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伦理紧密相连,可以说,法学教育就是培养有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才。但是,受现代职业伦理“非道德性”的影响,法学教育的目标似乎已完全偏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忽略了更高的伦理道德关怀。[24]在法治中国的语境下,我国应当培育的是“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而不是所谓精通法律技术的司法工匠。
根据传统教育理论,要想培育法律职业人才,教师需向学生传授其知识,培养其技能,生成其伦理,塑造其品格。各环节丝丝相连,紧紧相扣。传统的理论灌输式教育,很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无法让学生对法律问题产生共鸣。特别是,当学生步入职业生活后,他们往往发现自己难以胜任一份简单的法律工作:不知如何从容地接待案件当事人,不知如何规范地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更不如如何撰写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有鉴于此,学者们开始探索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引入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社会实习等教学方式,改革教学体系,试图弥补法学教育存在的“实践性”短板。
尽管多元化的教学改革确实革新了法学教育的内容,但几乎所有的教学方法都殊途同归,未能根本改变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偏向。当学者们意识到这个问题时,便开始强调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应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着重培养学生掌握运用法律知识、法律解释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引入诊所式法学教育。
所谓诊所式教育是指,法学教师应当像医生一样,将师生置身于同一个“诊所”里,为前来咨询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向他们做出相应的结论。[25]在“法律诊所”中,通过体验律师角色,学生可从经验式教学中领悟更高级的职业技能,并凭借对自身掌握技能的反思,进而成为更加熟练的学习者。[26]此种教育理念,承载着一定社会服务的功能,也就是学生在习得法律知识后,还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然而,此种社会服务功能与诊所式教育理念存在天然的冲突。(www.xing528.com)
诊所式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方法最大的差别就是,让“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如果强调教学效果,放手让学生实践律师角色,缺乏老师的直接指导,则必然会影响委托人的利益。如果强调社会价值,老师则需亲自、直接参与案件,如此又回归到传统“缺乏启发性”的教育道路。此外,学生要想学习像律师一样思考,还可能面临司法技术与环境的双重障碍:一是学生代理资格的障碍。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公民代理制度,学生不可能成为前来诊所的咨询人的代理人。二是案件有效性的障碍。由于前来诊所咨询的群体多为“弱势群体”,他们所涉的案件往往属于“疑难杂症”。对此,学生缺乏足够的经验与办案能力,很难获取该类案源。[27]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既寄希望于法律诊所能解决问题,又难以对学生的办案能力给予充分的信任。要想实现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则必然要放弃让学生充分体验律师角色的教育理念,因为这二者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
传统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短板,使得学生缺乏应用技能的训练,所以我国才引用诊所式教育,将学生的实践能力置于法学教育的首位。反映到法学教育目标中,就是要求高校培养应用型或专业型的人才。也许,未来法学院培养的法官、律师可能会拥有超强的法律技术,但他们不一定具有亲和力,能够亲近群众。事实上,在法律职业者缺乏亲和力时,支撑现代司法制度的政治蓝图与道德观念便会受到影响,受害者最终是法律职业本身。[28]因此,应当将修正法学教育的轨道和学生的德性培育放到更优先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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