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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访问的具体方法探究与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被害人、事主的访问方法被害人是现场访问的重点的对象,必须不失时机地进行访问,以便及时查清案情。必要时,被害人有义务接受身体检查等。询问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应由女侦查员进行,或请当地的妇女干部参加。

现场访问的具体方法探究与优化

现场访问的具体方法,根据对象的不同,因人而异。

(一)对被害人、事主的访问方法

被害人是现场访问的重点的对象,必须不失时机地进行访问,以便及时查清案情。被害人的心理特点是愤恨、急于破案、紧张害怕。访问的主要方法如下:

1.选择适当的访问地点。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现场的位置环境、气氛、询问对象的人数及其心理状态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恰当的询问地点,以利于被害人脱离现场环境的影响,克服思想、感情上的障碍,平静地进行陈述,从而取得良好的访问效果。选择访问地点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询问地点应选在便于向指挥人员报告联系的地方。这对于需要通过现场访问弄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逃跑的方向路线、迅速采取紧急措施、追捕犯罪嫌疑人尤其重要。

第二,有利于保守秘密。询问地点应选择没有第三者在场,更没有围观群众的安静处所,使被害人能放心大胆地进行陈述,并有利于保守秘密,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三,有利于保护现场。询问地点一般不要选择犯罪嫌疑人来去的路线或停留的地方,也不要选择正在实施勘验的场所,以免破坏痕迹物证,或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对于发生在城镇街道或居民区的案件,可在附近的派出所、保卫部门、具备通讯联络条件的机关或私人住宅内询问。对于发生在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案件,可由党政组织出面,寻找合适的房屋作为询问地点。对于发生在郊区或农村的案件,可依靠当地干部,在现场附近的交通沿线寻找询问地点,或者利用现场勘查车作为询问场所。

2.询问前要做好安定情绪的工作。询问前必须首先安定被害人的情绪,以利于询问工作的顺利开展。被害人的情绪往往是不平静的,特别是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重大盗窃等案件被害人,大多都是有生以来第一次遭受这样大的打击、承受如此重大损失和牺牲,很自然地会产生出激动、紧张、恐惧、悲愤、痛惜等复杂心情,一时难以平静。如果被害人在这种心理状态下接受询问,由于心神不定、精神恍惚、思维混乱、记忆减退表达能力降低,回答问题势必语无伦次、前后矛盾,收不到良好的询问效果。因此,侦查人员必须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通过与被害人接触交谈,摸清其心理状态和个性特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安定情绪的工作,主要方法有:

(1)改变被害人所处的环境。把他们带到另外一个安静的场所,避免犯罪现场再度对他们产生刺激。

(2)侦查人员要以满腔热情的态度接待被害人。要主动向被害人嘘寒问暖,请他们喝水、抽烟,使其感到侦查人员和蔼可亲。然后向他们提出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把他们的情绪转移到其他事情上去,使其逐渐从紧张中松弛、冷静下来,给询问工作创造条件。

(3)侦查人员要向被害人表明爱憎分明的观点和破案的决心。侦查人员要用诚恳的态度对被害人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对犯罪嫌疑人的罪恶行径深恶痛绝。同时,要向他们表明破案的决心,使其相信案件必破,犯罪嫌疑人一定会受到惩罚。对于生活经济上有困难的人,要尽量请求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帮助解决,从而取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

3.向被害人说明访问意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应尽的义务是应当如实向侦查人员提供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不能作虚假的陈述。如果有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情况,陷害他人,要负法律责任。必要时,被害人有义务接受身体检查等。在告知上述规定时,侦查人员要根据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情况,采取恰如其分的态度和方法。一定要注意:不要使他们冷静下来的情绪又重新紧张起来。当把话题转到与询问有关的问题时,侦查人员的态度也应随之变得稍微慎重一些,以便引起对方的注意和思考。在此基础上,再告诉被害人:“下面向你提问的有关事情,对于破获案件、查清犯罪行为人是非常重要的。请把你知道的情况全部讲出来,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你看到的、听到的都要实事求是地告诉我们,如果弄错了,会使侦查工作失败,你也有责任,请一定努力配合好。”

