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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遇到类似情况时,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除了应当计算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活动的一段时间外,还应当计算因犯罪活动而引起被侵害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那一段时间,尽管此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已逃离现场。犯罪现场存在的空间,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时所涉及的处所。因此,确定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空间,对于查明犯罪活动情况、收集犯罪证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优化方案

犯罪活动是犯罪行为人在一定犯罪动机的驱使下,在一定的时间内,借助一定的空间条件,侵犯一定的客体(人或物)来完成的。刑事犯罪活动的实施,势必要引起一定的物质环境变化,这种变化,给侦查人员认识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提供了条件。因此,犯罪现场的存在,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时间、空间条件是最基本的条件。除此之外,成为犯罪现场还应具备三个基本的要素,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主体)、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或物(客体)和犯罪的手段、方法(包括犯罪工具、杀人凶器)等。因此,构成犯罪现场,必须具备如下要素:

(一)时间、空间要素

任何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活动时,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换句话说,凡是犯罪现场,都有自己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离开时间和空间,犯罪行为就无从依附、无从表现,犯罪现场就不可能存在。

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通常是指形成犯罪现场的犯罪活动从起始到终止的时间,即作案时间。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是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分阶段进行的,现场存在的时间应按不同的地点逐段分别计算。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不是连续发生,比如,从嫌疑人投毒到被害人中毒死亡,从安置爆炸物到爆炸发生,中间都要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在遇到类似情况时,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除了应当计算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活动的一段时间外,还应当计算因犯罪活动而引起被侵害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那一段时间,尽管此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已逃离现场。

犯罪现场存在的空间,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时所涉及的处所。多数刑事案件,犯罪活动是在同一个地点、处所内连续进行的,只涉及一个空间范围,即通常所说的只有一个现场。有些刑事案件,犯罪活动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场所、分阶段进行的,如甲地盗枪、乙地行抢、丙地杀人,犯罪活动与几个空间范围相联系,这样就可能有多个现场。而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的空间除了现实的实体空间外,还要延伸到网络空间,同时又存在犯罪嫌疑人自体存在的空间和网络身份,以及网络行为存在的空间。

时间和空间是犯罪现场存在的形式,也是犯罪事实的组成要素。时间具有不可停顿性和不可逆转性,一个人在同一单位时间内,只能在一个处所活动,而不可能既在甲地活动又在乙地活动,即不能同时占用两个空间。因此,确定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空间,对于查明犯罪活动情况、收集犯罪证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被侵犯对象及周围物质环境变化要素(www.xing528.com)

被侵犯对象及其周围物质环境变化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刑事犯罪是一种直接的破坏行为,犯罪嫌疑人的意图一旦实施,必然引起现场中被侵犯对象及其周围物质环境(包括人、事、物)的变化。犯罪现场中这种环境变化或危害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没有这种变化,就没有因“犯罪活动”所导致的任何结果,也就不存在犯罪现场。当然,在现场中应注意有无伪装掩盖的情况。认识犯罪行为引起的变化和结果,对确定是否为犯罪现场很重要。有些现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伪装、毁坏或自然条件(风、霜、雨、雾、露、冰雹、雷击等)的破坏,掩盖了这种变化,犯罪事实反映不明显。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全面细致地勘查现场,寻找各种事物的变化,发现各种矛盾并加以全面分析研究,然后再确定现场是否有伪装或破坏。但是,无论犯罪嫌疑人怎样伪装和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怎样故意毁坏某种犯罪痕迹或其他物质,都不可能做到彻底毁坏现场,不可能一点痕迹也不留下。从另一方面看,犯罪嫌疑人的伪装、掩盖和破坏行为又引起了现场客体的新的变化。

应当注意到:有的犯罪现场,或者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简单,或者因为案件性质所致的犯罪行为的内敛性,被侵犯对象及其周围环境变化不明显。例如,扒窃案件现场,被害人的钱夹被犯罪嫌疑人窃走,这当然是重要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明显,或者说引起的现场变化不明显,甚至有时连被害人也不清楚钱夹是在什么地方被扒窃的。再如,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案件,其犯罪行为的实施与杀人、纵火、爆炸等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具有内敛性,并没有表现出宏观上的物质变化,使得被侵犯对象及其周围环境变化不明显,但是,不明显并不意味着没有变化,不意味着没有勘查价值。比如,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案件现场的变化往往隐藏于财会账册的记录或实际的资金往来中,仍然应当按照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认真仔细地进行勘查。

(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要素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现场的核心。从犯罪现场的结构看,仅有时空要素、现场环境和物质变化要素是不够的,犯罪现场必须具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这一要素,这是区别犯罪现场和其他现场(如建筑施工现场、灾害事故现场)最核心的要素。离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要素,犯罪现场的其他两个要素就无从谈起。因此,勘查现场必须首先查明事件性质,确定是否为刑事犯罪案件。而犯罪事件的成立,又依赖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场所,不是犯罪现场。在侦查实践中,案件情况往往复杂多变,在没有对现场进行勘查前,较难分辨是否为犯罪现场。例如,某地发现一具尸体悬挂于房梁上,可能是自杀,也可能是他杀伪装自杀。要甄别清楚是自杀还是他杀,必须进行勘查。侦查人员必须仔细观察现场的环境,桌椅的位置和状态,检验尸体颈部索沟,查看脚底是否干净、袖口有无灰尘、手上有无抵抗伤,查看有无遗书,检验胃内有无毒物,同时确定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还要进行调查走访,最后经过综合分析,才能确定现场的真伪、事件的性质以及案件的性质。如确定属于他杀,才能认定发现尸体的场所为犯罪现场——因为这里有犯罪行为发生。

上述犯罪现场三要素相互关联、彼此依存,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必然与时间、空间和现场变化同时存在,这是犯罪现场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件;空间、时间要素是犯罪现场的基本条件;被侵犯对象及其周围物质环境变化是犯罪现场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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