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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访问的重点对象及其意义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场访问的对象主要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主要有被害人、事主和其他知情人。因此,被害人是现场访问的重点对象,访问时必须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以便及时查明案情,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因此,事主也是现场访问的重点对象之一。在现场访问中,被害人比较容易寻找确定。如果在现场勘查阶段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就是访问对象。

现场访问的重点对象及其意义

访问对象又称“被询问人”,与“访问者”“询问人”相对应。现场访问的对象主要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主要有被害人、事主和其他知情人

(一)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利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是多种多样的,有肉体或生命受到侵害,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等,无论是受到哪种侵害的人,都是被害人。被害人是现场访问的重要对象,由于其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或间接侵害,对案件发生、发现的情况了解得比较清楚,因此,一般能够为侦查人员提供其人身和其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以及被侵害前后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可以为侦查人员正确地采取侦查措施、及时破案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如被害的时间、地点、人身受到的伤害、财物受到的损害等。尤其是抢劫、强奸诈骗等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过直接的接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犯罪行为人数、犯罪过程、犯罪的手段方法,有的还可指认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害人是现场访问的重点对象,访问时必须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以便及时查明案情,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

(二)事主

所谓事主,实践中又叫当事人,是指在某些案件中,自己的合法权利并未受到侵害而与侵害对象有直接关系的人。例如,有些盗窃、诈骗案件,国家或集体的财物受到侵害而自己的财物未受到侵害的会计出纳、保管、看守人员等。这些人对于财物的存放、管理有直接责任,他们更了解财物的有关情况,能够提供发生、发现案件的时间,以及事前到过现场的人员;抢劫、诈骗案件中的事主,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交往,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形象、犯罪的手段方法、犯罪后的行踪去向等重要情况。因此,事主也是现场访问的重点对象之一。

(三)其他知情人

其他知情人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事主以外的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具体主要有:案件的发现人、报告人;案件发生时,目睹作案过程和了解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人;知道案件或犯罪嫌疑人某些情况的人;案发后,了解犯罪嫌疑人行踪动向,或者是发现疑人疑事的人:案件发生前,知道被害人行踪的人;了解被害人基本情况的人;了解被抢、被盗财物的来源、运送、贮存、保管、使用及其特征的人;知道案件其他情况的人。

对于以上访问对象,根据其与现场或案件关系的远近,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访问对象是发现人的报案人;第二层次的访问对象是被害人及其亲属、关系较近的人、被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第三层次的访问对象是其他知情人。

1.发现人和报案人。发现人通常是指最早发现案件或现场的人。报案人通常是指直接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发生案件情况的人。发现人和报案人在具体案件中有时是同一人,有时是不同的人。(www.xing528.com)

发现人和报案人在现场访问中通常处于优先访问的地位。发现人和报案人一般是最早发现和接触现场的人,比较了解现场的最初状况,知道现场有无变动情况,因此,及时对其进行访问,有助于掌握案情发展态势,发现紧急情况,采取紧急措施。

2.被害人及其亲属、关系较近的人、被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的被害人既包括自然人公民个人,也包括单位组织法人。通常在侦查实践中,习惯把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自然人称作“被害人”,将个人财产权利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称为“事主”,常将其与被害人并提。在现场访问中,被害人比较容易寻找确定。被害人的亲属,是指与被害人有血亲、姻亲关系的人,其与被害人属于同一序列的访问对象。关系较近的人,是指与被害人有已知的生活和工作关系,且关系密切或彼此熟悉的人,如被害人的恋爱对象、朋友、同学、同事或老邻居等。被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是指被害单位内部与被侵害目标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如财物的持有者、使用者、保管者等。

这一层次的访问对象通常处于现场访问的中心位置,是重点访问对象。尤其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因其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往往亲历犯罪过程,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现场的情况,一般对受害经过、案发时的情景、被侵害原因等比较清楚,其所反映的情况对查明事情真相、发现收集线索、查缉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作用。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及管理财物的直接责任人是财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者,往往了解案发前后现场变动、变化情况以及被侵害财物的有关情况,其提供的信息对勘验、分析及控制赃物具有极大的价值。被害人亲属和关系较近的人,对被害人平时的生活规律、工作情况、经济情况,以及人际交往、为人处事、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都比较熟悉和了解,其反映的情况有利于分析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利于确定侦查范围和具体的嫌疑对象。

3.其他知情人。其他知情人,是指除了上述人员以外,了解案发经过或案件情况的人,包括案件目睹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其他了解案情的人。这类访问对象与案件的关系比较复杂,在犯罪现场勘查阶段,其他知情人较难寻找和发现。

案件目睹人,又称目击者,通常是指由于某种偶然或其他因素恰巧在现场亲眼看见或亲耳听见犯罪过程、情况的人。案件目击者处于访问的关键地位,是除被害人之外最直接感受犯罪过程的旁观者,他们有时会是案件的发现人或报案人,其陈述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作为证人证言证明案件事实。有时出于某种原因,案件目击人也会隐藏不露,因此需要积极寻找。

如果在现场勘查阶段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就是访问对象。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是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密切关系的知情人。通常这类知情人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有关情况,或者在犯罪前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过帮助或庇护。因此,正面接触这类知情人时要特别谨慎。现场勘查阶段一般是在查明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或躲藏时,才会有策略地接触这类知情人,以便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和相关线索,及时采取缉捕、搜查等措施,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取赃物和罪证。

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即了解案件某些细节或知晓因果关系的人,通常是指与侵害对象无直接关系,但了解案件某些情节或某一原因的局外人。例如,居住在现场周围的群众,被害人的邻居、路过现场的人,了解被侵害财物的储存、保管、使用情况及其特征的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某些情况的人,等等。这些访问对象有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点滴情况或部分情况,可以作为侦查线索,经过查证属实的,也是重要的证据。

无论哪一种访问对象,侦查人员都要积极努力地去寻找、发现,及时认真地进行走访,不能以个人主观感觉决定谁需要访问或谁不需要访问。因为某个访问对象了解多少案情,属于哪种访问对象,不是由侦查员决定的,而是由案件的客观事实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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