4.询问事项的顺序。首先,应迅速而准确地把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有关事项问清楚,如犯罪嫌疑人的人数、性别、年龄、身高、体态、面貌、衣着、特别记号、动作习惯、口音、习惯用语以及身上是否有搏斗伤痕等。在综合这些外表特征时,还要问明看上去像什么样的人,如工人、农民流浪汉等。其次,要询问犯罪嫌疑人在现场遗留有什么物品,携带何种犯罪凶器、犯罪工具逃跑,逃跑的方向、路线和方法。再次,要询问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活动情况;人身财物被侵害的情况;财物的种类名称、数量、特征以及财物的存放地点和保管情况;受害人的社会交往关系、债务关系、恩怨关系、财产纠纷关系、生活行动规律、经济收支情况;案发前室内物品的陈设情况;案发后是否触动过现场,触动了哪些部位,是如何触动的;等等。

5.对受重伤的被害人的询问。对重伤的被害人应先送医院进行抢救,根据医生的意见安排询问时间。如果被害人生命垂危,应取得医生的协助,抓紧时机进行简要提问。不能讲话时,可借助手势,尽可能了解有关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人数、身高、性别、年龄、姓名、是否熟人等。(www.xing528.com)

6.对谎报假案的所谓事主或“被害人”的询问。在听取被害人陈述时,如果发现陈述有矛盾或不符合逻辑的地方,估计有报假案的可能时,应当耐心地听取其陈述,做好记录,不要立即进行反驳。但可根据情况,有目的地提出一些细节,让对方回答,使矛盾充分暴露,然后,结合现场情况,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判明确系自报假案时,要有逻辑、有计划、有准备地揭露矛盾,澄清事实真相。

7.对强奸案件被害人的询问。询问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应由女侦查员进行,或请当地的妇女干部参加。因为这类案件的被害人(特别是未婚青年)面对男性侦查员难以吐露真情。同时,对被害人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对其讲明保密原则,促使提供真实情况。

(二)对知情人的访问方法

1.查明被访问人的身份和与案件的关系。在询问前,侦查人员要通过有关民众调查了解被访问对象的经历、职业、文化程度、家庭环境等情况,以及与被害人、嫌疑人有无利害关系、矛盾冲突、私仇宿怨及亲戚朋友等关系,以便根据这些情况确定询问方法,并防止提供伪证、诬陷他人,或为嫌疑人开脱罪责等情况发生。

2.创造适合访问的环境气氛。现场访问是通过侦查员与被访问对象之间的对话来达到了解案情的目的。这种对话一般要在友好、平和、有诚意的气氛中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对现场访问的对象常常是临时确定的,他们对侦查人员的来访,往往具有“陌生感”和“戒备感”,致使这种对话出现障碍。因此,除特殊和紧急情况外,现场访问一般不宜操之过急,侦查员与被访问对象之间必须要有一个沟通思想感情、建立对话关系和相互了解的短暂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侦查员应积极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充分运用自己的品格和经验,根据被访问对象及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创造适合于敞开思想交谈的环境气氛,消除对方的“陌生感”“紧张感”“戒备感”。具体而言,侦查人员应首先采取和蔼态度与对方打招呼,然后随即寻找某种话题与对方交谈。在交谈过程中,一边观察对方的性格、爱好、兴趣,一边选择适合对方的话题,自然地交谈下去。这种开端话题,与一般的社交场所相应。比如,可选择当地的风土人情、对方的兴趣爱好、电视公布的新闻等作为交谈的话题。在交谈中还可以使用一些幽默和诙谐的语言,使气氛更为融洽和活跃。但是,这种语言格调要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来具体加以确定。如果遇到素不相识、互不知底的对象,态度过于随便,谈话中夹杂的笑语太多,反而会起副作用。因此,在接触谈话时,一定要掌握分寸,做到恰如其分。

