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修正我国法学教育的技术性伦理倾向,必须重塑法学教育理念。将“以德为先”的教育理念贯穿到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展。
首先,构建“层层递进”的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体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既不能只靠一门课程完成,也不能只用一本教材表述,而应当搭建多元化、层层递进的课程教学体系,即“理论教学—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社会实践”。具体而言:①以法律职业行为规则、法律职业伦理、司法伦理等为基础的理论课程体系。②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技能为基础的案例教学体系;③以反馈式评价机制为核心的法律诊所教学体系;④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实践基地为基础的实践教学体系。[34]
其次,构建“实境—训诫”协同育人的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体系。所谓实境,是指教师应当运用丰富的教学手段,改变传统的教学结构,塑造一个全新的“实境”环境,将师生共同放置在一个法治图景中感受、领域法治运行的实际情况。所谓“训诫”,不是夫子对弟子的耳提面命,而是教师作为引导者和监督者,学生作为体验者和参与者,二者进行开放性的对话,是“自训”与“他诫”的结合。
传统的实践教育完全由实务专家教学指导,但这些专家可能缺乏基本的伦理道德知识,导致某些方面对学生难以起到全面的引领作用,为此必须融入 “反馈性评价机制”。学生在社会实践中,需要将职业实践遇到的伦理问题及时反馈给老师,老师也应当同时参与到学生的社会实践中,对学生心中的疑问进行解答,以构建“认知—实践—反馈”教学评价机制,由此可以逐层领悟到职业伦理的内涵。
最后,重塑法学教育理念,将“以德为先”的教育理念穿于培养法治人才的教育过程。贯彻“以德为先”的教育理念可实现三个方面的结合:一是实现历史传统与我国社会发展现实的结合。历史上,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礼法结合”,结合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背景,明确确立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二是实现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的结合。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法律职业实践与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加强学生的知识体系教育,使学生成为拥有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素养、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35]三是实现法学课程与思政课程的结合。根据法学学科的特点,可将思政教育的目标与内容贯穿到法学课程教学中,充分挖掘法学学科中的“思政元素”,凸显法学教育中的德育理念,将“德法兼修”真正落到实处。[36]
值得说明的是,将学生德性的培养放到更高的法学位置已经得到国家宏观政策层面的支持。2018年10月,教育部等多部门颁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8个方向的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厚德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此意味着,未来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将会迎来一个崭新的环境,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将从目前的偏向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技术轨道”,转向到培育“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轨道。
【注释】
[1]张慧,女,山东潍坊人,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法学、教育学研究。成功,男,湖南长沙人,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学术秘书,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法学、教育学研究。
[2]“道德”与“伦理”之间究竟有何不同?一般认为伦理是群体的规范,用以规范特定团体或群体中成员的行为;而道德则是个人内心对于自己品行修养的约束和要求。但是不论是在实践中还是研究中,伦理和道德往往是等同的。故本文不区分伦理与道德。
[3]参见陈长文、罗智强:《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参见洪浩:《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中外法学教育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5]参见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
[6]道德作为内心的强制,体现的是人们行为规范的自律;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参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7]参见许身健:《法律职业伦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8]参见方流芳:《律师保密义务》,载孙国栋主编:《律师文摘》 (2013年第3辑),群众出版社2013年版。
[9][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蔡桂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6页。
[10]参见梁根林: 《刑法修正:维度、策略、评价与反思》,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11]参见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
[12]法律与道德之间,法学学科与道德也以超乎想象的努力让它与道德截然分离,加之部门法学科科学化的努力,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已蔚然成风。参见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13]本文虽无意于讨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命题。但法律如果不是道德的,则没有必要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发现并遵守法律中特定的内在道德,负担起为整个法律实践负责的任务。参见高亚男:《论律师职业伦理与社会一般伦理的冲突与化解》,载《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14]例如,1924年,美国律师协会虽制定了第一部约束律师职业行为的《司法道德准则》,但该规范同样适用于当时的法官。因为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比律师还要高。参见本书课题组编著:《外国司法体制若干问题概述》,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5]王申:《法官德性是法治之力量》,载《东方法学》2016年第2期。(www.xing528.com)
[16]1998年,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法官博德曼(Broadman)审理案件时,认为两名被告人都有毒瘾,对子女极不负责任,遂判决两人必须先植入避孕装置。博德曼接受媒体采访对该判决进行辩解,但他的行为正好违反了《加州司法伦理准则》。参见何帆:《律师说得,法官说不得》,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8586,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8日。
[17]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重新印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8]参见[德]诺博托·霍尔斯特:《何为道德:一本哲学导论》,董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页。
[19]参见邹川宁:《司法理念是具体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97页。
[20]参见刘晓兵:《律师的职业属性与社会责任》,载许身健主编:《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2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版,第24~29页。
[21]参见李学尧: 《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22]例如,美国的法学院召开毕业典礼时,往往会邀请很多社会名流,有国会议员、企业家、律师等,但唯独看不见法官的影子。参见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23]在霍夫曼看来,优秀的律师都具有高尚的品德。这并不是因为律师都是精英,或是像我们今天那样对律师有特殊的品质要求,而是因为法律是一切尊严和价值的主体,只有拥有美好德性和品质的人才能够学好。而霍姆斯之后,法律则成了一种工具,律师和法官则成了社会工程师。参见董静姝:《论法律职业伦理的现代困境》,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24]例如,有学者一针见血地强调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就是要培养应用型人才。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应定位于“法官能力的培养,即培养学生掌握主要的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并具备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能力”。还有学者称我国法学教育的弊端就是缺乏实践性教育。参见赵秉志:《应用性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载《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十二五’规划与法学教育发展战略”论坛》。参见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冯辉:《“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中国法学教育:法学课程体系改革与完善”高峰论坛会议综述》,载《经贸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
[25]参见杜承秀:《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路径分析》,载《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
[26]参见孙鹏、胡建:《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伦理塑造的失真与回归》,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27]例如,学生通过法律诊所值班所接待的案件,几乎都是很难进入到司法程序的“老上访”案件。参见张涛、刘聪:《司法改革视阈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路径研究——以大学生法律援助“课程化”为视角》,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2期。
[28]历史告诉我们,如果法律显得缺乏人性化地僵化,其结果不仅是法律职业的灾难,而且也会是法治的劫难。法国大革命、巴黎公社以及德国纳粹时期的历史都说明这一点。参见Lucien Karpik,French Lawyers: A Study in Collective Action 1274 to 1994,Trans.by Nora Scott,Clare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29]参见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7页。
[30]参见许身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春天》,载《检察日报》2019年12月11日,第7版。
[31]唐永春:《法律职业伦理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5期。
[32]参见[美]安索尼·T.克罗曼: 《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田凤常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33]汪后继:《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载《中国教育报》2018年5月21日,第5版。
[34]参见刘坤轮:《“学训一体”法律职业伦理教学模式的实践与创新》,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2期。
[35]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36]参见李树忠:《坚持改革调整创新立中国法学教育 德法兼修明法笃行塑世界法治文明》,载《中国大学教学》2018年第4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