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从事履行职责相关的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5]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的职业灵魂。作为法律的实践者,应当把职业伦理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等理念应用至具体的法律实践。此种观念,最早缘于伦理道德的 “自律性”。[6]
在哲学家看来,任何一种职业群体,它都承载着一定的社会利益与公共属性,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应当约束他们职权的行使。[7]具体至法律职业,此种约束力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基于律师等职业者的“个体要求”。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委托人往往会向律师披露有可能对自己不利或使自己陷入窘境的信息,作为律师有义务不向任何人公开此类信息,否则会将委托人陷入不当境地。[8]二是基于法律共同体的“群体要求”。任何一个职业群体为了更长远的发展,会自发的形成一套道德规则。可以说,职业道德越发达的群体,他们的职业组织就越稳定,社会地位就越高。三是基于法律秩序与社会治理要求。“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手段,它能够实现社会的目标”。[9]法律人习得法律,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治理和控制社会,始终是推动法学理论与实践前进的原动力。倘若法律人不对自己予以约束,甚至玩弄法律,就是放弃履行对社会应尽的责任,更是破坏了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
虽然职业伦理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法律人的职业实践,但考察上述具体内容可知,这些伦理内容往往过于主观、抽象,停留在人们日常生活或业务活动中的价值判定上,内容缺乏具体的、可操性的评判标准。于此,立法者“基于传统立法与司法二元分立的古典主义立场,同时出于对司法专横与恣意的担忧”,本能地开始将法律视为职业伦理的全部内容,期待通过纯粹的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可能,期待司法权的行使止于形式理性与形式合法,从而陷入了立法主义的窠臼。[10]于是,职业伦理开始由“自律”走向他律,立法者组织学者们研究本国的部门法体系,试图从法律体系中抽取出符合本国“民族精神”的伦理规则,将法官、检察官的行为纳入到立法框内,思考建构起调整法律职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对法律人的职业行为、职业道德和个人操守予以规制。[11](www.xing528.com)
如今,随着各部门法体系的日益构建与完善,法学理论也致力于向科学化迈进,法学学科试图与那些法律体系无关的政治、宗教等因素剥离开来,使学科体系能自成一派。[12]在此背景下,道德虽不会直接被视为法律条款或职业准则,但职业伦理始终是一种被值得尊重和追究的职业理想。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而言,首先应做一个完整的、有道德的人,然后才能负担为社会整体法律实践的任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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