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别访问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现场访问也是一种对知情人、受害人的询问。为了确保现场访问的合法性,访问时必须严格坚持个别访问原则,即每次访问只能对一个访问对象进行,不能对几个对象同时进行,不能采用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
坚持个别访问不仅是法律本身的要求,还具有多方面的意义:①可以保证访问的合法性;②有利于侦查人员根据访问对象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和进行思想教育;③有利于访问对象排除相互间的干扰和影响,打消顾虑,如实陈述;④有利于侦查人员对各个访问对象陈述的案情进行分析、对比和印证;⑤有利于对访问对象的作证行为和提供的案情保守秘密。
(二)依法询问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和询问被害人作出了许多明确的规定,现场访问必须严格遵守。涉及询问的程序具体规范主要有:到访问对象单位或住处访问时应当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应当依法告知被访问人应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伪证和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要为被访问人提供一个客观陈述的条件,禁止采取引诱、威胁、刑讯等非法方法;访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要对被访问人的隐私保守秘密;要依法制作访问笔录。(www.xing528.com)
严格坚持依法访问的原则,是确保现场访问活动和访问结果合法性和客观性的基本保证。
(三)及时询问原则
现场勘查过程中,一旦发现知情人,应当及时访问,尤其是对那些重要知情人、流动性较强的知情人以及伤病情严重的被害人,更应当立即访问。坚持及时访问原则,一是可以防止被访问人遗忘案情,趁其记忆清晰,及时收集到可靠的证言;二是可以防止被访问人可能受到某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发生拒证和伪证现象;三是防止被访问人出走或死亡,失去收集证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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