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现场的三个基本要素,是犯罪现场区别于任何非犯罪现场的客观依据,同时也反映了犯罪现场的特点。
(一)犯罪现场储存着有关犯罪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储存着有关犯罪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这一特点是由犯罪现场有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这一要素决定的。任何事件都不能离开具体的时间和空间以及相关的条件而存在,人们的任何行为必然要受时间、空间以及相关条件的制约。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必然要作用于犯罪对象和现场的其他客体物,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使犯罪对象和现场的其他客体物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正是这些变化给我们提供了犯罪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无论怎样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进行犯罪,就一定会在现场留下犯罪活动的形迹和其他物证。现场遭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或物以及其他客体物,都是犯罪和犯罪嫌疑人信息的载体,其中储存着犯罪和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由于犯罪事件大多是在不为局外人知晓的情况下发生的,人们常常不能直接耳闻目睹有关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活动的情况。但是,由于犯罪现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造成的,或者说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的“遗址”,侦查人员通过勘查现场,研究各种现场现象和信息,以信息为依据,分析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方法、因果关系和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等,就能正确认识犯罪,为揭露犯罪和查找犯罪嫌疑人打下基础。任何现场都存在着信息,唯有犯罪信息只存在于犯罪现场。
(二)犯罪现场保留着犯罪证据
所谓犯罪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一切材料。犯罪活动在一定的场所发生,作用于一定的犯罪对象,从而形成一定的案件现场。这种案件现场呈现出的现象、态势以及犯罪活动引起的物的变化或遗留的痕迹、物品等,都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例如,杀人现场的尸体、血迹,盗窃现场的财物短少、破坏痕迹,强奸现场被害人被奸污所反映出来的草木倒伏或床单、被褥散乱以及毛发、精斑、血迹,等等。犯罪现场有时还存在着证明某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在现场留下的手印、脚印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等。上述种种犯罪证据,无论是否被人们发现或获取,它们都客观地存在于案件现场之中,起着证明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和揭露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都与犯罪现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而且这八种证据中的大部分一般均需通过现场勘查这一措施去发现与收集。
(三)现场状态容易发生变化或遭到破坏(www.xing528.com)
犯罪现场形成以后到实施勘查以前,总或多或少要经历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现场状态极易受到人为的或自然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例如,事主发现失盗后急于清点财物,群众对现场的围观,刮风、下雨、下雪等气候的变化,都可能导致现场痕迹、物证的变形、变性、混杂、污染、毁损和消失,引起现场各种物体、物品之间位置关系的变动等。
现场状态的变化,首先是由现场物品、物质自身运动变化规律决定的,但同时也离不开一定的外在原因。例如,血迹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定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会变色、变态、变味、变质等。其次,影响现场状态发生变化的外部原因或外部条件是多方面的。有被害人、事主和无关群众等出于种种原因,无意中对现场造成的变动、破坏;有现场保护人员因保护现场的措施失当,对现场造成的变动和破坏;也有风、雪、雨、霜等自然力作用以及动物的啄食、践踏对现场造成的变动和破坏。最后,由于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人命、排除险情等原因,也会引起现场的变动;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为了毁证灭迹或为转移侦查视线,也要对现场进行破坏。
总之,现场的变动、变化是必然的,但这种变化又是循着一定的规律进行的。例如,现场中被害人的尸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出现尸冷、尸斑、尸僵、腐败等尸体现象。不同的尸体现象,表明尸体变化的不同阶段和死亡时间。
掌握现场具有易变性这一特点,能够促使侦查人员及时勘查现场,收集更全面的现场痕迹、物品,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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