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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侦查方向及范围的优化方式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两方面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形成更完整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形象”的认识。同时,具体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个人特点也不同,这使每个现场的犯罪人“形象”具有鲜明的个案特点,从而决定了侦查工作的锋芒所向。在杀人、抢劫、强奸案件中,可以通过生活行为规律确定侦查范围。

确定侦查方向及范围的优化方式

分析判断案件性质和案件情况的最重要的目的之一,还在于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这是侦查的基础和出发点。对这方面的讨论,是现场分析的核心内容之一。

所谓侦查方向,是指侦查工作的锋芒所向、目标所向,具体而言,是指在具有什么条件的人当中去寻找犯罪嫌疑人。侦查范围,是指犯罪嫌疑人藏身匿迹的范围,具体是指侦查工作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

对建立在案情分析判断基础之上的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确定,是侦查工作开展之前必须认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侦查方向的正确与否,决定着侦查能否正确破案;侦查范围的准确与否,将决定能否及时破案。侦查范围太大,往往事倍功半,贻误战机,延迟破案;侦查范围太小,则又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漏网,导致案件久侦不破。因此,在分析判断案情的基础上,应力求准确地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一)确定侦查方向的依据

侦查方向实际上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因此,凡是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情况,尤其是个人动机、个人特点及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动向等方面的情况,均可作为确定侦查方向的依据。

1.以犯罪动机确定侦查方向。动机是驱使一个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有什么样的动机,往往能导致有什么样的行为。犯罪也是如此,没有犯罪动机的犯罪活动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反过来讲,行为的指向和行为的结果,也为我们逆向认识犯罪动机,认识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依据。所以,侦查实践中,常以具有某种动机的人作为相应案件开展侦查工作的目标。如杀人案件中,如果从行为的指向、结果上判定案件性质为仇杀,那么,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目的就是为了报复、泄愤,据此,侦查方向就应锁定在与被害人具有仇怨关系的人员之中。在侦查强奸、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中,以动机作为侦查方向,也往往成立,并能成功推进侦查。

2.以犯罪条件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确定侦查方向。任何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必然具备诸如特定的时间、空间,拥有某种工具、技能和知情等条件,这些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完成其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犯罪嫌疑人运用这些条件实施犯罪,必然通过现场现象反映出来或为人所感知。这些信息构成即对犯罪条件的认识。个人特点在现场的暴露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这两方面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形成更完整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形象”的认识。同时,具体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个人特点也不同,这使每个现场的犯罪人“形象”具有鲜明的个案特点,从而决定了侦查工作的锋芒所向。因此,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案件中的犯罪条件、个人特点去查找犯罪嫌疑人。比如,某一案件现场出现了某种特殊的爆炸装置,而该爆炸装置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那么侦查工作的方向,就应该在具备该装置使用技能或有条件接触该装置的人员中去寻找犯罪嫌疑人。当然在具体的侦查过程中,不能仅以此为依据断定谁为犯罪嫌疑人,但其具备这种技能、有条件接触该装置的特点,给侦查人员指出了明确的查找方向。

3.以犯罪嫌疑人的动向、行踪确定侦查方向。在侦查过程中,无论是现场勘查阶段还是在其他侦查阶段,一旦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动向、行踪,具备了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往往采取追缉、堵截等措施缉拿犯罪嫌疑人。这一点在现场勘查阶段是必须要考虑的。此外,通过对案件的前期认识,如果判断为流窜作案,或者在相近的时间内,某几个邻近地区连续发生同一类型的案件,根据有关情况,判明为同一个人或同一伙人流窜作案,并推断出可能的行踪,可据此进行跟踪追击或堵卡、通报等方式,查缉犯罪嫌疑人。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以上均具有明确的侦查方向。因而,以犯罪嫌疑人的动向、行踪确定侦查方向是可行的。在侦查中,特别是在现场勘查阶段,如果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路线且特点明显,或借助的交通工具特征显著,逃跑时间不长,有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均可根据其行踪、动向,运用追缉堵截、跟踪追击等措施,去查缉犯罪嫌疑人。追缉堵截的方向,就是侦查方向。

