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现场,没有现场的刑事案件是不存在的。凡是有勘查条件的现场,都必须进行勘查。因此,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中使用最多、最普遍的一项侦查措施,其主要意义在于:
(一)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
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多数情况下是由事到人的侦查过程,而侦查工作的客观依据往往是呈现在现场的犯罪事件。从现场的客观情况出发,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找出与犯罪相联系的人、事、物,直至揭露犯罪和揭发犯罪嫌疑人,这就是侦查破案的全过程。从这一过程看,侦查破案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
现场勘查的目的在于充分地揭露现场现象,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现场各种现象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分析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方法,推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条件和可能的动向,从而准确地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推动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现场勘查这一作为侦查起点的基础工作做得好与坏,即现场现象的揭露是否彻底,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成败。
实践证明,凡是重视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工作扎实、深入的,破案率就高;凡是不重视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工作敷衍了事、走马观花的,侦查工作则难以顺利开展,常常陷入僵局,有的案件甚至长期无法侦破。
(二)现场勘查获取的情况是侦查工作自始至终的客观依据(www.xing528.com)
刑事案件的侦查,首先必须对案情有充分的认识,即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对案情作出比较全面和比较准确的分析判断,才能指导侦查工作顺利展开。勘查现场获取的情况越多,越客观全面,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就会越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形象和其他个人特征的刻画就越具体,确定的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就有了坚实可靠的基础。
在侦查的各个环节中,诸如制订侦查计划,选择侦查途径,犯罪嫌疑人的确定和查证,案情分析判断的肯定与否定,也都是以现场勘查所获取的情况为依据的。对重点嫌疑对象的侦查,无论是查赃物、查作案工具、查遗留的物品、查毒物、查凶器、查血衣,还是查尚未发现的主体现场或关联现场,都必须从已经勘查的现场所掌握的情况出发。如果不通过现场勘查把赃物的种类、数量和特征查清,把现场遗留的各种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收集起来,就不能有目的地采取侦查措施。对于破案后查获的物品,哪些是赃物,哪些不是赃物,哪些可以作为犯罪证据,哪些不可以作为犯罪证据,都需要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来加以鉴别。现场勘查情况还是破案后印证犯罪嫌疑人口供真伪的重要依据。因此,勘查现场时收集、占有勘查情况的多少,掌握材料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着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常常预示着侦查工作的结局。
(三)现场勘查是发现侦查线索和收集破案证据的重要手段
犯罪现场是证据的“宝库”。犯罪行为一旦发生,依据物质交换原理,犯罪嫌疑人必然会在现场遗留或带走某些痕迹、物品,引起现场客观事物发生变化,这是不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现场的变动情况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都可以作为侦查工作的线索,有的是揭露与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这些线索和证据客观地存在于案件现场。因此,犯罪现场是侦查线索和破案证据的主要来源。但是,这些线索和证据,必须通过现场勘查才能发现与收集。通过现场勘查,可以获取物证、书证,可以获取证人证言,可以听取事主与被害人的陈述,可以获取一定的视听资料;送请鉴定的痕迹、物品,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现场勘查取得的,现场勘查记录也是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真伪的重要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虽不能说全部都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获取,但可以说这些证据中的多数都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获取,或者说获取这些证据都与现场勘查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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