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市场化的背景下,许多国家及城市地方政府都要面对城市更新中的复杂局面,“根据不同的利益需要和动机采取明确的政府干预方法”,比单纯的政府主导更有可能获得成功。麻省理工学院的Monchaux和Schuster在考察了逾三十个国家的旧城更新案例后,总结了政府参与更新的五种方式(工具),按干预强度及常见程度分别如下:(1)所有权及其运作:政府可以通过直接控制和运作传统建筑的所有权来贯彻城市政策;(2)规则:政府可以选择规范其他主体的行为来达到目的,特别是对拥有传统建筑产权的私人业主或者团体;(3)激励(或约束):政府可以向其他主体提供激励或约束,以使他们针对城市更新的行为能够符合城市政策的期望;(4)建立、分配与强化产权:个体产权的明晰、分配和强化会影响到城市更新的目标、广度及深度,政府可以通过对产权的干预来实现调控目标;(5)信息:政府通过收集和发布信息,来影响其他利益主体。当前政府更多倾向于采用间接手段干预城市更新,在实际运用中,以上五种手段往往被组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
如荷兰城市更新改造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建设局20世纪60年代“二战”后的大规模拆旧建新计划遭到了市民的强烈反对,1974年,议会通过成立城市更新改造委员会,由一名议员负责,政府官员、城建工作者和民众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指导和审查城市更新改造计划。又如始于20世纪60到70年代的“芝加哥计划”(Chicago Plan),政府通过开发权转让(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TDR),允许将某个地块上未使用的开发权利(容积率)转让到其他地块上,这种弹性的区划调整和活跃的产权交易市场旨在通过健全的管理体系达到激发供需双方共同的强烈意愿,并形成转让地块(transfer site)与接收地块(transferee site)之间的平衡。这种复合性的干预策略很好地体现了现代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的角色和作用,通过强制征收标志性地块的开发权、规划限制等直接手段控制产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激励、信息等间接手段吸引投资人注意力,鼓励其参与城市更新的积极性(John Punter,1999)。(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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