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双面或多面市场,拥有以下特征:(1)有两组以上的客户,其中一组客户需要通过这个平台联系到另一组客户。(2)不同组的客户之间存在溢出效应。例如,在搜索引擎,通过免费用户的使用和点击,可以不断改善向付费广告商提供的关键词设置;同样,越多免费用户就能吸引越多的广告商。(3)两组客户的定价体系存在根本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往往以一组客户的定价来补偿对另一组客户的服务成本。[3]
近年来,双面或多面市场已成为国际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众多经济学家对此展开了研究。罗切特和蒂罗尔(Rochet and Tirole)首先把双面市场定义为:当平台向需求双方索取的价格总水平P=PB+PS不变时(PB为用户B的价格,PS为用户S的价格),任何用户方价格的变化都会对平台的总需求和交易量产生直接的影响,这个平台市场被称为双面市场。[4]在平台里,对双面市场或多面市场的不同要价及其变动都会影响到双方对平台的需求及其参与规模,这种影响是联动和复杂的,因此定价结构对平台企业尤为重要。
如果按照产业组织学对“双面市场”的严格定义,互联网产业中的许多市场可能并不是“双面市场”,因为往往一面提供免费产品,另一面提供收费产品,通过免费产品锁定相当数量的客户,再通过免费客户吸引另一方面的收费客户,并以收费市场的营收补贴免费市场。在互联网的双面市场中,价格结构并不是最重要的,其他指标如网络效应、产品差别性、质量和更新速度等才是最重要的维持工具。
因此,如果把产业组织理论的“价格结构”拓展为“相互依赖性”或“互补性”,那么就能更好地解释互联网的双面市场。所谓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是指“这些平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促成双面用户达成交易方面是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的,缺一不可。只有双面用户同时对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需求时,平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才真正有价值,任何一面用户对平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没有需求时,该平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就不存在”。[5](www.xing528.com)
在双面或多面市场中,非对称价格结构、交叉补贴、垄断定价、捆绑销售等都是普遍存在的情况,其中的经济合理性和因此增进的社会福利,在产业组织理论上也有争议[6]。正是由于存在大量反垄断法传统禁止的行为,双面或多面市场也引起了反垄断的关注,事实上从美国对银行卡网络的反托拉斯案开始,对双面或多面市场是否有必要进行反垄断,就一直有争议。[7]
过去,被认为是典型的网络或平台企业的如公用设施、银行卡、飞机订票系统、通信等,这些产业的进入门槛高,前期投入大,基础网络的铺设至关重要。只有在规模达到一定份额以后,它才能获得盈利。因此此类企业也常被认为是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企业,它们的垄断具有合理性。现在的互联网市场,虽然在进入成本和基础网络方面没有那么高的要求,但是在虚拟网络效应、客户黏着性上与传统平台企业是一样的。
因此,由于没有基础设施的沉没成本,也不涉及资源的浪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的合理性,就引起很大质疑。如果套用单边市场的一些竞争理论,其许多商业策略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诸如捆绑交易、交叉补贴、操纵投标等涉嫌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又可能是该平台产业维持的基础。因此,在反垄断实践中,必须考虑互联网一贯的商业策略和营利模式,而不能简单以传统思路推断。这也是芝加哥经济学派努力灌输至反垄断执法的一个重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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