3.做好疏导转化工作,消除各种思想障碍。做好被访问对象的疏导转化工作,消除各种思想障碍,是现场访问取得成功的关键

4.恰当掌握提问的时机。提问的时机应根据各个访问阶段的特点、内容和对象等具体情况灵活加以确定。一般而言,在最初的访问阶段,或者是以采取紧急措施为目的的现场访问,由于没有充分的时间,原则上只要发现了知情对象,即可单刀直入地进行提问。但是,对一般性犯罪案件的现场访问,由于时间不是那么紧迫,则应在创造了适合访问的气氛,消除被访问人思想障碍,引起了对方的注意和关心之后,再开始提问。提问的时机不当,容易遭到对方的否定。一旦说出什么也不知道,再想让其改口就比较困难了。因此,在询问前的交谈和疏导过程中,应仔细观察对方的态度和表情,看准机会,不失时机地进行提问。这对以后的询问将会产生微妙的影响。

5.具体提问的步骤。提问一般分四个步骤进行:

(1)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内容。侦查人中对被询问人开始进行询问时,通常采取笼统的提问方式,把所要提问的内容提出一个整体梗概,要求对方在自己知道的范围内如实进行陈述。这种提问,必须把握两点:首先,提问的用语要恰当,概括的主题要明确,使对方一听就明白访问意图,千万要防止因问话语言含糊不清,让人摸不着头脑,无法进行回答的情况发生。其次,提问所包含的内容要有宽裕度,使对方能够从问话中自由地进行陈述,把自己知道的情况毫无遗漏地讲出来,避免因问话过于具体而限制对方的思路和回答。

(2)让访问对象自由地进行陈述。侦查员向被访问人提出询问的内容后,被访问人即可按照询问内容的要求,把自己所了解的情况自由、充分地陈述出来。陈述的内容应该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果是他人转告的情况,应当说明情况来源。对陈述的内容,一般不要求被访问对象作出判断,或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他们在陈述过程中,往往带有分析判断的内容,对这也不要拒绝,如果他们分析判断是有事实根据的,可作为参考。在询问过程中,提问应当尽量简短,充分保证被访问人的陈述时间。尽量不要中途打断对方的讲话,即使对方在陈述过程中,陈述的内容不明确、意义不太大,或者没有把问题说清楚,也不要随意进行干预,即使离题,也应耐心地听下去,然后根据情况,再通过适当提问拉上正轨。这样可以避免打乱对方的思路,影响其陈述,并有助于访问对象按照他所感知的客观事实的先后顺序以及每个具体问题自身的逻辑性进行陈述,有助于对方进行联想、回忆,使案件事实情节陈述得具体、准确,同时也有利于侦查员了解提问以外的一些情况。

(3)根据对方的陈述提出问题。被访问对象进行自由、充分地陈述之后,侦查人员针对陈述内容的事实是否清楚,情节是否有矛盾,问题是否有遗漏等情况,向被访问人提出问题,再让其作补充回答。这种提问应当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不能凭空想象,让人无法据实回答。而且提出的问题要有逻辑性、确定性、针对性,不能暗示、诱导,不能约束对方独立、自由地进行回答。如果问题是两个以上时,应按时间和逻辑关系的先后顺序,依次向被访问对象提出来,让其逐项加以回答。这种提问应当根据具体的访问对象和各个阶段的访问目的,突出重点,把所询问的重要内容问清楚。同时,又要做到全面细致,按照诉讼证据的要求,把案件事实或其中的每一个具体问题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发展经过询问清楚,符合“七何要素”的要求。

(4)核对询问笔录。询问完毕后,侦查人员应按法定程序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进行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且要告诉对方,对于陈述的事实,如果记载有错误、遗漏和不准确的地方,可以向侦查人员提出,或者本人直接在笔录上进行补充修改、更正。询问后,又回忆起没有谈到的有关情况,还可找侦查员进行补充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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