(二)确定侦查范围的依据

侦查范围,实质上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的居住范围或行业范围,因此,凡能帮助侦查人员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或行业范围的情况,均可成为确定侦查范围的依据。据此,确定侦查范围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以犯罪时间为依据确定侦查范围。犯罪嫌疑人对时间的选择,往往与他对侵害对象的了解、对现场及现场周围环境的熟悉程度有直接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往往能通过现场的各种情况反映出来。从犯罪嫌疑人对时间、侵害对象、地点的选择等方面,可以综合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可能的居住或行业范围。因此,研究犯罪时间与侵害对象及与现场周围环境等的关系,无疑有助于侦查人员确定侦查范围。如某个财物保管处所,平时都有严格的值班交接制度。某日,因某种很特殊的原因,偶然出现无人值班的短暂空隙,而盗窃就在此时发生。根据犯罪时间,很自然就能推测出盗窃很可能是了解内情的人所为。立足于时间,这个了解内情就为侦查范围的确定提供了依据。在杀人、抢劫、强奸案件中,可以通过生活行为规律确定侦查范围。

有的案件,犯罪时间往往能直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居住范围或藏身的范围。例如,某金库被盗案件,根据目击者的反映,犯罪嫌疑人曾拿着打洞的钢钎离开现场,15分钟后又拿着钢钎回到现场继续打洞,根据这样一个情况,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现场实验等方法,很容易地确定犯罪嫌疑人可能的居住范围,而破案的结果,也证实了此种范围的选择是正确的。(www.xing528.com)

2.以犯罪嫌疑人和犯罪现场的关系确定侦查范围。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熟悉与否,这一点很容易通过现场现象显示出来。如犯罪嫌疑人对侵入部位的选择、对侵害目标的选择等。根据这种现场现象所反映出的信息,我们可以推断犯罪嫌疑人是近处人还是远处人,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这种推断就是对侦查范围的确定。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无多余行为,准而不乱,在盗窃案中,目标准确,在杀人案件中侵入路线隐蔽,杀人、藏尸的地点恰当、隐蔽等,这些都说明犯罪嫌疑人是熟悉现场环境的,了解被害人、事主的活动规律。据此可推断,犯罪嫌疑人是近处人或内部人员。反之,则可以推断为是远处人或外部人员。

3.以犯罪嫌疑人的穿戴、语言、随身遗留物品确定侦查范围。不同地区、不同职业的人,穿戴方式、穿戴的物品具有明显的地区或行业特点;说话的内容、口音等也反映出较鲜明的行业或地区特点;而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随身物品的产销、使用范围信息,也能为分析其居住或行业范围提供依据。由此可见,以犯罪嫌疑人的穿戴、语言、随身遗留物品确定侦查范围是比较可行的,因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形象、个人特点有比较充分地暴露,故而在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上的随身物品的案件,均可以此为据,确定侦查范围,这也适用于其他侦查阶段。

4.以犯罪的手段、方法确定侦查范围。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活动的手段、方法都具有习惯性。这种习惯要么是社会各行业职能、技能的反映,要么是犯罪技能的体现。但无论如何,犯罪的手段、方法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留给侦查人员的“名片”,根据犯罪的手法,可以推断侦查范围。当案件从手段、方法上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熟悉某种职业或长期从事某种职业的特征时,可据此确定查缉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范围和行业范围。当案件中犯罪的手段、方法能反映出其定型与否,以及破坏手段的熟练程度、犯罪活动的规律性的强弱时,可据此判定其是否为惯犯,从而确定侦查范围。

第十二章 课后拓展

【注释】

[1]Association for 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 By-Laws,1995.

[2]详见[美]李昌钰、蒂莫西·M.帕姆巴奇、玛丽莲·T.米勒:《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第二版)》,郝宏奎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页。

[3]详见[美]李昌钰、蒂莫西·M.帕姆巴奇、玛丽莲·T.米勒:《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第二版)》,郝宏奎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4][美]W.杰瑞·奇泽姆,布伦特·E.特维编著:《犯罪重建》,刘静坤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5]郝宏奎:“论犯罪现场重建”,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4期。

[6]尹军:“犯罪现场重建之我见”,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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