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勘查是一项法定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是在刑事案件发生以后,侦查人员为了发现侦查线索,搜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对事主、被害人、知情群众进行调查访问,并对案情作出分析判断的一项侦查措施。现场勘查的概念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
侦查破案是侦查部门的职责所在,现场勘查既然是法定的侦查措施,当然就应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行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不仅十分明确地赋予了侦查人员的现场勘查权,同时也指出,对于某些情况复杂的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但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由此可见,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一种法定的特殊主体。除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公民个人,都无权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勘查现场也是侦查人员的义务和职责所在,如果发生案件,有了现场而不去勘查则是侦查人员的失职。
(二)现场勘查客体的特定性
从现场勘查的概念可以明确,现场勘查的客体仅限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包括被害人、被告人)、尸体,即使是现场访问,也是围绕着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及其后果进行的。凡与犯罪无关的人、事、物,均不在勘查之列。而对上述客体勘查,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131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132条第1款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第135条第1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都对现场勘查的任务、方法、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应严格依法执行。(www.xing528.com)
(三)现场勘查方法的特殊性
现场勘查方法是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所谓一定的策略方法,主要是指现场调查询问要根据与犯罪有关的不同人员及其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运用询问策略,决定问话的方法。当然,也包括现场搜查、采取紧急措施的策略方法。技术手段包括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所使用的各种物理方法、化学方法,对尸体外表检验和解剖检验以及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所使用的法医技术,记录固定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痕迹的位置、形状、大小、特征所使用的照相、录像、绘图等技术,使用警犬、排爆、消防等技术,解决某些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门技术(这主要是指聘请的其他科学技术部门的专业人员所使用的技术)。
(四)现场勘查的目的性
现场勘查的目的即通过勘查要解决的问题。勘查的目的,是要查明犯罪事实造成了何种后果;搜集犯罪证据,证实犯罪行为;发现侦查线索,为揭发犯罪嫌疑人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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