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有“立场”没“个性”,另一种是有“国际”而没“中国”。前一种现象的突出表现是采用二元对立价值分析范式,在此背景下,非好即坏、非友即敌、非对即错的对立思维模式成为简单、方便的价值判断方法,得到国人的广泛采用,并泛化到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中。在此价值分析范式下,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参与国际经济立法谈判的动机总是霸道的,发展中国家发出的声音总代表正义的诉求并值得同情等。在此思维习惯的作用下,在运用二元对立价值判断法时经常会带上“表面化” “简单化” “片面化”与“情绪化”的思维方式。这也使得在当今中国,一些学者没有清楚自己作为“知识分子”的身份,有意或无意地将自己定位成政府机关政策研究室的一员,阐述政府对外政策的“合法性”成为学术研究的唯一目的。[32] 导致出现有“立场”没“个性”的问题。立场先行的思维特点,会导致在面对研究对象时,习惯性地将价值判断的标准取代事实判断。
后一种现象的突出表现是在研究中进行简单化的制度比较、借鉴和移植。其基本概括为“三部曲”:首先将主张移植的外国法律神圣化,以此说明国际公约及外国立法的先进性;其次揭示我国法律的区别继而否定自我;最后提出应与国际接轨的制度构建。此种研究模式简便易行,只要有较新的国外文献就很容易写出一篇文章,但会造成的不良结果是,大量研究成果有介绍而无研究,有研究而无视角,有“国际”无“中国”。当然有 “中国立场”并不是要研究者放弃自身的学术观点,扮演政策传声筒的角色。[33] 研究人员需要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对自己的视角有自主的意识,而不能是翻译他国或国际的法制成果、简单移植到国内,要研判引进相关制度的环境在中国是否存在,相关制度与我国现有规则体系的衔接度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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