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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对谷歌反垄断调查的比较与评价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的媒体也善于从政治层面去挖掘谷歌反垄断背后的“欧洲保护主义”。尽管谷歌案延宕5年,中间欧洲和美国的执法官员都有换任,但欧盟委员会反垄断的态度明显趋严。必须注意的是,在反垄断调查延宕的这五年间,谷歌仍然在扩张其自有产品的市场份额。对于谷歌是否构成滥用垄断地位,FTC没有最终结论,欧委会则给予明确认定。

美欧对谷歌反垄断调查的比较与评价

有人认为谷歌欧盟遭遇的诉讼,集中体现了美国科技巨头在国际市场面临的挑战,尤其是在美国国家安全局前雇员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曝光“棱镜门”之后。沃巴赫指出,在“棱镜门”曝光后,欧洲的一些政党对美国科技公司的担忧有所加强——他们担心这些企业会与美国政府联合部署监控项目。[71]奥巴马总统也曾公开警告欧盟不要因为商业利益驱动做出针对美国科技公司的决定。美国的媒体也善于从政治层面去挖掘谷歌反垄断背后的“欧洲保护主义”。[72]

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后面来自竞争对手的推动不容忽视。据《纽约时报》报道,微软的确是首批向欧盟投诉谷歌的企业之一,同时投诉谷歌的行业游说组织Icomp也获得了微软的资助。[73]除此之外,TripAdvisor、Yelp、Expedia以及一家法国搜索引擎和部分德国出版商也在首批投诉谷歌的企业之列。[74]有趣的是,作为对谷歌最活跃的控诉方的微软和谷歌都是美国公司,却向欧盟寻求反垄断支持。具有跨境特点的互联网,使得所谓的国家商业利益或保护主义,似乎都变得复杂。

由于新任欧盟竞争专员明显活跃的态度,安卓系统的捆绑问题可能会使得谷歌在最希望扩展的移动平台领域受到打击。苹果则是在2016年因为在爱尔兰税款欠交指控被欧委会裁定补缴145亿欧元的税款。尽管谷歌案延宕5年,中间欧洲和美国的执法官员都有换任,但欧盟委员会反垄断的态度明显趋严。

据《华尔街日报》分析,欧盟委员会提出正式反对声明的直接原因是欧洲几家比较购物网站的没落。Nextag、Twenga、Visual Meta等欧洲比价购物网站已经向欧盟委员会投诉了谷歌,认为是谷歌在线搜索的歧视和偏袒导致了其无法有效与“谷歌购物”竞争。比价购物网站声称,谷歌在搜索结果中让自家服务占据了如此重要的位置,吸引了购物者的注意力,以至于他们不再点击跳转向其他购物网站的免费链接。这些网站还表示,谷歌持续调整搜索算法,使得比价购物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靠后,影响了他们的营收。[75]

在线搜索分析公司Searchmetrics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15年初,Nextag、Ciao等在德国运营的知名比价购物网站的有效搜索能见度平均下降了91%,而谷歌购物的搜索能见度增长了10倍以上。搜索能见度衡量的是网站能够从搜索引擎获取流量的可能性。随着流量的下滑,Nextag的营收也相应下滑,这使得他们难以维持其比价购物服务,无法对新项目进行投资。流量的下滑也意味着更少的商家愿意将他们的商品放到Nextag上进行比较,这导致消费者可比对的商品变少,访问量降低,进一步导致网站流量下滑。[76]

从市场来看,欧洲的网购市场与美国存在很大差异。“跨州网购在美国非常普遍,但出于种种原因,欧盟各国之间的跨境网购却并未普及。据《经济学人》报道,只有15%的欧盟消费者会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跨境购物。税制差异等官僚障碍仍是阻碍欧洲跨境网购的关键原因。”[77]基于欧洲目前互联网产业的基础欠缺,实力不强,谷歌以及美国其他互联网企业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仍然短期之内不会受到实质挑战,欧委会的打压也不会立见成效。[78](www.xing528.com)

另外,欧洲的执法与司法情况又与美国有所不同。根据欧盟第1/2003号条例第7条做出的传统禁止决定(prohibition decision)对欧盟各成员国的法院具有约束力,但是一项根据欧盟第1/2003号条例第9条做出的基于承诺的和解协议(commitment decision)则没有这样的约束力。[79]因此谷歌的竞争对手们都强烈反对欧委会仅以一项和解协议结案。必须注意的是,在反垄断调查延宕的这五年间,谷歌仍然在扩张其自有产品的市场份额。

谷歌的垄断地位已经得到美国FTC与欧委会的一致认定,但是这种垄断地位的建立是依据它在一般搜索引擎市场上的份额,可能忽视了谷歌在一些纵向搜索服务上面临的竞争压力。关于谷歌提出的其在比价购物服务方面还遭受来自eBay和亚马逊的激烈竞争的依据,欧委会并未接受。由于谷歌作为网上平台具有多产品、双面市场的特点,它与微软当年滥用操纵系统垄断地位的捆绑行为之间又存在很大区别。关于双面市场的特殊性和界定难题,本书将在第三章中再予详述。

对于谷歌是否构成滥用垄断地位,FTC没有最终结论,欧委会则给予明确认定。在欧委会的声明[80]中,谷歌的滥用垄断地位行为被认为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1)将谷歌自己所有的内容提供商Maps、YouTube、Mobile的结果在搜索结果中排名优先;(2)谷歌的“human raters”工具在分配质量评分(quality scores)上十分模糊和神秘,有意地将一些竞争者的排名拉低;(3)谷歌直接复制其他纵向搜索服务的内容(即所谓的“爬虫”),并使用在其产品中,而未经对方授权;(4)谷歌与其合作伙伴签署的广告协议,是将合作伙伴的广告直接显示在搜索结果页上的特别方框里,可能歧视非合作伙伴的产品;(5)谷歌开发的软件排除了其自有的广告平台AdWords与其他搜索广告平台之间的无缝转接。[81]

谷歌案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如果确认存在反垄断行为,如何惩罚或要求其改造才是恰当的?谷歌在美国和欧洲所提供的调解承诺的重要内容,就是明确标明自己的产品以供消费者辨识,允许纵向搜索的竞争者不选择进入其搜索目录。这实际上是提供给两边市场——消费者和竞争者以选择,以消除其在搜索引擎上的竞争优势的影响。

但是,也有很多竞争者认为这根本不会对谷歌的竞争优势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82]对于庞大的谷歌帝国,其各式武器之间的互用互借,技术方案近似迷宫。业内专家认为,最终大概只有通过整个行业的技术革新才能瓦解谷歌现在的垄断地位,而不是反垄断,正如时至今天微软所经历的盛衰。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没有当日反垄断的重创,微软或许会在其他产品市场有更大的发展。所以,反垄断的影响仍然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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