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球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状况来看,这个行业近年来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不只是培育了许多具有巨大市值和潜力的线上企业,也几乎将所有大的线下企业同时卷入其中,可以说现在全世界的大企业没有一家不重视线上业务的拓展。但正因发展迅猛,竞争者们对垄断位置的追求和巩固的愿望更加强烈,互联网垄断行为相较于线下市场,也发展得更快,而且形式多样,日益隐蔽。
在互联网商业发展的初期,以美国的经验为例,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重点放在纵向垄断(如微软的捆绑销售)、横向协议(如GTE诉贝尔电话公司案[1])以及联合抵制(如FTC对五个州的克莱斯勒汽车经销商的指控[2])等。2000年4月,美国FTC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竞争者合作的反托拉斯指南》。[3]在当时,包括线上和线下的联盟和合并特别引起了执法的注意,因此有了此项指南的发布。[4]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最初散沙式的市场结构在短短数年间大幅改变,几乎在每个大类的产品市场都迅速产生了相应的寡头垄断者,借由用户锁定和规模效应,这些企业的市场势力不断扩张,并逐渐出现业务的交叠和全面竞争。可以说,2006年以后由于互联网垄断企业的崛起,过去零散商户之间的合谋、共同抵制等行为都不再突出,也不再引起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注意,执法的重心开始转向滥用垄断地位和并购前审查。(www.xing528.com)
近两三年,由于全球性发展互联网经济,特别是领先国家普遍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一些更新更有争议的问题产生了。这些问题涉及创新与竞争的边界,或者说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边界,因此在两个法域之间引起直接的执法冲突和热烈的学术探讨。如标准专利持有者的垄断定价、App商店的排他交易、竞价排名中的商标侵权、网上电子书的知识产权侵权等,都是近年诉讼和研究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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