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谷歌案与15年前的微软案具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高科技领域的领先者,都试图以某一产品的优势来捆绑推进对另一产品市场的占领。也有人认为二者截然不同。因为它们的产品完全不同:谷歌的服务是免费的,只是通过广告来支撑,所以是典型的双边市场;而微软作为系统软件提供商,是向消费者收费的,是单边市场。[47]
反垄断专家们基本上都认为谷歌今天的做法和微软是一样的。新的安卓四点系列(Androit 4-point series)的每一屏上都有谷歌工具栏,无法移除,而且安卓系统的使用者不能改用其他的搜索引擎,这点比当年微软捆绑IE更恶劣。谷歌通过利用它在搜索引擎上的优势,扩张社交功能等本地服务功能,极大地威胁到该领域诸如Facebook、Twitter和TripAdvisor等竞争者。
可能是出于对微软案的反省,也可能是由于正处于金融危机时期,反垄断态度往往特别宽松,在这次对谷歌的调查中,FTC的态度是十分谨慎的。2012年尽管经过全面调查已准备了100多页的备忘录,FTC却最终停止调查,并仅以4页纸的篇幅讨论了谷歌的搜索歧视(search bias)问题。这其中并未涉及任何未来能被援引的依据和标准,比如:在现有反托拉斯法下什么样的搜索歧视会被判定违法,如何测试,第三方是否可挑战调查员基于谷歌所提供的数据的分析结论,等等。[48]
2013年1月,在谷歌与FTC的和解协议中,FTC确认并未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谷歌在其搜索引擎设置上存在歧视,使自己的产品更优先;谷歌承诺不会不当处理或屏蔽对手的网址;谷歌同意其他网站(如饭店、旅游等)可以选择不被纳入谷歌的纵向搜索(vertical search services)[49],但并不因此影响它们在谷歌核心搜索引擎中的排位;谷歌将给予在线广告主更多的灵活性,在自己的广告平台AdWords和与之竞争的广告平台上促成竞争;谷歌承诺竞争者可以获得摩托罗拉基于无线产业标准的专利。[50](www.xing528.com)
评论者认为[51],FTC完全可以要求谷歌更大程度的承诺,现在的这些不充分的承诺应当被视为谷歌的一次胜利,因为它已经避免了陷入漫长的反垄断讼争可能带来的经济与名誉上的损失。这次和解被认为受到芝加哥学派的强大影响,同时也有可能有政治考虑在内(尽管FTC严词否认)。
FTC并未就该调解协议申请许可令(consent decree)[52],这种做法非常罕见,也引起了反对者的普遍批评。[53]FTC辩解道,他们相信谷歌会主动履行协议,如果谷歌没有做到,他们随时会重启调查。在经过长达20个月的调查后,对FTC仅4页纸提供的决定的依据和相关信息,不仅媒体,而且大多数学者都表示无法接受。[54]显然,与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司法部对微软的扫荡性诉讼态度完全不同,谷歌受到了非常宽容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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