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你不做生意,我们每个人也都有机会遇到合同,但绝大多数人不会认真阅读合同。其中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我们日常遇到的多半是格式合同,即使哪个条款不合理,对方也不会为你做出修改,大多数人也不会坚持要求修改,而是怀着“从众心理”,想着“那么多比我聪明的人都签了,我怕啥”。第二,看不懂合同。作为一个法律专业学习者,我可以真诚地告诉你,你看不懂合同很正常,许多合同之所以写得那么复杂、冗长,就是不希望你能看懂。在此,给大家介绍一个快速读懂合同的“六要素审查阅读法”。
当我们拿到一份合同后,无论合同多么复杂、晦涩、冗长,我们都可以在合同中找寻到下面六个关键要素。
第一,合同生效。一般合同签订后立即生效,但也不是绝对的,有的合同约定必须经过上级公司或政府部门审批后生效,有的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后生效,有的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审查合同时,首先要审查的就是有关合同生效的约定。就像两个人谈恋爱一样,两个人感情很好,甚至已经同居、有了孩子,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但如果他们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一旦两个人分手或发生意外,互相之间并不享有配偶权。因为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生效,双方之间的配偶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合同履行。许多人认为合同很重要,在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时,都会带上律师。然而,一旦签订合同之后就将合同束之高阁,直到被告上法庭时才会想起“合同在哪儿”。这是比较常见的对合同的错误认识。商业谈判、签订合同固然很重要,但合同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只有合同约定得到全面履行后,才能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价值。因此,商业谈判、签订合同都只能算作“前言”,合同履行才是“正文”,有关合同履行的约定才是合同中的“干货”。如果一份合同长篇累牍、面面俱到,但却没有明确合同履行,那就好比牛肉饼里没有牛肉。一份合格的合同应当把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出现的问题都罗列进去,并预先约定好出现相应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式,保障合同得到全面、顺利的履行。合同履行条款的内容与合同性质有关,不同性质的合同履行风险各不相同,下面以买卖合同和建筑合同为例,予以简单说明。
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条款主要应当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运输和保险、验收交付、价款及支付方式、税费等。
建筑工程合同的合同履行条款主要应当包括:工程名称、位置、范围、开工条件、开工日期、工期、工程质量、项目经理、发包方经理、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保证金、预付款、质保金等。
第三,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些风险和纠纷是可以预测到的,但有些则很难预测到,正所谓“人有千算,必有一失”。因此,合同在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约定的同时,也要保持一定的弹性,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做出约定,明确哪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变更,如何变更,以及变更方式等。
例如,某人租赁一个商铺开超市。他就怕房东中间给他涨房租,所以一次就签了十年合同。但刚经营了一年,街对面就新开了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如果没有约定合同变更条款,承租人就只能违约解除合同。相反,如果约定了合同变更条款,承租人可以要求变更经营范围、调整租金、缩短租期或转租、分租,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双方损失,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对于履行期限较长、标的额大、合同履行中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合同,建议对合同变更做出约定。(www.xing528.com)
第四,合同解除。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很多,有些能够克服,但有些困难和障碍不能克服或克服解决的成本过高,遇到这种情形就需要解除合同。大多数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能使双方当事人都获益,仅可以使一方或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在合同中,具有强势的一方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其享有单方解除权,以保证出现不利于己方情形时,可以通过行使单方解除权,避免己方利益受损。根据公平原则,合同条款应当平等赋予双方当事人单方解除权,否则如果强势一方滥用解除权,很可能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弱势一方应当注意到合同解除的约定,为己方争取到对等、公平的解除权。
第五,违约责任。合同大部分条款的内容,都是从正面指导当事人履行合同,但违约条款却是从反面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例如,合同中约定买方收到货物后3日内验收。反过来思考,如果对方3日内不验收呢?为了保障对方及时验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3日内不验收,即视为合格。从广义上讲,这也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建议在拿到合同文本后,首先从正面通读一遍,然后从反面思考一下,“如果不这样做,会有什么不利后果”。例如,在审查合同时,我们看到有关付款的约定是“结算后3日内付清全款”。我们就应该反向思考,找一找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如果“结算后3日内不付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没有相应约定,那么“结算后3日内付款”就只是一句口号,并不能督促对方及时付款。
第六,纠纷解决。合同履行中难免会产生纠纷,因此应当对合同纠纷的解决做出专门约定。有关纠纷解决条款的约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仲裁约定。许多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后由仲裁机构裁决,但并不清楚什么是仲裁。仲裁机构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没有司法调查权,仲裁委员会公章上也没有国徽;仲裁机构没有常设仲裁员,仲裁员都是兼职人员;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做出后立即生效,不能上诉;仲裁收费普遍比法院诉讼费要高一点;选择仲裁时必须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否则视为约定不明;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受地域限制。了解了以上这些内容,再决定是否选择仲裁。
其次,管辖约定。法律允许对合同纠纷的管辖做出约定。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准备起诉时首先要看是否有管辖约定,审查管辖约定是否有效。管辖约定一定要明确,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官司打了几个月,管辖权仍然没有确定下来。例如,合同约定由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中没有写明签订地,也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地,这种约定就很容易产生分歧。
审查合同时,主要看以上六大要素。在合同中还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必须交由专业法律人士来审查,这就是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面讲的“合同生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合同有效”则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审查合同有效性必须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