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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交换原理的内涵与发展的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的内涵由于“exchange”一词有“交换、互换、交流、调换”的意思[1],人们常用“交换”或“转移”来翻译该词。因此,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又被称为“洛卡德物质转移原理”。具体来说,洛卡德物质交换理论涉及的物质交换转移是广义上的,可分为两种类型:①痕迹性物质交换转移,即人体与物体接触后发生的表面形态的转移。

物质交换原理的内涵与发展的优化

(一)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的内涵

由于“exchange”一词有“交换、互换、交流、调换”的意思[1],人们常用“交换”或“转移”来翻译该词。因此,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又被称为“洛卡德物质转移原理”。物质交换原理是指客体在力的作用下发生接触时,二者之间会产生物质的转移。即一物体会从另一物体上带走某些物质,同时也会将本身的一些物质遗留在另一物体上。物质是由具有静止质量的基本粒子所组成的,组成该物质的各粒子占有一定的空间位置,可以在这一空间位置上保持静止,也可以转移到其他的空间位置上。实质上是指在力的作用下,物体间接触而引起的位置变化。这也是洛卡德时代物质交换原理的本质所在,即两客体在接触以后,可能会带走彼此客体上的物质微粒,也可能会在彼此身上留下属于自己的物质微粒。

学术界一般认为,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表明犯罪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嫌疑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是跟各种各样的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互换关系,因此,犯罪案件中的物质交换是广泛存在的,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

具体来说,洛卡德物质交换理论涉及的物质交换转移是广义上的,可分为两种类型:①痕迹性物质交换转移,即人体与物体接触后发生的表面形态的转移。如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足迹、作案工具痕迹以及因搏斗造成的咬痕、抓痕等。②实物性物质交换转移,又可分为有形物体的物质转移和无形物体的物质转移。其中,有形物体的物质转移包括微观物体的互换和宏观物体的互换:微观物体的互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微粒脱落、微粒粘走,如纤维、生物细胞的转移;宏观物体的互换是指嫌疑人遗留物品于现场或者从现场带走物品等。无形物体的物质转移指不同气体的互换,如有毒气体与无毒气体的互换、刺激性气味的遗留等。

(二)物质交换原理的发展

一百多年来,物质交换原理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既修补了原有认识的不足,又填补了以前缺乏细致分析与置疑的缺憾,进而巩固了其在刑事侦查学尤其是在现场勘查中的基础理论地位。

总的来看,物质交换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物质转移原理后来逐渐受到各国侦查专家的认可,并在侦查和司法鉴定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任何理论都有其时代的局限性。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物质转移原理的不足和缺陷也渐渐显露,有研究者提出了“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从“物质转移原理”中发展出“信息转移原理”[2],可谓一个进步,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犯罪,进一步将信息论的思维方法引入侦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仔细研究会发现,将物质转移当作信息转移的一种具体形式,抹杀了物质与信息的本质区别。按照物质、信息、能量三分法的观点,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而是事物的属性、内在联系及含义的表征。[3]信息与物质的关系是内容与载体的关系。

在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的表述中,其核心要素是物质、作用力、交换。学术界一般认为,物质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一个常用概念,是指独立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现实世界中的物质分为实物和场两种基本形态。实物包括有形的物质与无形的物质,除这些实物之外,还有场态物质。光、电磁场等也是物质,电磁场与引力场就是场态物质,它们是以场的形式出现的物质。一切客观存在都属于物质的范围,实物和场都是物质。物质间的作用力包括机械外力、化学力、电磁力等。物质间在这些作用力的作用下发生的转移或交换的结果是发生了物质变化,这些物质变化表现为实体物形态的交换、位置的变移和内在属性的变化等。(www.xing528.com)

在力的作用下,除了会引起实体物的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存在状态等发生变化外,往往也会伴随着以场的形式存在的物质发生变化。在这种物质变化的过程中,常会出现物质实体变化转化为电磁场变化的情况,如通过麦克风将物体机械振动转化为电磁场;也常出现由电磁场的变化转化为物质实体状态变化情况,如通过扬声器将电磁场的变化的情况转化为物体的振动。由于以场的形式出现的物质及其变化的情况不易观察保存,难以像传统的物证、书证等作为证据被加以利用,所以,以场的形式出现的物质及其变化的情况所形成的物证在记录和保存时常常需要借助于物质实体,如磁卡、光盘、硬盘等。

与特定的物质实体在空间和时间的存在具有唯一性的情况不同,电磁场的存在和变化是可以分布在整个空间的,其变化情况的传播可以借助物质实体进行(如通过电缆传播),也可以不借助物质实体进行(如无线传播)。正是由于场的这一特征,场在传播变化的过程中是可以被获取和改变的,这并不会影响之后的传播变化。因此,在侦查中,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发现和收集有价值的与电磁场变化情况有关的信息。与电磁场的变化有关的物质变化大多需要经历电磁信号(电磁场及电磁波的改变)的生成、电磁信号(电磁波)的传播、电磁信号的记录(接收到电磁信号后实体物质状态发生改变)的过程。

因此,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质交换原理”中“物质”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1.实物型物质。实物型物质是有形的、可以用肉眼和科学仪器观察到的物质实体。例如,毒物、毒品、爆炸物、金属微粒、泥土、粉尘、纤维、油渍、人体微细物质等,是司法鉴定最常见的对象。

2.痕迹型物质。痕迹型物质是实物型物质(含物品、物体)的外表形态结构或其组成部分,由于机械作用、理化作用或自然变化,形成于载体物上的痕迹。例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牙齿痕迹、碎裂痕迹、笔迹、图像、印刷字迹等,是现场勘查中鉴定最为常见的对象。鉴定这类物质时,主要不是确定其成分和理化结构特点、生物特性,而是寻找其形成痕迹的“物”或“人”,或者判明痕迹形成的原因。

3.电磁型物质。电磁型物质是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物质类型,如声频与视频录音带和录像带、光碟、软盘等储存的电磁物,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有关部位留存的电磁痕迹。这类物质与前两类物质有许多不同,它是由光电转化、声电转化、光化学转化、电磁转化形成的转化物质痕迹,其中许多物质痕迹在一定条件下还可“复原”。这种转化物质痕迹是逐渐增多的新兴物质。

上述三类物质都与物质转移原理有密切关系,明确其转移的条件、过程及转移后的特点,对于现代现场勘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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