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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的概念界说及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对“犯罪现场”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几种:1.场所说。在侦查学产生和发展的早期,一般认为,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场所,也是关于“犯罪现场”概念界定的主流观点。关于“犯罪现场”概念的界定,在我国侦查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已沿用多年。犯罪现场是以犯罪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发生或存在犯罪行为的空间才能称之为犯罪现场。鉴于以上分析,确定“犯罪现场”的概念,首先应对“现场”二字正确理解。

犯罪现场的概念界说及优化方法

犯罪现场”这一基本概念在现场勘查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实践中又是勘查行为的物质基础,侦查学术界特别重视对“犯罪现场”概念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对这一概念的研究各有所长。在侦查学产生和发展的早期,一般认为,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2]作案的地点和场所。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对“犯罪现场”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几种:

1.场所说。在侦查学产生和发展的早期,一般认为,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场所,也是关于“犯罪现场”概念界定的主流观点。最早的侦查学讲义均将犯罪现场界定为“刑事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3] 有学者认为,“从现场勘查的观点来看,无论是事故现场还是犯罪现场,都不能仅仅理解为发生事故或实施犯罪的那个地点本身,而应理解为发生事故或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可能留有痕迹物证的周围关联场所”。[4] “刑事犯罪现场,是指刑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5]“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地点和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有关场所。”[6]苏联学者A.И.温别尔格、C.П.米特尔采夫在《犯罪对策学》中认为,“犯罪现场是发生犯罪事件的特定地段或场所”。[7]瑞典侦查学家阿恩·斯文森等人在他们的现场勘查著作《犯罪现场勘查技术》一书中将“犯罪现场”的概念定义为:“犯罪现场是指能够获得许多物证的场所。”[8]加拿大的克里希南博士认为,“刑事犯罪现场,是指周围被事物环绕和包括一个可能发生犯罪的特定地点及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区域”。[9]克里希南博士已经注意到犯罪现场是一个“可能”发生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区域。场所说的观点至今仍被沿用,“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和留有与犯罪有关证据的地点或者场所”。[10]

2.构成要素说。在后来的刑事侦查理论发展和研究过程中,研究侦查学的学者们又将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如时间、空间、被侵害对象和物质环境的变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纳入犯罪现场的定义之中,对犯罪现场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有学者认为,“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侵犯一定对象,从而引起特定物质环境发生一系列变化的场所”[11],“犯罪现场,是指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变化了的有关客观环境的总称,它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物体的一切场所和地点”。[12]

3.犯罪信息说。此后又有学者将犯罪信息加入犯罪现场的涵义之中,认为“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承载有犯罪信息的场所”。[13]

随着刑事侦查学术界对侦查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加强,逐渐有学者开始对“犯罪现场”概念的合理性、科学性不断产生怀疑,认为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报案后即将出动警力勘查的“现场”不应当简单、直接地被称为“犯罪现场”,并且提出应当采用“可疑犯罪现场”“出事地点”“刑事案件现场”等类似概念的看法。[14] 综观关于“犯罪现场”概念的界说,经过比较分析发现,这些概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缺陷:(www.xing528.com)

(1)未勘现场不能称为犯罪现场。首先,将“现场”的概念先入为主地称之为“犯罪现场”,违背人类社会基本的理性、常识和认识规律。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报案、举报、自首或控告后,能够得到相关的一些情况和信息。但是,在组织勘查力量赶赴现场并进行深入细致的勘验检查之前,侦查人员对现场的情况还是知之甚少,在这种情况下,将一个有待勘查、性质待定的现场直接称为“犯罪现场”,有违客观实际和思维规律。因此,我们不能违背认识规律而先入为主地将还未进行勘查的现场直接定义为“犯罪现场”。

(2)“犯罪现场”概念仅局限于实体物质空间,没有涵盖网络虚拟空间。将“犯罪现场”概念的含义仅仅局限于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场所,与当前侦查学理论研究的发展以及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的形势极不适应。传统的“犯罪现场”概念所涵盖的是以直接接触的实体侵害为主要手段的犯罪活动,其主要的犯罪行为可以在有限的空间、时间内完成,那么犯罪现场勘查就是勘查主要犯罪活动发生的有限时间、空间。但是,按照传统的“犯罪现场”概念,计算机犯罪等一系列以非直接接触的侵害手段在网络虚拟空间实施的犯罪,网络虚拟空间未能体现在“犯罪现场”的概念之中。传统的“犯罪现场”概念仅仅局限于肉眼可见的、实体有形的“物质现场”,将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

关于“犯罪现场”概念的界定,在我国侦查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已沿用多年。对“犯罪现场”概念的理解与界定,我们认为,犯罪现场首先是一个理论范畴,研究“犯罪现场”概念界定的目的是指导现场勘查实践中如何确定所勘查的现场是否为犯罪现场,以及作为勘查对象的犯罪现场的范围即犯罪现场的外延,以便更好地找到所有的犯罪现场。同时也是为了确定该场所中是否存在或发生过犯罪行为,即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现场勘查结束后是否需要立案侦查提供衡量标准。国内外学者都重视对“犯罪现场”概念的研究,但对这一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应注意运用逻辑学下定义的方法即抽象法,不可使用列举法;②应注意犯罪现场属于法学范畴的概念,应注意遵循法学理论的现实等;③应注意犯罪手段的日新月异和侦查实践对概念的影响。犯罪现场是以犯罪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发生或存在犯罪行为的空间才能称之为犯罪现场。

鉴于以上分析,确定“犯罪现场”的概念,首先应对“现场”二字正确理解。在一般用语中,“场”是指场所、活动地、区域,这是一个空间用词。“场”的物理学定义是指物体在空间中的分布情况,“场”是用空间位置函数来表征的。“场”是一种特殊物质,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确实存在。在物理学里,“场”是一个以时空为变量的物理量。“场”被认为是延伸至整个空间的,是物质存在的空间,它表现为物质时空环境中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场”的实际内容是一定范围内的物理作用。实物和场是不可分割地相互联系而存在的。爱因斯坦认为,“一无所有的空间,即没有场的空间,是不存在的”,揭示了时间和空间与“场”这种物质形态的密切联系。后来,迪尔凯姆首先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使用“场”的概念,格式塔心理学用“场”概念解释心理现象,考夫卡首次提出了“心理场”这个概念。场是相互作用的物质形态,就犯罪而言,场就是犯罪主体与对象、客体、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物质形态。场的一个重要属性是它占有一个空间,它把物理状态作为空间和时间的函数来描述。从此层面上,“场”所占有的空间也包括虚拟空间。因此,犯罪现场是指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以及遗留有与犯罪事件有关的人身、痕迹[15]和物品的一切场所。这里的场所既包括物理空间,也包括虚拟空间。依照我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阐述,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阶段和犯罪实施后阶段。可见,行为人实施犯罪不仅仅指实施阶段,还有预备阶段、实施后阶段(主要是指逃跑、焚尸、藏赃等)。因此,从犯罪实施过程看,犯罪现场的外延包括:预备犯罪的空间场所、实施犯罪的空间场所和犯罪实施后的空间场所。三个外延体系中,共同具有的内容或本质是具有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存在,既包括物理空间,也包括虚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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