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现场勘查中获取的适格证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获取证据的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②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③必须用以确定或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切客观事实;④所获取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⑤间接证据必须排除任何合理怀疑,各证据间没有矛盾。
现场勘查中的证据包括三个方面:
1.证明有关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1)核心事实证据。核心事实是指构成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的犯罪行为事实。这在证据学上被称为主要犯罪事实,即犯罪行为的内容,也就是在这个地方是否发生了犯罪事实,这一犯罪事实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2)非核心事实证据。非核心事实在证据学上被称为次要事实,在现场勘查学上称为非核心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工具、犯罪结果、作案对象等。
(3)关于犯罪嫌疑人自身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工作经历、原籍、住址、个人表现等;也包括个人人身特征,如身高、体态、衣着特征、面部特征;还包括其行为特征,如行走习惯及书写习惯方面的特征等。
2.证明证据事实的证据。证明证据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证明证据本身的内容是否真实的证据。如证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是否真实的证据。这些证据是由其他证据证明的。例如,现场勘查时提取的可疑犯罪血迹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遗留,证实它的证据应当是鉴定意见。
3.证明程序方面事实的证据。证明程序方面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证明对解决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有法可依的事实。在现场勘查中,主要是关于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事实及其他勘查程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人认为这并不属于现场勘查的证据,这显然是忘记了现场勘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及重要程序,凡是与诉讼程序不符而又与案件有关的,都应该运用证据证实,都属于刑事证据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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