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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教育基础理论的深度研究与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18年法学教育的相关成果中,有相当一部分关注法学教育的基础理论,主题涵盖法学教育的理念、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与培养路径、法学教学方法等。法学教育实践活动的展开、法治人才的培养,都离不开理论层面的支撑。就此而言,关于法学教育的基础理论研究是不可或缺的。

关于法学教育基础理论的深度研究与优化

在2018年法学教育的相关成果中,有相当一部分关注法学教育的基础理论,主题涵盖法学教育的理念、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与培养路径、法学教学方法等。法学教育实践活动的展开、法治人才的培养,都离不开理论层面的支撑。就此而言,关于法学教育的基础理论研究是不可或缺的。

在法学教育的理念、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方面,王利明教授指出,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应“在课堂上引入辩论、培养学生的辩论能力”,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进而培养并提升学生的表达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31]莫纪宏教授指出法学教育中逻辑训练的重要性,认为“必须要从更加宏观的视野来培养法学教育中受教育者的逻辑知识和逻辑能力,特别是要养成以解决问题为核心的逻辑思路”。[32]韩大元教授强调法学教育中的人文精神,认为法学教育旨在于培养具有国际性与人文情怀的法学人才。[33]杨立新教授则指出了我国法学教育中法科学生存在阅读不足和写作能力不强这两个短板。在此基础上,杨立新教授认为法学教育必须真正从社会实际需要出发,从现实生活的要求出发来设置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适当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例,以培养理论型、实务型的法学人才为目标。[34]冯果教授则从公共精神角度讨论新时代的法学教育,指出忽略公共精神培育,尤其是法律精神的锻造,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重大隐忧,在此基础上,必须改变单纯技术主义的改革路线,以打造健全的法律人格为内核,将法律人公共精神的培育贯穿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35]王轶教授就法学教育中的师生关系展开研究与反思,认为一方面,应当推动学生彼此之间的自我教育,给他(她)们提供更好的平台与更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一个好的老师要有自己梳理知识的框架[36]许身健教授认为需要借鉴美国学院的认证制度来破解我们当下的法学教育的困境。[37]宁清同教授对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问题展开讨论,指出了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指出:“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素养宽厚、法律素养优良、具备基础职业能力、熟悉传统文化基本国情的法律人和管理人为主要目标。”[38]姜朋教授指出在法学教育中需要警惕两种目前广泛存在的思维倾向——“唯洋”与“唯书”,这两种思维倾向会导向法律“殖民地化”、思维僵化与远离现实等多重弊端。[39]季金华教授与李海峰教授比较了法学教育的两种模式——理性化模式与经验化模式,分析了其各自的历史渊源与形成逻辑,揭示了二者的区别,在此基础上认为整合二者的整合化法学教育模式是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应然选择。[40]

在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模式与法治人才培养研究方面,李树忠教授介绍了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基本情况,对该标准的基本定位、基本内容进行了解读,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对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的重大意义进行了解读。[41]杨春福教授就新时代复合型法治人才及其培养路径问题展开研究并指出:“不同于法律内的复合型法治人才,新时代呼唤的复合型法治人才指的是以法律为主科的复合型人才,简称‘法律+×型’的复合型法治人才,这是一种简约的法律外的复合。为了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需要处理好法学主科与复合科目、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理论研究与法条学习、专业知识与职业伦理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其培养路径。”[42]程雪阳教授由社会功能分化角度切入讨论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与人才标准问题,指出:“为了有效发挥法学院的社会功能,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质量标准’应当设定为‘确保学生在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拥有法律思维,具备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法学本科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应当由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以及律师学院来完成。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教学方法应当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衔接,但法学院不应承担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的功能。”[43]刘坤轮教授对新时代下法治人才的培养问题展开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在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路径上,刘坤轮教授认为培养法治人才须抓紧“一个矛盾”,致力于“两个服务”,落实“三个贯彻”,明确“四个抓手”。[44]在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保障问题上,刘坤轮教授认为:“随着中国宏观层面司法改革的系统推进,建立体系化的法学教育认证和评估制度,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提升质量,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法学教育的必由之路。”[45]刘艳红教授与李川教授对我国法学研究生的教育模式展开反思,认为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司法共建型教育模式。[46]屈茂辉教授与李勤通博士将法学教育区分为不同层次,认为专科教育应当削减乃至取消,本科教育应在缩减规模的基础上注重法学知识教授的规范性与科学性,法律硕士要根据法学与非法学的差异有所侧重,法学硕士可以根据学生的选择进行分流,法学博士要提高创造新知识的能力。[47]郭天武教授与严林雅博士在考察域外法学一流学科评价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学一流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反思,并就完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路径给出了具体方案,包括避免法学院校定位同质化、培养新型复合型法学人才、全方位改进法学教育方式、鼓励国际化的交流与合作等。[48]邓世豹教授对立法人才的培养问题展开研究,指出培养立法人才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出了培养立法人才的应然路径。[49]何珊君教授针对跨学科研究生教学模式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慕课(MOOC)与翻转课堂理念的起源、发展的引介,设计出了一个跨学科研究生的教学模式,并对此进行全面阐释。[50]杨会教授与魏建新教授结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背景对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展开研究,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进行改革:在指导思想上,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能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在教学内容上,应合理设置法学课程;在教学方式上,应突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在教学评价上,应注重考试方式与内容创新。[51]袁钢教授对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路径问题展开研究,指出我国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存在学术型硕士和专业性硕士培养模式趋同、法学类研究生招生考试效度偏低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报考条件、成绩认定、 招生改革、培养过程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52]雷秋玉教授对本科法学教育模式展开反思,认为我国法学教育“摇摆在现实主义与科学主义之间”, “ 在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上,应取新科学主义教育模式,重点采用基于德国模式的案例练习课教学法,扬弃美国模式的案例教学法,基础知识与智能训练并重,形成大学法学院与实务部门在技能训练方面的合理分工。在保持大学教育独立自治的前提下,重塑大学法学院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53]陈云良教授针对法治人才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方案问题展开讨论,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当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和教学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法学院校应当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修订培养方案,增加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程,将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贯穿于法科生培养的整个过程,实现法律职业伦理培养与法学专业教育的协调发展”。[54]丁国峰教授在反思我国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采取“一体两翼”的教育模式,即“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导向,培养实践型与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的教育模式”。[55]陈伟教授与宋曦研究员对法学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度展开研究,指出其优越性与现实价值,并给出了改进与完善的建议。[56]张法连教授对新时代背景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展开研究,提出了总体思路,从人才培养目标、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涉外人才评价机制等四个方面分别阐释了具体路径。[57]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问题,《法学教育研究》第20卷设置了论坛专题,刊发了多篇论文就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的诸多问题展开讨论。[58](www.xing528.com)

