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美国的杰塞普教授称其为“跨国法”,他认为跨国法指所有的规范跨越国境的行为和事件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以及不能被这两个法律部门涵盖的法律。在跨国的情势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比传统国际法更为广泛,包括个人、公司、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其他主体。[7] 在跨国法的观念下,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论其性质如何,只要其活动超越了一国的边界,就是跨国法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传统的国际法观念中,国家对其内部事务拥有绝对管辖权,而依“跨国法”的理论,管辖不是基于主权而应是一种程序,这种程序应是可使管辖权以一种友好的方式被分配到世界上的所有国家。因此,跨国法对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构成了一个重大的挑战。[8]该说通过强调非国家行为者在跨国关系中的重要地位,认为非国家行为者是对国家间关系的补充。这种对私人行为者在跨国关系中作用的确认,丰富了对国际法主体的认识。 “跨国法”的特点自然不光表现在主体方面,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公”的关系,也包括“私”的关系,调整国际经济“私”的关系的法律实际上更多的是各国的国内立法。因此,以比较法的方法研究也是其研究上的突出特点。
上述国际经济法“新兴性”和“交叉性”的特点导致其研究的方法也具有下列特点:其一,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综合研究方法指从多角度、多层次来研究国际经济法现象的研究方法,除了法学的研究方法,在相关研究方法方面包括哲学的、历史学的、社会学的、语义分析学的方法等。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对具有“交叉性”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律现象的各个方面、各个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其二,国际经济法的“跨国性”特点使其在比较的研究方法上更为突出。“比较”已运用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和法律部门的研究,在国际经济法研究方面自然也不例外。由于国际经济法“跨国性”的特点,比较的研究方法在该领域更为突出。比较的方法可分为三个不同层次:叙述的比较法,即涉及外国法的研究;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发展趋势;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现实和历史关系。其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对国际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已经形成三种探究方法:规范经济分析,集中于“效率”分析;绩效分析,属实证经济分析;激励分析,利用经济学分析模式—博弈分析和公共选择分析,对国际经济法从新的视角进行审视。[9] 国际经济法的经济分析是建立在国家是理性的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行为者的假设之上的。在国家间经济关系中,各国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克服合作困境,追求更大收益,产生了国际经济法。因其欲解决问题的属性差异和变量不同,国际经济法表现出丰富多样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形态。[10]实证研究表明,经济学的研究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生成、形态、内涵等具有很强的解释力。(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