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任何事件一样,必然经历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在时间的反映上就应是一个包容事件发生全过程的时间段而非某月某日或几点几分,即某一时间点的概念。因此,作案时间应当是指实际犯罪活动所经历的时间段,即从开始实施犯罪到犯罪行为结束所持续的这段时间。任何犯罪行为得以实施和完成,必以特定的作案时间和地点为前提和条件,无论犯罪嫌疑人怎样掩饰自己,都无法割断自己与作案时间、地点的联系。如某人在特定时间内在甲地作案,就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乙地。这种联系的产生来源于犯罪行为人对天时、地利的主动选择。正因为如此,作案时间的确定对于侦查工作极为重要。一个人的犯罪嫌疑是否成立,重要的依据之一就是他是否具备作案时间,同时,对作案时间所包含的犯罪信息的了解,也有助于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确定。如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选择某一时间作案,有时可以判定其是否熟悉内情,这无疑有利于判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当然,以是否具备作案时间作为排查嫌疑的依据,主要适用于亲自前往现场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判明作案时间对于采取追缉、堵截等紧急措施和审查证人证言,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判断作案时间的主要依据如下:
1.根据事主、被害人和知情群众提供的情况进行推断。如事主、被害人陈述的与犯罪嫌疑人相遇的时间,犯罪的目击者、知情群众提供的发现疑人疑事的时间等,均可作为推断依据。
2.根据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及其变化情况进行推断。如现场上的手印是否新鲜,血迹的颜色变化及干湿程度,某些痕迹因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的影响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如油漆上的手印等。
3.根据现场上物品的状况进行推断。如室内的照明工具的使用情况,床上被褥等的使用情况,被害人的衣着情况,现场的物质环境中所表现出的日常生活情况等,均可以作为推断依据。比如,床上被褥已铺开,但比较整齐,被害人已脱掉衣服,则说明案件可能是在被害人准备就寝时发生的。(www.xing528.com)
4.根据现场具有时间标志的物品进行推断。如现场钟表停摆所记载的时间,日历停翻、日记停记所反映的时间,信件上的邮戳、报纸、车船票、电影票等所反映的时间,以及电子设备上的相关时间。
5.根据尸体现象及胃内容物等进行推断。人死之后,各种尸体现象的出现以及胃内容物的消化、排空情况等,在特定的环境、自然因素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出现规律,反映着特定的时间内容。因此,有尸体存在的案件中,可根据尸冷、尸斑、尸僵、腐败绿斑、腐败巨人观等尸体现象以及胃内容物的多少及其呈现的状态来推断死亡时间,进而推断作案时间,在这方面,法医或医学专家的结论尤为重要。
6.根据被害人的生活习惯进行推断。这方面主要依据被害人通常的工作,生活规律进行推断,如上、下班或起居的通常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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