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与改革方面,《中国法学教育年刊》2017年第5卷设置了相应的专题。其中崔艺红教授从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教材体系、科学研究等角度对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要素进行了具体分析。[59]马慧娟教授与张睿教授从法学方法教学的现状出发,对法学方法论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中的功能与地位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了法学方法融入法学学科体系的具体路径。[60]刘向林教授与刘俊宜教授分析了当前法律硕士专业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在此基础上对法律硕士专业进行SWOT模型分析,主张用品牌建设的思路去塑造法律硕士专业的特色。[61]何丽新教授从海商法这一学科出发,分析了海商法自体性的根源、误区、异化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海商法学科在民商法体系下的进化路径。[62]唐双娥教授与雷秋玲分别分析了环境法学科与环境法教育的地位,指出了环境法学科方面制约环境法教育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快环境法教育的建议。[63]徐汉明教授与王玉梅教授围绕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科的建设问题展开讨论,指出了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科建构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网络社会治理法学科的发展路径。[64]中东教授与孙霞研究员针对监狱学专业改革问题展开讨论,提出了监狱学专业改革的具体可行方案。[65]姬亚平教授对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设问题展开讨论,指出提升法学界对党内法规关注程度的必要性,认为应当将党内法规学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加强其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工作。[66]

在法学实践教学与教学方法的研究方面, 《交大法学》2018年第3期刊发了一篇名为《座谈:判例研究、法治发展与法学教育》的文章,源于章剑生、朱芒、解亘、黄卉、孙维飞、陈越峰几位学者参与的座谈会,其中就判例研究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展开了深入讨论。[67]蔡立东教授与刘晓林教授对新时代法学实践教学的性质及其实现方式等问题展开讨论,指出:“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养成法律头脑。只有在强化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重视法学实践教学并合理配置体验式的、问题导向的教学方法与方式,才能全面实现法学教育的目的。法学实践教学的本质是课程的实践化。法学院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主导者与承担者,应当通过实践化的课程传授知识与方法,并在这一过程中培养法科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认同、对法律思维方式的皈依、对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的掌握。”[68]朱晓喆教授主编了“德国民商法案例研习译丛”,旨在推广德式请求权基础的案例研习教学方法,并就该教学方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释与介绍,指出“民法案例研习课,应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中心”。[69]张凇纶教授从民法教学方法的角度对法教义学进行了反思,指出了作为教学方法的法教义学的弱点:一是过分强调法官视角;二是在虚拟案件分析之际容易遗漏重要信息;三是分析理由在涉及价值判断之际容易出现错误。在此基础上,张凇纶教授认为,鉴于我国本科生“中等教育”的不足,建议民法教学不宜过早使用教义学方法。[70]李训虎教授指出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着“双重压力”,即面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的重大变革以及法律市场对于法律人才的重新定义,在此基础上,需要通过新兴科技实现案例教学的迭代升级来应对压力与挑战,具体举措包括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编选案例,借助翻转课堂变革教学关系,案例教学虚拟化、线上化等。[71]潘溪教授就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展开反思,指出我国目前法学教育存在重理论轻实践、教学内容缺乏实践性、教学方式单一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建议。[72]邓海峰教授针对环境法总论课程的教学模式进行研究与反思,指出了以往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按照选修课定位推进环境法总论改革的路径。[73]吴洪淇教授结合过去3年的授课经验,对证据分析方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展开反思,从外部条件、课程体系、授课材料和课外阅读材料等角度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新的社会背景下证据分析方法课程需要继续改进。[74] 闫召华教授针对法律影视资料在刑事诉讼教学中的运用问题展开研究,指出目前其中存在的三重矛盾关系,认为应当构建影视片段库,以破解刑诉影视教学的传统困境。[75]李晓辉教授从比较法教学现状出发,对比较法教学的必要性、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问题展开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强调比较法教学的重要性,认为“教学也是比较法得以生机焕发的重要环节”。[76]鲁楠教授则关注非西方法文化在比较法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了比较法教学中非西方法文化的缺位现象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全球化时代下非西方法律文化的地位,并就如何开展非西方法文化的教学研究给出了若干建议。[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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