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合同的独立性往往被人忽视,特别在合同当事人相同的情况下,合同的独立性更容易被忽略,从而发生“混同”。甲方向乙方共计付款150万元,欠款50万元。合同履行中的“混同”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没有发生“混同”,该案事实清楚,B公司很可能在诉讼中主动提出和解,纠纷很快能够解决。然而,由于发生了“混同”,最后仅管辖权争议就浪费了一年时间,A公司耗时、耗财、耗力,蒙受了很大损失。
合同不但具有相对性,还具有独立性。合同相对性比较好理解,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同,只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但合同的独立性往往被人忽视,特别在合同当事人相同的情况下,合同的独立性更容易被忽略,从而发生“混同”。
例如,甲向乙购买两套房屋,两套房屋价值均为100万元,分别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第一份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第二份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甲方向乙方共计付款150万元,欠款50万元。由于两份合同主体相同、标的物相同,那么这50万元欠款是哪份合同的呢?如果是第一份合同欠款,乙方就只能主张50万元欠款,而不能主张违约金;如果是第二份合同欠款,乙方则可以在主张支付欠款50万元的同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www.xing528.com)
合同履行中的“混同”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有一个真实的案例,A公司承建B公司两个房地产项目,双方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合同,第一份合同履行地在X市C区,第二份合同履行地在X市D区。B公司每次付款时都会口头明确支付的是哪个项目的工程款,但双方并未书面确认和明确。A、B公司将两个工程汇总到一起,签署了一份《结算书》。后来,A、B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A公司想要起诉B公司,但有两个问题难以解决。第一,结算总金额、欠款总金额都很明确,但两个工程各自欠款多少,没有书面证据;第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A公司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发生“混同”,该案事实清楚,B公司很可能在诉讼中主动提出和解,纠纷很快能够解决。然而,由于发生了“混同”,最后仅管辖权争议就浪费了一年时间,A公司耗时、耗财、耗力,蒙受了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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