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手机的出现在互联网时代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作为一种高度集成的产品,一台智能手机上除了移动操作系统(mOS)等核心硬件外,往往预装了多个驱动程序和应用程序,它必须同时满足输入、图片、视频、上网等多种处理的需求。因此,与电脑不同,智能手机从诞生之始其商业模式就体现为一种捆绑销售。而这种捆绑被认为是提高用户体验和购买效率的必要手段。[96]
目前几乎所有的智能手机除了一些预装的基本应用外,也都提供应用程序的商店(application clearinghouse),使用该智能手机的用户只能从提供的应用商店里下载相关应用。这里就存在一个明显的杠杆传递关系。即该品牌智能手机如果能吸引和黏着足够规模的用户,那么它的应用商店就会拥有相应数量的用户,而对应用的定价也就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从而也会提高更多的应用商入驻该智能手机应用商店的意愿。
应用商店实际上是一种中介平台,它认可、出售和发布下游的第三方应用,如iTunes Store、Blackberry's Appworld、Google's Play或者Amazon Appstore等。从竞争意义上来说,通过mOS与应用商店的捆绑,实际上就可能将在mOS上的垄断地位或市场影响力,延伸至应用软件市场,从而操控应用软件市场的价格。这种捆绑在竞争上的影响与微软将视窗与IE捆绑出售具有极大的相似之处。
智能手机通过mOS与应用商店的捆绑,可能存在三种动态竞争:(1)智能手机的移动操作系统mOS可被视为单独的一个市场,在该市场内只提供了一个应用商店,作为第三方应用程序能够接入的界面,捆绑、预装等方式会导致对应用市场的某种封锁;(2)mOS作为一个单独的市场,但是有多个应用商店,在应用市场上mOS的制造商和第三方应用开发商在价格上相互竞争;(3)不同的智能手机的mOS相互之间为了应用商店能纳入哪些应用程序而相互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应用程序的质量和价格会影响mOS的竞争力。
简单来说,通过mOS与应用商店的捆绑,可能存在mOS制造商的垄断杠杆延伸,因此影响应用程序市场的价格竞争,人为地抬高应用程序的价格,也可能因为应用程序质量与价格的竞争,使得消费者更愿意选择装有价格较低的应用商店的智能手机,反制mOS的垄断力量。因此智能手机上的捆绑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是一个答案不确定的问题。
奥克诺(O'Connor)法官在杰弗森·帕瑞斯地区医院一案中提出,判定一项捆绑行为的违法性,至少要满足以下门槛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1)卖方必须在捆绑市场具有影响力;(2)存在这样重大的威胁:实施捆绑行为的卖方在被捆绑产品市场上将获得市场影响力;(3)必须有一致的经济学基础能将捆绑产品和被捆绑产品区分成不同的产品市场。[97]
首先,mOS与应用商店是否是不同的产品,在实践中仍然会有些争议,应用商店是每台智能手机必备的软件集成,如果没有应用商店,智能手机的许多功能无法展现,也就失去了对用户的吸引力,从这点意义上来说,应用商店与mOS之间的互补性是明显的。但这并不排除,应用软件与mOS实际上是完全不同可以分离的产品,而应用商店只是提供二者接合的界面。
问题回到另一个更有趣的点:到底是mOS与应用商店捆绑,还是m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应用商店,用户有相当大的选择权下载所需要的应用软件,如不同的游戏。在用户下载前,mOS只是与应用商店捆绑,而并不是与应用软件直接捆绑,但显然,能进入捆绑的应用商店实际上是进入可能被捆绑商品行列。因此,被捆绑的虽然是应用商店,但也必然影响到应用商店中所有应用软件的具体种类和定价。传统的捆绑产品与被捆绑产品在智能手机上,变成了一个微妙的很难套用以往判例的问题。这又要回到我们前面谈到关于互联网产品市场界定的特殊处,必须厘清一些市场之间的联系,并将之综合考量。
其次,mOS制造商必须在捆绑产品,即mOS上具有市场影响力。目前市场智能手机的主流三个mOS是苹果的iOS、谷歌的Android和微软的Windows Phone。其中Android因为一直是免费提供的,所以为包括三星、索尼、LG、华为和中兴等智能手机广泛采用,每一品牌智能手机又有定制的mOS。
