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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的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上采用了教义学分析、法理学视角、社会法律研究、实证研究方法、比较法分析法等。法律现实主义认为在司法判决的背后,法官对事实的回应远远高于对规则的回应。在作出判决时,法官应当意识到这个司法判决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法与经济学是方法论中非常具有影响力的一种研究方法,它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法律现实主义者在解释和分析法律时重视对非法律因素的考量。

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的优化策略

西方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上采用了教义学分析、法理学视角、社会法律研究、实证研究方法、比较法分析法等。

1.教义学分析

教义学分析(Black Letter or Doctrinal Analysis)注重规则和文本。在教义学分析的框架下,法律自成体系,政治立场中立,独立于其他学科,研究对象仅限于法规和案例本身,包括对大前提、目的和范围的考查。[12]教义学分析方法旨在客观地在法律体系内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寻求一致性和连贯性,而不是通过外部原因(社会价值、政治理论)。总的来说,教义学分析想要将法律全面地系统化、合理化。具体来说,教义学分析可能涉及演绎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三段论推理(syllogistic reasoning)以及类比推理(analogy)的运用,通过这些方法,教义学分析进一步阐述并澄清法律,从批判的角度为法律的改革提供建议。

2.法理学视角

法理学视角(Jurisprudential Perspectives),这种研究方法不追问法律本身的性质,而是强调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发展和实际应用的。[13]随着时代发展,法理学视角已经发展出多个分支,包括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法与经济学后现代主义法学、女权主义等。

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于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认为法律争端最终的结果并不纯粹是由法律的统一适用决定的,而是由其他非法律因素决定的,比如道德或政策性考量。[14]法律现实主义最为有名的经典表述出自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他认为“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5]时间的紧迫、相关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方面的直觉,甚至是法官与其同事们保有的偏见,不论承认与否或是否意识到,这些因素在法官决定人们应当遵守规则的裁判和考量过程中所占的比例比三段论多得多”。法律现实主义认为在司法判决的背后,法官对事实的回应远远高于对规则的回应。在作出判决时,法官应当意识到这个司法判决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

批判法学(Critical Legal Studies)发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该学派认为法律是权力表达的一副面具,法律本身不是中立的,而是受服务于社会精英利益的意识形态驱动。该学派还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司法判决的结果并不是由某些学说或判例决定的,而是由其他因素决定。[16]批判法学强调两个概念,一为“修剪(trashing)”,即披露法律所隐藏的政治本质;二为“实化(reification)”,即要求法律超越其原来在特定社会背景中被创造制定的样子,达到独立的状态。批判法学与女权主义、种族批判主义和同性恋法律理论的学者都一致认为法律是精英阶层权力的表达,只不过前者关注整个社会,而后者将注意力放在了边缘化群体身上。

法与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强调自由市场所倡导的经济效率财富和效用最大化的目标,认为法律仅仅是对其所处经济系统的反映。法与经济学是方法论中非常具有影响力的一种研究方法,它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法律现实主义者在解释和分析法律时重视对非法律因素的考量。[17]该学派旨在解释法律系统中行为人的行为、揭露法官作出某些司法判决的原因以及立法者为何制定某些特定法规。该学派因其主张的观点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大前提之上,远离司法公正和权利探讨而饱受批评。

后现代主义法学(Postmodernist Theories of Law),认为法律是没有逻辑、没有秩序并且不连贯的。[18]基于此,该学派强调对社会的法律框架、法律概念以及法律用语本身进行解构,通过反对宏观的法学理论以揭露法律背后的无秩序和多样性。该学派挑战客观的概念,转向强调我们主观的法律体验,不断探索法律普世适用的相关问题。(www.xing528.com)

以不同群体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理论:包括女权主义(Feminist Legal Theory)、[19]种族批判主义(Critical Race Theory)、[20]同性恋理论(Queer Theory)等。[21]随着时代发展,法学理论开始关注社会的边缘化群体,形成以不同群体为研究对象的各类法学理论,主要包括女权主义、种族批判主义和同性恋理论。女权主义将女人的法律体验放在了法律分析的中心。种族批判主义关注非裔美国人的法律体验,还形成了以亚裔和拉丁裔为研究对象的亚裔和拉丁裔批判法学。同性恋理论讨论了在法律框架下性别、性别转换以及中间性涉及的法律问题。

3.社会法律研究

社会法律研究(Socio-Legal Research)强调法律之外的社会理论和行动。[22]社会法律研究认为法律和法律分析应当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进行,区别于教义学分析。社会法律研究的视角不仅局限于法学理论本身,而是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现象或社会体验的一种类型。社会法律研究揭示了法律的政治本质,探索法律是否实现了其目标的效果,通过连接法律和政策性目标来支持法律改革,并通过了解不同群体接触法律的实际体验来呈现法律在实务中是如何操作的。从性质上来看,社会法律研究是跨学科的研究,如果要采取这种研究方法,需要对相关学科拥有超过基础水平的理解,并能够驾驭其他学科那些全然不同于法学研究的研究方法。

4.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Empirical Research Methods)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研究方法,以观察、经验、试验或调查为基础,不关注法学的理论层面,而是强调法律在现实世界里的实际应用。实证研究方法提出的典型性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是如何运行的?法律上的改变将带来怎样的影响?法律系统中各类人是如何行为和决策的?法律是怎样得到执行的?如何提供法律服务?人们如何受到法律的影响以及在法律方面的体验如何?实证研究方法与社会法律研究这两种研究方法非常类似,都可能涉及定性和定量分析,可以使用的具体方法包括采访、观察、调查问卷、案例研究、数据采集、经济分析以及考查法院记录等。这些方法需要大量地对外接触和交流,并结合实务,因此实证研究方法对研究时长和资助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5.比较法分析法

比较法分析法(Comparative Legal Analysis)包括两种思路,一是移植,二是统一。移植是指面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其他法域是如何解决的,例如考查美国仲裁法如何处理平行程序,美国的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我国的平行程序问题。统一是指面对社会问题,不同法系之间是否呈现出相同的发展趋势或模式,比如各国商法的趋同性研究。比较法分析要求作者对相关法律制定和运行所处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有充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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