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认为即时通信与社交网站、微博等属于高替代性的产品,因此可以划为同一产品市场。中国已有的反垄断立法和案例,在产品市场划分上并未有明确的方法。从现有实践来看,多是效仿美国采用的需求交叉弹性方法(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95]或者假定垄断者测试(Hypothetical Monopolist Test),又称SNNIP测试[96]。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7条“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概述”中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来界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广东省高院采用了SSNIP测试。基本方法是:首先假设在某个产品市场上存在一家企业,该企业是该商品或该类商品的唯一供应者。当该企业对其商品进行一个“小幅,但是重要的,且非临时性的涨价(Small,but Significant and Not-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时,如果客户选择了其他商品,从而使其涨价变得无利可图,因而阻止了该假定垄断者的这种涨价行为,那么相关产品市场就应当纳入客户选择的替代性商品,[97]并且在此基础上再次重复进行上述测试,直到最终达到一个临界点,在这个临界点上客户没有其他产品可选或选择其他产品不再能阻止假定垄断者的涨价行为。这个临界点通常就是划分相关产品市场的标准。[98]这个测试中涉及的小幅涨价,一般以5%—10%作为常用幅度。
在互联网市场,这样的SSNIP测试很多情况下是无法适用的。以本案为例,目前各公司的即时通信软件都是免费的,消费者对价格不具任何敏感性,因此也无法准确测量其需求和供应的交叉弹性。在本案中,即时通信、微博和社交网络之间虽然功能相近,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事实上大多数用户同时使用这些软件,这些软件并不应划为同一产品市场。
从司法实践来看,某一产品市场的界定需要考虑到某一产品与其替代产品在用途和需求弹性上的可替代性和可替代程度。这样界定出来的市场范围一般较大,其下可能还可分为若干个从属市场。从属市场的界限可以从一些实际指标来界定,如行业内或公众对某一从属市场是独立的领域的普遍认同、产品的特殊特征与用途、特殊的生产工艺或设施、特殊的顾客群、特定的价格、对价格变化的敏感性以及特定的贩卖者等。从属市场的确定是判断一项纵向并购是否对某一商业造成限制竞争影响的前提。(www.xing528.com)
在本案中,尽管即时通信、微博和社交网络都可能属于社交服务,但是三者之间具有独立性,功能并不能完全替代,应划分不同的从属产品市场。广东省高院在一审判决中,简单运用SSNIP测试,提出QQ一旦改变免费模式,用户都会转向包括微博、社交网络在内的可以提供页面即时通信功能的其他服务,因此判定三者属于同一产品市场。这个判决遭到很大质疑。
最高院在二审中推翻了广东省高院此违背常理的论断。最高院提出,首先,SSNIP在免费的互联网服务市场是无法适用的;[99]其次,取而代之的可以用质量等其他指标来代替价格,即采取“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质量下降(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Decrease in Quality,SSNDQ)的方法”进行分析,并且由于质量下降难以评估和获取相关数据,采用SSNDQ方法时可以进行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
在判决中,最高院在确定电子邮件、短信是否属于相关产品市场以及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就采用了SSNDQ方法,最后认定腾讯QQ的可替代产品应当包括MSN、Skype、Line等即时通信服务,而不是Facebook、新浪微博、Twitter等以信息发布和互动为主的社交平台,更不包括其他电邮、音频、视频网站。
另外,对于腾讯提出的平台市场的诉称,最高院也做了相应厘清。最高院指出,腾讯提出应当以平台定义相关市场是不妥的,各平台的基础仍是其核心产品/服务,如腾讯的即时通信服务和360的互联网安全服务,平台的概念太泛化。本案应当重点考察腾讯是否将其在即时通信领域(即核心产品上)可能具有的支配地位延伸至了安全软件领域,而不宜将整个平台都纳入相关市场的范围,不然就会低估腾讯的实际市场力量。因此,本案相关产品市场仍然被认定为通信服务市场,而不是互联网应用平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