根据IDC关于全球范围内智能手机销售量的评测,iOS在2015年的销量增长会超过Android,但其市场份额至2019年前仍然不会超过20%,Android将始终占据79%以上的市场份额,WP的市场份额可能增长至5%[98]。在这三个mOS中,只有Android具有明显的市场影响力或主导地位。(www.xing528.com)
表5-1 IDC关于世界范围内智能手机销售量、市场份额五年预测(销售量单位:百万美元)
但是,Android是最为开放的,它允许许多第三方应用商店的同时存在,因此几乎不存在捆绑问题。涉嫌捆绑的主要是苹果的iOS,苹果应用商店是独有的,并且与入驻应用商有很多排他性的约定(见第二章第五节)。但iOS就目前的市场份额来说,它并不具有主导地位,它只能制约和影响“果粉”们。苹果手机的用户在多大程度上是被强制还是自愿地选择了苹果的应用商店模式,仍然是一个可以争议的问题。
第三,在智能手机的应用商店里,一些应用软件收费下载,一些则是免费提供。以三星为例,其智能手机中配备两个应用商店,三星应用商店和Android应用商店——Google play。这两个商店中的大多数应用软件是免费下载的。而与Android不同的是,苹果的应用商店的应用软件则大部分是收费的。苹果坚称其对入驻的应用软件至少保证其安全,而第三方应用商店提供的软件则有可能携带病毒。
尽管长期坚持收费政策,却极大地鼓励了应用产品的入驻,所以苹果的应用商店的软件下载数量和质量一直领先于其他两种系统。[99]iOS和Android应用商店的软件数量都多达上百万种,因此分类和推荐成为至关重要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用商店对入驻应用还提供搜索引擎的功能,这也从某种程度上控制了应用软件之间的竞争。
比较难证明的是,mOS的制造商故意地将其在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力延伸至应用商店。显然在Android的案例中,由于允许用户安装第三方应用商店,这样的垄断杠杆意图并不明显。而iOS在这方面的控制,也有一定的正当意图:安全审查、鼓励创新以及提高用户体验等。简单来说,捆绑似乎在限制了用户的选择权的同时,也为用户带来了一些正面的效率,这两者之间很难量化比较。
2014年全年,苹果宣布,所有应用程序开发者通过苹果App Store获得了150亿美元的收入。根据30%的分成规则,苹果获得了其中45亿美元的收入,相比2013年,整体收入大幅上涨了50%。但是一年45亿美元的App Store收入,相对苹果全年1 800亿美元的收入,只占到一小部分,数据上的价值没有那么明显。但App Store给开发者带来的可观收入,以及iOS用户能够获得大量优质的应用,对于整个苹果生态圈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这些,并没有从数据上显现出来。
App Store提供140万个App的下载,Google Play应用数量则达到172万,但苹果App Store的收入回报显然更为丰厚。App Annie追踪的数据显示,2014年第三季度,苹果App Store产生的收入比Google Play产生的收入高出60%。
相对于其他应用商店,所有的业内评价都是苹果更有意识、更有章法,不断改进其服务,并将应用商店有效地纳入其生态系统。比如,苹果允许开发者在苹果应用商店中捆绑销售他们的应用程序、展示应用程序预览视频以及邀请用户试用测试版应用程序。苹果还允许第三方应用程序,例如可以给照片添加各种神奇效果的应用程序,嵌入它自己的应用程序。苹果提供的新的编程语言Swift将让编写应用程序的工作变得更加容易。正因如此,编程者将会更加热心地优先为iOS 8编写应用程序,其次才会考虑到Android或Windows Phone。而应用程序丰富的应用商店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一大亮点。[100]
总的来说,对mOS与应用商店的捆绑,是否构成一个反垄断命题,仍然是见仁见智的问题。笔者的观点是,仅以苹果App Store案为例,它不具有mOS的市场主导地位,将mOS与收费为主的应用商店进行捆绑,某种意义上也会影响其在mOS上的市场影响力,垄断杠杆与损害竞争的影响都并不突出。苹果坚持的这种商业模式对用户有一定的区分意义,对整体竞争提供了更多样的补充,它的成功和失败受制于许多市场因素,可由企业和消费者自行调整,并不应当以反垄断过多干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