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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规则与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作笔录的人员必须客观记载现场状况,不得将个人的判断和推测记入笔录,但可以反映诸如触觉、嗅觉、听觉所确定的情况。(三)准确性规则现场勘查笔录用语必须准确。但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应有相应的简略记载。此外,凡属多次勘查的现场,应制作补充笔录,一案有多个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中“现场勘验笔录”格式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规则与优化

(一)一致性规则

笔录的顺序应当与勘查顺序一致,提取的痕迹、物品要与笔录内容相吻合;笔录与绘图、照相、摄像的内容应当一致;同一客体在笔录中使用的名称应前后一致。

(二)客观性规则

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制作笔录的人员必须客观记载现场状况,不得将个人的判断和推测记入笔录,但可以反映诸如触觉、嗅觉、听觉所确定的情况。如“用手摸被害人尸体是凉的”“在现场上闻到肉焦味”“压迫尸体胸部、听到咯吱咯吱似骨折的响声”等。

(三)准确性规则

现场勘查笔录用语必须准确。在笔录中,不能用“大概”“左右”“估计”“旁边”“不远”等不确定的语言来叙述现场客体及痕迹、物品之间的距离和位置关系。对所述对象的具体特征,要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详细描述。对有的情况,为了使描述更加明确,可用勾画简图或表格的方式来表述。

(四)符合标准规则(www.xing528.com)

笔录用语要符合统一标准。不使用非标准化的字、词、语句,不滥用方言土语,不生造词语,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生僻词语;度、量、衡单位应符合现行的国际和国内标准。

(五)单独笔录简略记载

在实地勘验过程中,凡进行了法医尸体检验、现场实验、人身搜查等,均应单独制作笔录。但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应有相应的简略记载。

此外,凡属多次勘查的现场,应制作补充笔录,一案有多个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中“现场勘验笔录”格式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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