认为摩托罗拉禁止苹果在德国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是滥用主导地位,二是要求三星承诺五年之内不会禁止在欧洲经济区内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此外,对高通的芯片垄断问题进行了两次调查,最近的一次调查仍在进行中。最引起轰动的是,经过7年对谷歌网络搜索引擎可能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的问题的调查,2017年6月欧委会对谷歌操纵纵向搜索结果行为开出了高达24.4亿欧元的罚单。欧委会对谷歌的安卓手机软件与在线广告服务的调查则还在进行中。可以预见,为了促进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的形成,欧委会还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保持互联网竞争执法上的活跃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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