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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访问的录音和录像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提供诉讼和证据调查等特殊原因需要复制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剪辑等技术处理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现场访问的录音和录像优化策略

现场访问录音、录像是一种更全面、更形象地记录现场访问情况的方法。它既是了解访问情况、检查访问质量的重要依据,又是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据。但现场访问录音、录像一般不作为独立证据使用,而是作为访问笔录的附件一同移送并在法庭出示,因此,可以将现场访问录音、录像视为特殊载体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录音、录像一般与现场访问笔录制作同步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一)现场访问录音、录像的方法

在进行现场访问录音时,要尽可能选用体积小、性能好、便于携带和隐藏的录音机,以确保录音的效果和质量。录音时,应把全部对话录制下来,以便根据交谈的声音、语气等分析判断访问对象陈述的可靠程度及陈述时的情感变化和心理状态。

录音时,可以针对被访问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公开录音或秘密录音方式。对于那些害怕录音或采取公开录音方式会影响陈述效果的访问对象,应当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录音。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公开访问录音,可以形成视听证据,但是公开录音时要打消访问对象的顾虑,征得其同意。秘密录音一般是作为侦查线索使用,如果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通过公开措施进行转化。例如,可将录音放给证人听,再对录音内容进行提问并由其回答转化为证言。通常情况下,秘密录音不能用于访问证人、被害人。

录像时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全程录像,也可以在办公区内相应的访问室内进行,通过办案区配置的自动录音录像设备完成。在办案区内的访问室进行录像时,录像应从被访问人进入访问室开始,至访问人核对笔录、签字捺印后结束。访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应当与录音录像反映的情况一致,同时,负责访问的办案民警必须2名以上,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同步录像室现场,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的,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作出对中断录制情况的语言补正。

(二)现场访问录音、录像的要求(www.xing528.com)

1.现场访问录音、录像要做到完整、准确、清晰。所谓完整,就是要对访问的全过程进行录制,有头有尾,不能断章取义。既要包括时间、地点、场景、涉及人员等,又要使录音、录像能完整反映访问的全过程。录音、录像要既能反映访问对象的身份、态度、语气,又能体现访问的具体内容,使人听后看后,能了解事件或情节的完整过程,清楚其来龙去脉,而不致产生不知所云、含混不清的感觉。所谓准确,即录音、录像要记录访问对象陈述的原始谈话,不能任意删节,更不能将不属于访问对象的陈述内容剪贴上去,要保留交谈的顺序、语气和原话,真实准确地反映全过程,为后续更好地利用录音录像侦破案件、认定犯罪嫌疑人创造条件。所谓清晰,就是录制的效果要好,音质和图像清晰真实,能真实地反映出访问人与访问对象的语音,有利于进行声纹鉴定,保证录音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录像要图像清晰,无间断性。

2.录制人员应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在进行录音录像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客观记录访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及使用电子数据编号的情况,并经过录制人员、访问人和被访问人签字确认后,交由专人立卷保管。相关说明应当反映访问的具体起止时间、文件格式、大小,参与访问的办案人员、翻译人员、录制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被访问人姓名,以及案由、访问地点等情况。被访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

3.访问结束后应当及时刻制光盘。刻制光盘并填写“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说明表”,载明执法执勤民警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摄录起止时间、摄录地点、所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品牌型号、录音录像格式和长度等情况,由执法执勤民警、摄录人员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入卷备查。

4.严禁对原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擅自进行剪辑等技术处理。因提供诉讼和证据调查等特殊原因需要复制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剪辑等技术处理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剪辑等技术处理只能在录音录像的复制文件上进行,并制作相关文字材料予以说明。

模拟现场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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